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不法原因给付行为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不同、个案事实亦存差异,其“光谱”的一端是主要关涉当事人利益且伦理可责性程度较低的行为,另一端是直接损害公共利益且具有严重伦理可责性的行为,各类行为介于两者之间。就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应以民法典第157条为一般规则,采用“全部返还→部分返还→不予返还→没收或收缴”的差序规制。针对因违法转让合法的宅基地、借名持股等引发的纠纷,法院需解决的是合法财产的增值收益或贬值损失的分配问题,应例外地采用部分返还的裁判思路;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等法律绝对禁止的商事交易行为,法院应例外地拒绝为其提供救济而驳回诉讼请求;针对违法请托等直接损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在与其违法严重性相称的前提下,法院应建议通过公法责任没收或收缴不法给付的财物,并可针对类案提出完善治理的司法建议。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