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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不法原因给付之财产返还的差序规制

发布日期:2026/5/3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无效法律行为  #返还财产  #合同无效  #社会公共利益

导语

     不同不法原因给付行为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不同、个案事实亦存差异,其“光谱”的一端是主要关涉当事人利益且伦理可责性程度较低的行为,另一端是直接损害公共利益且具有严重伦理可责性的行为,各类行为介于两者之间。就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应以民法典第157条为一般规则,采用“全部返还→部分返还→不予返还→没收或收缴”的差序规制。针对因违法转让合法的宅基地、借名持股等引发的纠纷,法院需解决的是合法财产的增值收益或贬值损失的分配问题,应例外地采用部分返还的裁判思路;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等法律绝对禁止的商事交易行为,法院应例外地拒绝为其提供救济而驳回诉讼请求;针对违法请托等直接损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在与其违法严重性相称的前提下,法院应建议通过公法责任没收或收缴不法给付的财物,并可针对类案提出完善治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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