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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2026年5月民商法学刊要览|学刊

发布日期:2026/5/3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总则编  #合同编  #物权编  #公司法  #数字法学

导语

       编者按:为了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民商法学前沿研究的整体情况与具体内容,民商法律网特对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按照期刊分月进行归纳。期刊来源:《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东方法学》《行政法学研究》《中国法律评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政法论丛》《法律适用》《财经法学》。
其中,因《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东方法学》《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财经法学》本月未出刊,《中国刑事法杂志》《行政法学研究》没有相关文献,因此未列入2026年5月汇总记录中,特此说明。

内容

一、《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

  1. 不法原因给付之财产返还的差序规制

  【摘要】不同不法原因给付行为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不同、个案事实亦存差异,其“光谱”的一端是主要关涉当事人利益且伦理可责性程度较低的行为,另一端是直接损害公共利益且具有严重伦理可责性的行为,各类行为介于两者之间。就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应以民法典第157条为一般规则,采用“全部返还→部分返还→不予返还→没收或收缴”的差序规制。针对因违法转让合法的宅基地、借名持股等引发的纠纷,法院需解决的是合法财产的增值收益或贬值损失的分配问题,应例外地采用部分返还的裁判思路;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等法律绝对禁止的商事交易行为,法院应例外地拒绝为其提供救济而驳回诉讼请求;针对违法请托等直接损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在与其违法严重性相称的前提下,法院应建议通过公法责任没收或收缴不法给付的财物,并可针对类案提出完善治理的司法建议。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借名持股;虚拟货币交易;违法请托;司法建议

  本文选自《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作者徐银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2. 权力逻辑与权利逻辑的原创生成与交融互构——以民法典对生活利益的分配为核心

  【摘要】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通过对生活利益的初次分配和衍生分配,实现其组织社会秩序的功能。民法典对生活利益的初次分配植根于社会主义制度,是分配正义在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民法典对生活利益的衍生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确定的框架内,对生活利益进行的动态配置,是交换正义、矫正正义、代际正义在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初次分配是基础,确立生活利益的初始归属;衍生分配是重点,协调生活利益的流转变动。初次分配协调国家与民事主体之间的纵向关系,秉承国家的意志,体现权力的逻辑;衍生分配以民事法律事实为中介,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体现权利的逻辑。民法典就是由初次分配生活利益的规则和衍生分配生活利益的规则构成的有机整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致力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民法典对生活利益的分配为核心展开。

  【关键词】民法典;初次分配;衍生分配;生活利益;分配正义;数据利益

  本文选自《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作者王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

二、《法学》2026年第5期

  1.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牵连性理论重构——均衡牵连关系理论之提倡

  【摘要】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牵连性源于双务合同中两项债务之间的对价关系,其本质在于原因理论中当事人“负担债务”的意思内容,然而这一理解难以实现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追求的广泛公平理念,亦仅为德国法中给付抗辩权特殊体系下的理论产物。从制度史考察,履行上的牵连性在思想、格言、定式、范围及理念上均有更为广义的注解,应以均衡牵连关系理论对我国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牵连性基础予以重构。均衡牵连关系理论旨在表明两项对立性债务须起源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一方不履行债务而强制对方履行对立性债务会破坏法律关系的均衡时,债务间的牵连关系始得成立。对均衡的判断应综合考量履行安排、交易目的、给付间价值及合理妥当等要素并据此作出规范性评价。均衡牵连关系理论在实现进路上契合我国法“合同构成”的整体分析框架,但在性质与功能上区别于德国法上“债权性留置权”、我国法上物权性留置权、关联债务抵销制度中的牵连性构造。该理论不仅可兼容我国现有规范体系,也可回应包括双务合同中“非主要债务”、合同关系外债务以及继续性合同、合同联立等新型交易形态中的债务在内的各类履行抗辩难题,展现出广泛的解释力与实践价值。

