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1款直接限制了不应知处分人已婚之善意相对人针对处分人的权利,对善意相对人保护不足。应借助“婚姻忠实”的规范目的,软化无效效果对善意相对人的误伤,肯认其履行利益赔偿请求权等。对其他有偿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应区分相对人的善意或恶意分别评价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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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格式条款效力审查,基本范式应当强调格式条款效力司法审查相对于监管规制的独立性。底层逻辑应遵循“效力审查重于订入控制”“效力审查后于通常解释先于不利解释”“消费者合同与商事合同适度区别审查”的逻辑。在具体审查标准上,《民法典》第497条可发展出以“利益衡量”为总纲的三阶层效力审查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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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民商法学前沿研究的整体情况与具体内容,民商法律网特对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按照期刊分月进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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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没有反向人格否认的制度空间。反向人格否认在比较法上仅适用于例外情形,也未被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所普遍承认。引入该制度会严重影响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使股东债权人获得不应有的保护,不当规避债权人撤销权。应严格界分人格否认与反向人格否认,不能从正向人格否认、横向人格否认中解释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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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读者更好地把握当下民商法学研究前沿情况,网站特对2025年6月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进行归纳。
基于成本赔偿、机会利益、约定赔偿和履行利益赔偿的视角,应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界定损害赔偿范围。
有必要构建中国自主的法释义学体系。
我国民法典在体系上的重大创新之一是未设置债法总则而以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该创新能够有效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承租人拒绝支付未到期租金时无权终止合同,出租人可在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这两个违约救济中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