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成年意定监护助力老有所养
成年意定监护允许老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指定监护人,结合《民法典》第35条第3款规定,意定监护协议制度实现从“替代决策模式”转向“协助决策模式”,从而充分尊重其自主决定权。《民法典》并未将公证作为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要件,未将其简单等同于委托合同,也没有在协助决策模式下把意定监护人排除在监护人替代责任之外或者限缩其承担替代责任的范围。
(二)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适用优先于成年法定监护
成年意定监护与成年法定监护保护的都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民法典》并未将成年意定监护的保护对象扩展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可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助力其老有所养。
成年意定监护与成年法定监护最大的区别在于被监护人意思自治程度不同。意定监护在选择监护人及其具体履责上能够更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应优先成年法定监护适用。具体表现为:第一,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优先于成年法定监护适用,但未事先订立协议或意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时,补充适用法定监护。第二,协议可以打破成年法定监护中监护人的顺序,确定监护人顺位以及承担监护职责的生效要件。第三,协议可以限缩或者排除监护人的部分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未做安排的事项可补充适用成年法定监护。第四,被监护人可以通过事先设立“监护监督人”以监督监护人履行职责。第五,成年意定监护人在诊疗活动中的协助或替代决策应优先于被监护人近亲属的知情同意。
(一)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与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协议的适用衔接
意定监护监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现行规定,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应认可其效力。意定监护协议与意定监护监督协议可合成一份非典型身份关系协议,三方当事人分别为被监护人(委托人)、监护人(受托人)和监督人。监督人对协议无任意解除权,只能在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同时其撤销诉权并不排斥《民法典》第36条第2款“有关个人、组织”的撤销诉权。
(二)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与信托合同等的适用衔接
意定监护中被监护人可以借助信托合同满足对财产投资增值高效受益的需求。应区分替代决策的成年法定监护和协助决策的成年意定监护,后者的道德风险一般更高,意定监护人原则上不能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或者处分。被监护人可以事先通过信托合同实现对财产的收益、处分,由此将财产管理事务从意定监护人监护职责中剥离,防止道德风险。独居人群养老须多制度协同,提供系统化解决方案,如通过信托合同解决财产事务,通过意定监护和委托代理解决人身照护事务,通过监护监督实现有效监督等。
(一)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属于附法定生效条件的身份关系协议
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属于《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的“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其法定生效条件是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当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减弱时,意定监护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开启成年意定监护。
(二)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协议而非委托合同。但在适用中,因其内容最相类似于委托合同,其应优先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和监护制度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特别是委托合同的规定。
(一)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前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任何一方在委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均享有任意解除权。该权利属于形成权,不能约定排除。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属于有期限协议,适用《民法典》第39条监护关系终止规则,解除权的行使时间不能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任何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参照适用《民法典》第933条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赔偿范围不同于因拒绝履行等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损失的情形。协议生效后意定监护人开始承担监护职责,其任意解除权消灭。
(二)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监护人的法定解除权
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监护人请求解除协议的正当理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基于《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的约定解除权;第二,基于《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的法定解除权,监护人基于年龄、患病、经济状况等导致监护能力下降的正当理由可请求解除协议。
在解除协议的法律效果上:第一,监护人若出于正当理由则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有偿协议中监护人需结合履行情况返还相应比例的报酬;监护人若无正当理由并给对方带来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监护人须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此时有符合规定的法定监护人,则由其履行监护职责。
(一)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功能互补
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功能互补体现在:第一,内容上,遗赠扶养协议主要涉及财产关系,成年意定监护同时涉及人身事务和财产事务,但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时权限受到较多法律限制。而遗赠扶养协议不包含扶养人成为法定代理人的安排。第二,人员选择上,意定监护人可以是有法定监护义务的近亲属或其他个人、组织,扶养人只能是被扶养人的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第三,是否有偿上,前者可以有偿或无偿,后者属于有偿法律行为。第四,生效条件上,前者以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而后者无此条件。实践中,当事人可以签订兼具两种协议内容的“非典型身份关系协议”,满足多样化的养老照护需求。
(二)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任意解除权行使后果的漏洞填补
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的任意解除权都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人身信赖关系产生,其行使均不同于法定解除权,不能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63条的判断标准。同时,两者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时间限制不同,前者限于协议生效前,后者可随时行使。行使效果上,有偿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相似性,二者解除后均存在可得利益赔偿问题,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第933条确定。
(三)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法定解除权的适用衔接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任意解除权并不排斥《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权的成立。遗赠人和扶养人均可能享有法定解除权。遗赠人在扶养人根本违约时可行使法定解除权,扶养人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基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有偿性,遗赠人任意处分遗赠财产给扶养人带来可得利益损失,构成根本违约,扶养人取得法定解除权。而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定解除权则只归监护人享有。两类协议中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给对方带来损失的,不具有可归责性而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在选择监护人及其具体履职上能更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应优先于法定监护适用。
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属于附法定生效条件的身份关系协议,可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及委托合同的规定。应认可意定监护监督协议的效力以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可以借助信托合同满足对财产投资增值高效受益的需求并降低意定监护人的道德风险。在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前,可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填补养老照护的缝隙。
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前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生效后监护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一方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须赔偿对方可得利益损失,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则无赔偿对方可得利益损失问题。
(本文文字编辑黄宇杰。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适用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