  【关键词】履行抗辩;对价牵连;原因理论;均衡牵连;公平理念

  本文选自《法学》2026年第5期,作者吴逸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人员。


  2. 附保证保险借款合同的法律构造及成本负担规制

  【摘要】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搭售保证保险的行为并非当然违法,但搭售使得保证保险与借款合同合成为一项整体交易,抬高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对高利管制而言,这也意味着应当将保费与利息合并计算,并在必要时借助公序良俗条款,将堆叠多种不法因素的整体交易判定为无效。此外,为确保借款人明晰其负担的实际融资成本,贷款人与保险公司均应对借款人负有息费披露义务,且应加深此种披露的深度。在整体交易的视角下,还应尝试在借款人支付不能时排除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求偿权,并在起算时点与请求方式等方面限制保险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权利,以缓和“借款+保险”给借款人带来的结构性负担。总体来看,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保险偏离了“保险”的典型形象,因为其以贷款人作为被保险人,而其对借款人而言只是一种有偿增信服务。这不但没有分散反而加剧了借款人的支付不能风险。对此,未来应当探索新险种(如信用人寿保险)的开发,将被保险人设定为借款人,以根本性改善借款人的负债状况。

  【关键词】保证保险;借款合同;高利贷;代位求偿权;违约金

  本文选自《法学》2026年第5期,作者王吉中,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三、《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3期

  1. 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正当性与谦抑性

  【摘要】《公司法》第23条尚未系统确认逆向揭纱规则,仅在第2款的公司集团整体揭纱规则中蕴含了逆向揭纱元素。基于诚实信用、公平与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应确认逆向揭纱规则的正当性,但要保持逆向揭纱规则的高度谦抑性。鉴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7条未将子公司责任与母公司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挂钩,建议将“无条件母债子偿”纳入逆向揭纱范围。法院即使适用逆向揭纱规则,也要将副作用降至最低。法院要严格把握人格混同过错、侵害事实、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竭尽法律救济规则,尊重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法院应优先穷尽债权人保护的常态化替代救济,包括股权执行、代位权、撤销权、代理规则、替代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担保责任与债务加入。为预防股东见利忘义的道德风险,我国应确认外部逆向揭纱,原则上不允许内部逆向揭纱。

  【关键词】极端例外规则;竭尽替代救济;合并揭纱;股东平等;债权人平等

  本文选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3期,作者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四、《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3期

  1. 论我国控股股东的类型化规制

  【摘要】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规制可依据其身份进行类型化区分:规制作为股东的控股股东、规制作为董事的控股股东、规制作为控制者的控股股东。由于原《公司法》未明确区分三者,导致出现规制过度、规制不足等现象。虽然新《公司法》已对控股股东的三种身份进行了区分对待,但是我们仍需通过解释论明确三种规制方案在实质内涵、规制场合、行为标准等方面的差异。首先,作为股东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是一种较低程度的行为标准。其次,作为董事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董事职权时负有董事义务,董事义务是一种较高程度的行为标准。最后,公司法规制作为控制者的控股股东,仅限于过度控制、关联交易、股东压迫、指示董事等特定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应当以更严苛的标准要求控股股东。在规制方案的具体适用上,应通过先判断身份,再判断行为性质的方式确定控股股东的规制方案。当控股股东同时受到多种方案规制时,原则上应优先适用更为严苛的规制方案。

  【关键词】控股股东;事实董事;控制者;权利滥用;忠实勤勉义务

  本文选自《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3期,作者王湘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 股东协议的合意构成与效力限制

  【摘要】公司意思表达于章程和决议,并通过程序得以彰显,其不得简单地被全体股东的合意所替代。通过分析程序的完整谱系可知,程序的核心要义不仅在于商议的过程是否充分,还在于商议的参与者是否代表不同的利益诉求。唯有重视程序在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分权博弈功能,才能具象化公司意思,将股东协议的功能定位和纠纷解决转化至解释论的观察维度。股东协议是否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应以合意中是否加入了公司意思为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缺乏公司意思的股东协议不对公司发生效力,只能约束缔约股东,股东协议中约定的公司义务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的义务。相较于章程,股东协议的个性主要体现于效力状态及位阶:一方面,股东协议受强制性规范的限制相对较少;另一方面,章程在公司自治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位阶,股东协议不得与之抵触。总之,只有完善公司程序并激活其博弈功能,明确股东协议的合意构成与合同分析路径,才能实现股东协议与公司自治体系的融合与区分。

