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债务人对外提供的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当不具有合理对价时,都具有财产减损效果。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虽然追偿权能被视为对价,但此对价明显不合理,故债务人对外担保可能构成诈害行为。当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对外提供担保时,推定债务人当时已经资力不足,且主观上具有损害债权人的恶意。在客观等值原则下,考虑到债务人在行为时所能获得的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若债务人能获得合理对价,则担保行为不可撤销。如果是公司集团成员间互相担保,当主债务人与债务人具有相同利益时,应当认定担保具有合理对价。债务人对外担保的破产撤销,应当以相对人的主观恶意为要件,并以调查知情原则判断相对人的善恶意,以此兼顾交易安全与破产效率。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