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钱某为锻炼身体与健身公司签订健身协议,购买“健身卡”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约定由健身公司安排专业的私人教练实行一对一的课程服务,并为会员安排合理的训练计划,达到会员的训练目标。同时,协议载明:“所有私教课程须在协议期所规定的有效期内执行完毕,没有在有效期内完成的课程按作废处理;以上课程不得转让、不得更改;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购买的私人教练课程均须在会员卡有效期内完成,会员卡到期则所剩课程将自动取消。”协议签订后,钱某通过支付宝支付30000元的办卡费用,健身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
然而,钱某在健身过程中发现健身公司多次以缺少私教为由中止服务,导致钱某无法正常上私教课程,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健身公司依旧未能改善上述情况。钱某要求终止双方协议,并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健身卡内剩余钱款;健身公司则以协议约定“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及健身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其不清楚前任经营者的账目为由拒绝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钱某遂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公司制定的“不得退还、转让”等协议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免除了健身公司的责任,应属无效。健身公司缺少私教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钱某有权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健身公司返还钱某健身卡内剩余钱款。
三、法官释法
日常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办理健身卡时签订的“健身协议”也是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以,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相关合同条款,一旦签订,合同载明的内容原则上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本是为了方便签订合同,提高效率。这里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该类 “格式条款”,例如本案约定中的“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健身公司仅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变更之前的义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