  【关键词】股东协议;公司意思;公司程序;章程性质;公司契约

  本文选自《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3期,作者曹蔚轩,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3. 爱情、婚姻和家庭中的情·礼·理·法

  【摘要】家事是国事天下事的基础,因而要被当作国事天下事去认真对待。家事法的法理集中体现于爱情观、婚姻观和家庭观。只有与它们相适应,并对它们起到引导或调整作用,家事法的法理才能真正发挥功能。法律虽不能直接调整爱情,但应该引导正确的爱情观。正确的爱情观使人们懂得真爱、寻求真爱、获得真爱、珍惜真爱。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调整旨在推动婚姻观的转变,从婚姻自由到婚姻保障,从片面的婚姻自由到全面的婚姻自由,使婚姻从神圣到世俗,从伦理状态进入法治状态,从就婚姻论婚姻到从社会和国家层面关怀婚姻。家庭与国家密切相关。家庭是国家的细胞,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和重要领域,许多家庭问题需要国家积极予以解决。然而,家庭又区别于国家及天下,人们要明确其异同,不能把齐家的方法盲目地推广适用于治国平天下。法律对家庭关系的调整旨在建构新的辩证的家庭观。家事法的法理的核心体现于情、礼、理、法之中。

  【关键词】家事;家事法;情礼;伦理;法理

  本文选自《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3期,作者邱本,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

五、《法学评论》2026年第3期

  1. 网络虚拟财产的二元划分与结构性权利配置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包括映射类财产与建构类财产两种类型,二者在产生机制与权利内容上显著不同。映射类财产是用户人格利益或财产利益在网络空间中的映射,用户对其享有控制权、使用权与流转权。平台提供者对映射类财产的管理应当符合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涉及用户重大利益的虚拟财产管理性条款应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平台提供者应通过规则完善与技术创新充分保障用户依法行使虚拟财产流转权。建构类财产权的内容直接取决于集体共识,但受到国家监管政策的严格约束。为此,建构类财产权的内容不得危害公序良俗,其流转应当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关键词】映射类财产;建构类财产;管理权;流转

  本文选自《法学评论》2026年第3期,作者赵自轩,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


  2.  论数据持有事实及其变动的规范意义

  【摘要】数据持有事实及其变动乃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的客观土壤,有必要回应因此产生的规范难题。数据持有事实本身将产生三个规范难题,即不受持有行为控制之数据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是否有必要为所有持有事实提供一般性保护,持有事实的法律效力如何设置。对此,应确立数据持有保护的一般性规则,明确持有事实仅具有财产特定化功能,无推定效力和公信力。数据持有的变动将引发自主持有与他主持有并存、有权持有与无权持有并存等复杂数据持有关系,并产生新的数据产权分配难题。对此,可尝试确立间接持有保护规则,明确持有者无权处分数据或进行非合意数据生产时的数据产权分配规则。

  【关键词】数据产权;数据持有;无权处分;数据添附

  本文选自《法学评论》2026年第3期,作者宁园,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六、《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5期

  1. 数据集合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与限度

  【摘要】商业秘密是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的新近实践动向。对于数据集合的商业秘密诉求,不能简单主张保护或不保护,应在保护力度与限度的互动关系中对其进行辩证分析。数据集合尽管由公开信息组成甚至面向公众开放,但仍有商业秘密属性,且数据集合的商业秘密保护在认知经济性、创新与投资激励水平、数据流动与利用效率等方面具有制度优势,可与数据不正当竞争保护并行,因此不宜完全拒绝数据集合商业秘密保护。权益保护的承认与权益限制的确认是同在的,权益限制是证成权益保护的“后果性说理”,应在给予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强调限制:一是在事前加强数据集合的商业秘密客体资格审查,二是在事后限定数据集合商业秘密的权能行使范围。数据集合的商业秘密保护是有边界的、可控制的,因此是可欲的。

