内容

【作者简介】
谢远扬,男,1984年生于江苏镇江,2003年至2011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和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侵权法、人格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现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德国汉堡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
【内容简介】
在当今信息社会的大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在侵害个人信息的事件日益普遍的情况下,本书试图结合比较法的经验,探讨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条件下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权益的可能性和不足,以及在面对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时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本书分为四章,内容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章主要讨论个人信息这个概念本身,以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所在;第二部分是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从自主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方面讨论依照我国现有制度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能性,现实制度中的不足以及造成这种不足的原因;第三部分是第四章,结合上文中现有制度的不足讨论可能的补救措施,即在未来我国人格权法中建立个人信息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问题。
【目录】
第一章信息社会下的个人信息
第一节个人信息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
二、个人信息的特征
三、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二节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基础
二、个人信息的价值类型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
第三节本章小结
第二章保护个人信息的自主价值
第一节美国的隐私权保护模式
一、隐私权在美国的起源及发展
二、信息隐私对个人信息自主价值的保护
三、评价
第二节德国的一般人格权保护模式
一、信息自决权
二、信息自决权的私法效力
三、评价
第三节我国现行法下对个人信息自主价值的实现
一、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二、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模式
三、评价
第四节本章小结
第三章保护个人信息的使用价值
第一节美国的诽谤加隐私权保护模式
一、诽谤
二、错误曝光
三、评价
第二节我国现行法下对个人信息使用价值的实现
一、名誉权的保护模式
二、一般人格权以及其他人格权利的补充适用
三、评价
第三节本章小结
第四章人格权法下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第一节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单独立法
一、世界经合组织(OECD)隐私指导纲领
二、《欧洲人权公约》
三、《欧盟数据保护指令》
四、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
五、评价
第二节人格权法中个人信息权
一、个人信息权的学理分析
二、人格权法中规定个人信息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三、人格权法中个人信息权的构成
第三节本章小结
第五章结论
参考文献
【文摘】
(三)个人信息的利用
对本人来说个人信息的意义在于对其利用以实现人格发展,而自主价值和使用价值,贯穿于对个人信息利用的整个过程。信息的自主价值保障了个人人格的独立自主,决定了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地位优劣与否,而且这种独立性和地位一直持续于信息流转的整个过程。在社会交往中,个人非常容易被他人所影响或被集体意见所裹挟而丧失独立性,因此需要法律对此特别保护,以保证对信息的利用确实由本人依据自身的意愿而为之。而使用价值并不关心个人的自主性,掌握信息的多寡,以及社会交往过程由谁掌控这类宏观的问题,它所关注的只是当某些个人信息被使用之后,能否实现使用者原先的目的。而达到目的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信息本身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不被扭曲、破坏。可以说个人信息的自主价值提供了信息利用的前提,确保使用目的是出于本人的自由意志、符合本人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信息的不当泄露,就保障了信息本身的稀缺性,以保证这些信息在使用时有足够的价值;而使用价值保障了信息利用目的的实现,维持信息使用后的一贯性,才有可能确保信息使用的效果符合本人的预期。我们说这两种价值贯穿于信息利用的整个过程,就是说其包括了信息利用的结果预计和结果实现这两个部分。
(责任编辑:曹美璇 实习编辑:贺舒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