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资产的法律定位是企业数据控制者利用权,将来数据资产可以作为担保客体。企业数据资产担保可采抵押或权利质押构造,并应重视担保财产保全规则的适用,加强对担保权人的权利保护。就企业数据资产担保的设立而言,数据的无体性、强流动性无碍于客体特定要件的满足,且宜将“特定”缓和为“可特定”。就企业数据资产担保的公示而言,其公示方式为登记。在效力模式层面,可暂且采登记对抗模式,待未来时机成熟时改采登记生效模式。企业数据资产担保的实现方式包括变价与就收益主张权利,前者应以市场法为主要评估方法,同时就评估人员资质设置数据领域的准入条件,后者应紧扣“原始担保物—收益”的价值演变路径以确定收益范围,并借助区块链等技术支持实现对收益的有效监控。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