  【关键词】人工智能;数据;财产权益;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

  本文选自《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5期,作者李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讲师、法学博士。

七、《政法论坛》2026年第3期

  1. 重整程序下审查破产抵销权主张的法理依据与基准建构

  【摘要】行使破产抵销权始终需要依法接受破产管理人的审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56条、第57条新增了特定债务不得抵销的规定,但制度设计未考虑重整程序的特殊之处,也没有明确破产管理人审查破产抵销权主张的具体依据。保护个别债权人抵销预期,保护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原则的贯彻落实和推进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再生是重整程序下破产管理人审查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基本法理依据。具体而言,若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及其发生基础均形成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原则上不应允许抵销。与此同时,在重整程序中不宜机械把握标的同质性要求,对于实现重整目标所必需的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宜允许通过抵销使其消灭。对于危机状态下取得的债权债务、股东责任相关债务、侵权损害赔偿债务、附生效条件债权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债权债务,原则上也应排除在抵销范围之外。此外,破产抵销权原则上应限于债权人行使,其应于申报债权得到确认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行使破产抵销权。

  【关键词】破产抵销权;重整程序;管理人;公平清偿;抵销预期

  本文选自《政法论坛》2026年第3期,作者朴顺善,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八、《环球法律评论》2026年第3期

  1. 地籍测绘与登记技术演进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范回应

  【摘要】从法制史与比较法视角看,地籍测绘与登记技术对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具有基础性的塑造作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的形成并非仅由法理念决定,而是与特定时期客体识别、公示编成和登记审查能力密切相关。借助法经济学分析框架,能够进一步说明技术演进的规范意义在于降低物权界定与交易过程中的测量成本、管理成本与挫折成本。在数字技术语境下,三维地籍与网签系统正引发范式变革。前者通过空间体元建模拓展可登记客体范围,后者以自动化核验近乎消除信息验证成本。在此基础上,现行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有必要结合新的技术条件调整其解释重心与制度配套,以充分释放技术红利,并构建更为高效可靠的不动产权公示体系。

  【关键词】地籍;不动产登记;物权变动;无因性原则;三维地籍

  本文选自《环球法律评论》2026年第3期,作者李鼎熙,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2. 重大误解制度的体系构建与时代回应——无碍要义的“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

  【摘要】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体系性建构至今仍未完成,“一元论”与“二元论”的争论仍然存在,在远程缔约等新问题处理上亦有体现。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实定法几乎都采错误二元规范模式,我国既往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均体现二元模式。作为“一元论”依据的国际私法文件中的错误规则须溯源详审之。重大误解的价值判断问题核心,是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各国立法均在意思自治与相对人保护之间寻找平衡,我国亦然。“一元论”或“二元论”之争无碍要义,但我国立法已选择以《民法典》第147条为适用于各类重大误解的共通规则,《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9条规定动机错误进阶要件的“二元”模式。远程缔约时代“二元论”仍具有优势解释力,并在实践中得到实质遵从。

  【关键词】重大误解;动机错误;远程缔约;标价错误;自动化缔约

  本文选自《环球法律评论》2026年第3期,作者王天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九、《当代法学》2026年第3期

  1. 论无因管理直接诉中的管理利益请求:基于“他人事务”要件的历史检讨

  【摘要】无因管理中管理利益归属之实现,关涉本人实体法上财产转交请求权的确立。罗马法下无因管理的双向诉权划分显示了管理利益诉请的独立地位,“无因管理扩用之诉”的产生更是管理客观他人事务后界定管理利益归属的衍生后果。利益归属为事务归属判断的当然结果,但不同类型的他人事务在归属判断标准上存在差别。在利益归属形态上,本人既可终局地享有管理利益,也可能需借助事后的财产转交请求权来实现利益的归属。真正无因管理直接诉下的管理利益请求无需考虑他人事务的类型,具体财产转交对象包括管理人保有的本人财产以及因事务管理而取得的财产。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无因管理法直接诉下的财产转交模式与追认适用委托合同的财产转交模式,这两种模式虽在本人意思矫正程度、管理人赔偿责任待遇上存在差异,但难逃立法技术重叠之本质。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可通过无因管理扩用之诉解决客观他人事务管理中的利益归属问题,借助客观他人事务的归属判断标准,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均有适用管理利益请求权的可能《民法典》第980条据此发挥界定管理利益归属的一般规范功能。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利益;不适法无因管理;他人事务;财产转交

