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公布施行,中国进入了民法典时代。配合婚姻家庭编的施行,国家立法、行政及司法机关进行了系统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清理、修订与配套工作,包括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学术界围绕婚姻家庭编的施行,深化了对于婚姻家庭编与其他各编的衔接适用、身份关系协议的参照适用、夫妻财产与债务制度等重点问题的理论研究。而对法律介入婚姻家庭关系的限度这一婚姻家庭领域最基础最重要的价值判断问题,需要在回顾历史、总结现实的基础上,面向未来,深入思考。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