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提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属于网络服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既不同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也有别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其生成了新的信息和内容。基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生成内容的控制力要弱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是立法者在确立网络侵权规则时未能预见的新型网络服务,网络侵权规则也不是以其为目标原型的。我国民法典第1195—1197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规则由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所组成,规范的核心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定了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的作为义务。网络侵权规则适用于本身没有直接实施作为的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直接实施了作为的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输出内容的行为属于作为,因此,不符合网络侵权规则所调整的侵权关系。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可能源于数据训练中的侵权行为、系统内置的侵权危险或者其他系统原因(如模型幻觉等),也可能来自用户故意输入侵权提示的操控行为。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适用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既无助于预防和制止同一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不利于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因此,不能将网络侵权规则适用或类推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