  本文选自《当代法学》2026年第3期,作者昝强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2. 论破产案件受理前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临时措施

  【摘要】破产案件受理前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临时措施,在性质上属于破产保全,其能够填补破产真空期内对债务人财产保护的空白。在临时措施的设置模式选择上,我国宜采用以个别保全为原则、以概括保全为补充的模式,即保全措施原则上应依托特定性保全裁定作出,必要时可辅以临时管理人制度予以保障;而中止执行则应秉持审慎适用原则,严格限制概括性中止裁定的话用。保全措施与中止执行的用均以存在财产貶值或逸失等紧急情况为要件,法院须在申请人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申请主体以债权人、债务人为主,也应包括债务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法院可依保全必要性程度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债务人申请时一般不要求其提供担保。保全措施应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并且应引入临时管理人制度。中止执行应扩大解释为对以强制执行为首的个别权利行使程序的限制,但应审慎适用概括性裁定。保全裁定的异议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而中止执行裁定的异议主体仅限于被中止程序的当事人。临时措施效力应延续至破产受理裁定作出时,若破产申请被撤回或被不予受理,则临时措施自动失效。

  【关键词】临时措施;保全措施;中止执行;债务人财产;临时管理人

  本文选自《当代法学》2026年第3期,作者朱钰奇,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3.论瑕疵继续性合同的回溯清算

  【摘要】继续性合同因效力瑕疵而终局无效后,应对其进行回溯清算。清算的前提是继续性合同的效力瑕疵具有溯及力,认为继续性合同之效力瑕疵无溯及力的观点或混淆事实与评价,或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或对第三人保护过度,因而均不可取。对继续性合同效力瑕疵之溯及力构成挑战的,只有瑕疵继续性合同清算困难一点。瑕疵继纹性合同清算困的一般性原因是合同失敗后的清算规则以一时性合同为原型;在固有继续性合同中的原因是给付在时间上不均匀,难以通过时间长度乘以单位时间内的平均给付计算受领方之得利;在继续性供给合同中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滞销风险和设施成本问题。据此,瑕疵继续性合同之清算应对已为给付从整体评价转向分别评价,在原物返还优先的一般规则下灵活选择清算方式,并妥当处理存在属人信赖、需要保护弱者的两类特殊案型,如此即可一般性地构建起瑕疵继续性合同清算的大致方案。

  【关键词】继续性合同;效力瑕疵;溯及力;返还清算;折价补偿

  本文选自《当代法学》2026年第3期,作者姚美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十、《法学论坛》2026年第3期

  1. 生成式人工智能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大规模数据驱动为基础,其运行机制贯穿数据收集、标注、模型训练、内容输出以及反馈与再训练等多个阶段。在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命周期为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应聚焦于其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最为集中的数据收集、数据标注以及内容输出与反馈阶段,通过梳理各环节中个人信息来源复杂化、“已公开信息”合理预期失衡、委托处理责任模糊以及生成内容再识别风险等核心难题,进而构建来源限制、安全评估、退出与纠错机制等制度设计以调整个人信息规模化利用的正当边界。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合理隐私期待“同意”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本文选自《法学论坛》2026年第3期,作者李西泠,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2.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界定,是认定侵权责任的核心前提。服务提供者因部署具有固有风险(如“幻觉”现象)的人工智能系统而持续开启风险,且具备事实上的风险控制能力而应尽相应注意义务,履行该义务应符合行为效益与风险防范负担之权衡原则。现行法相关规定及平台用户协议已设定了覆盖内容标识、内容安全管控、算法透明、数据质量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多维度义务,侵权法中的交往安全义务在此难觅独立的适用空间。过失认定仍应坚持以“理性人”标准为基石,但需将注意义务的适用范围从单纯的人类行为合理性拓展至“人机交互系统的整体安全性”,以契合技术特性与风险结构。据此,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可类型化为技术特性维度的注意义务、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技术维度的注意义务以及程序性的注意义务。这一分析框架在侵权法体系内为过失认定提供了类型化的判断基准,有助于合理界定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边界,实现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协调。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理性人”标准;交往安全义务

