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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的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26/5/1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生成式人工智能  #肖像权  #个人信息  #可识别性

导语

       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权责任中,如何认定肖像与声音的“可识别性”以及怎样妥当处理侵害肖像权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的关系是两大疑难问题。肖像的可识别性应以社会一般人能否以视觉或听觉的方式通过外部形象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作为判断标准。人脸替换引发的侵害肖像权案件中,关键在于去除面部特征后的视频还能否使社会一般人仅凭借肉眼而识别出该权利人。如果虚拟人脸只是与某个或某些自然人的人脸有一定相似性的,但只要社会一般人不能凭此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也不能认定为肖像。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新的声音有无可识别性,应以社会一般人能否依靠听觉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为标准。肖像或声音既受到肖像权的保护,作为个人信息,也受到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权利人可以选择主张侵害肖像权或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个人信息权益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能够相互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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