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3条尚未系统确认逆向揭纱规则,仅在第2款的公司集团整体揭纱规则中蕴含了逆向揭纱元素。基于诚实信用、公平与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应确认逆向揭纱规则的正当性,但要保持逆向揭纱规则的高度谦抑性。鉴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7条未将子公司责任与母公司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挂钩,建议将“无条件母债子偿”纳入逆向揭纱范围。法院即使适用逆向揭纱规则,也要将副作用降至最低。法院要严格把握人格混同过错、侵害事实、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竭尽法律救济规则,尊重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法院应优先穷尽债权人保护的常态化替代救济,包括股权执行、代位权、撤销权、代理规则、替代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担保责任与债务加入。为预防股东见利忘义的道德风险,我国应确认外部逆向揭纱,原则上不允许内部逆向揭纱。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