  本文选自《法学论坛》2026年第3期,作者姚佳,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3. 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的侵权责任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权责任中,如何认定肖像与声音的“可识别性”以及怎样妥当处理侵害肖像权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的关系是两大疑难问题。肖像的可识别性应以社会一般人能否以视觉或听觉的方式通过外部形象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作为判断标准。人脸替换引发的侵害肖像权案件中,关键在于去除面部特征后的视频还能否使社会一般人仅凭借肉眼而识别出该权利人。如果虚拟人脸只是与某个或某些自然人的人脸有一定相似性的,但只要社会一般人不能凭此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也不能认定为肖像。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新的声音有无可识别性,应以社会一般人能否依靠听觉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为标准。肖像或声音既受到肖像权的保护,作为个人信息,也受到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权利人可以选择主张侵害肖像权或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个人信息权益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能够相互适用。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可识别性;人脸替换;声音克隆

  本文选自《法学论坛》2026年第3期,作者程啸,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4. 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适用衔接

  【摘要】成年意定监护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与成年法定监护、法定赡养、遗赠扶养协议等并驾齐驱,共同助力老有所养。需要协调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与其他养老法律制度之间的适用衔接关系。成年意定监护协议适用顺序优先于成年法定监护,成年法定监护处于补充适用的地位。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属于附法定生效条件的身份关系协议,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前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监护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成年意定监护监督人对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无任意解除权。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功能互补,可以合并成为非典型身份关系协议。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一方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须赔偿对方可得利益损失,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则无赔偿对方可得利益损失问题。

  【关键词】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委托合同;解除权;遗赠扶养协议;适用衔接

  本文选自《法学论坛》2026年第3期,作者王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十一、《中国法律评论》2026年第3期

  1. 谁应为智能体的错误负责?——智能体自主行动的法理分析与责任分配

  【摘要】智能体推动人工智能从“生成式AI”向“行动式AI”演进,其自主行动能力打破了传统线性因果链条,引发深层归责困境。将智能体拟制为代理人,难以回应主体资格缺失、意思表示归属、权限边界消解与风险激励错位等问题。在现行法框架下,智能体的定性要有所区分:一般情形下应将其视为高度自主的网络服务;在部分条件下可认定为数字产品;而在特定高风险场景中宜被界定为新型数字危险源。在此基础上,构建“外部效力归属—内部治理追偿—剩余风险分担”的责任体系:对外以风险开启与信赖保护维系交易秩序,对内以控制力与过错为基础实现责任追偿,在高风险场景中通过责任保险与救济基金等机制吸收既有归责路径难以消化的剩余风险,以实现损害填补、交易安全与创新容错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智能体;人工智能;责任分配;自主行动;数字危险源

  本文选自《中国法律评论》2026年第3期,作者付新华,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2. 彩礼返还要素的动态调整

  【摘要】我国既有彩礼返还规则以结婚登记作为首要标准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存在明显的不周延性。彩礼给付虽源于缔结婚姻之目的,却不要求婚约双方完成结婚登记。婚姻本质在于建立稳定的家庭成员关系,而结婚登记并不等同于婚姻本身。在彩礼返还标准上,应以家庭成员要素重塑结婚登记要素,建立家庭成员和彩礼金额的双层构造模式。具备家庭成员要素通常不再返还彩礼,例外情形是出现高额彩礼。当彩礼金额高昂时,成立彩礼返还请求权,但家庭成员要素介入时,返还比例通常较低。彩礼返还请求权的成立和彩礼返还比例系不同体系,应予区分。前一体系的要素为家庭成员和彩礼金额(高昂),后一体系的要素除上述二者外,还包括双方过错,但家庭成员要素的作用在于降低返还比例。彩礼实际使用和嫁妆情况应属于返还请求权的抗辩事由,而非要素。

