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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26/4/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生成式人工智能  #名誉侵权  #过错

导语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保证其输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技术上的控制力与法律义务。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内容输出是提供者自身所实施的行为。提供者并非单纯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能援引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免除责任,而应依据过错责任原则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针对其名誉被涉及的用户的内容输出不构成发布行为,其输出的内容只有为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知悉时,该内容的输出才构成发布行为。该类输出内容既包括事实陈述,也包括意见表达,提供者可以主张真实性抗辩与公正评论抗辩。提供者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对于过失的判断,应当首先依据法律规定的义务适用违法视为过失规则;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符合法定要求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根据《民法典》第998条的动态系统论与第1026条列举的考虑因素,按照侵害行为发生时的技术发展水平来认定提供者是否具有过失。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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