  【关键词】彩礼返还请求权;动态体系论;家庭成员;彩礼金额;《彩礼纠纷规定》;结婚登记

  本文选自《中国法律评论》2026年第3期,作者滕佳一,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十二、《政法论丛》2026年第3期

  1. 网盘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注意义务的合理配置

  【摘要】网盘服务的特点、网盘用户的行为方式以及网盘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属性均与网盘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存在内在关联。影响网盘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注意义务配置的因素包括技术服务与著作权保护的关联程度、网盘服务提供者对网盘用户侵权行为的预见能力和控制能力、网盘服务提供者采取侵权风险防控措施的能力等。网盘私人存储空间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盘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注意义务配置标准的科学化取决于网盘服务提供者对风险防控技术的运用状态、著作权人与网盘服务提供者的合作程度以及网盘服务提供者所采取的制止网盘用户侵权行为的措施的必要性。网盘服务提供者履行著作权侵权注意义务的方式应当体系化。

  【关键词】网盘服务提供者;著作权;注意义务;侵权责任

  本文选自《政法论丛》2026年第3期,作者王国柱,法学博士,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 论智能合约自动交易的法制契合

  【摘要】智能合约自动交易不仅是一项技术创新应用,还代表着一种交易模式的新思维与观念。在交易模式变革彰显科技进步的同时,智能合约自动交易也因其固有的交易成本后置化和交易环境闭锁化特征,滋生了消费者信息能力受制与经营者道德风险加剧的现实问题。对此,我国现行自动交易立法在理念与制度上存在一定缺憾。无疑,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平衡是智能合约自动交易法制回应的基本目标。为此,我国可尝试以对等负担理念为基础进一步完善自动交易法律制度,从植入自主代码后果的归属规则、确立以“行权告知”为核心的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对等性交易退出程序规则等方面入手进行制度改进。

  【关键词】对等负担理念;智能合约;自动交易;法制

  本文选自《政法论丛》2026年第3期,作者李牧翰,湖南长沙人,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

十三、《法律适用》2026年第6期

  1. 民法典中身份法律行为适用衔接研究

  【摘要】身份法律行为是引发当事人之间身份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包括纯粹身份法律行为和以身份为基础的财产法律行为,后者的核心是身份关系协议和遗嘱。在身份法律行为解释论视角下,需要全面检视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身份法律行为领域的可适用性。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无法简单直接适用到身份法律行为之中。针对纯粹身份法律行为,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规定发挥参照适用作用。针对身份关系协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同样发挥参照适用作用。《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参照适用方法共同确定了身份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方法,明确了在身份法律行为制度漏洞填补问题上民法典总则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纵向总分适用衔接关系,形塑了民法典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横向分编适用衔接关系,身份法律行为的身份性、伦理性特点更加被重视。

  【关键词】身份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方法

  本文选自《法律适用》2026年第6期,作者王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 新公司法热点问题的解释论展开与适用调适

  【摘要】新公司法施行后的实践争议与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共同为厘清相关核心规则提供了关键背景。以系统思维观之,应将公司法律问题置于制度联动与价值平衡的整体框架中予以审视。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上,须秉持审慎立场,通过精准界定行为要件、在横向否认中依控制权取得方式区别对待实际控制人责任,并合理配置举证责任,以稳固公司独立人格的根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宜以债务客观到期为触发条件,并将直接清偿作为其法律效果。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因背离出资债务的组织法属性,实质违背资本维持原则,故无论在破产还是非破产情形下,原则上均应予以禁止。利润分配审查则要求司法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审慎介入,以遏制滥用自治权对公司资产基础的不当侵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违规转让的合同效力,宜采认定有效但限制履行的处理路径,以兼顾监管目标与交易安定性;而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职权的模式,存在自我监督悖论与权责失衡问题,应向选择性承接与差异化监督的功能重构转向。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加速到期;债权抵销;利润分配;上市公司治理;股份转让

  本文选自《法律适用》2026年第6期,作者王毓莹,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文字编辑曾诗然。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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