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1款直接限制了不应知处分人已婚之善意相对人针对处分人的权利,对善意相对人保护不足。应借助“婚姻忠实”的规范目的,软化无效效果对善意相对人的误伤,肯认其履行利益赔偿请求权等。对其他有偿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应区分相对人的善意或恶意分别评价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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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格式条款效力审查,基本范式应当强调格式条款效力司法审查相对于监管规制的独立性。底层逻辑应遵循“效力审查重于订入控制”“效力审查后于通常解释先于不利解释”“消费者合同与商事合同适度区别审查”的逻辑。在具体审查标准上,《民法典》第497条可发展出以“利益衡量”为总纲的三阶层效力审查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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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民商法学前沿研究的整体情况与具体内容,民商法律网特对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按照期刊分月进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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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可识别性发挥作用的场景主要是“去面部特征”的形象引起肖像权纠纷的场景。基于肖像权保护的不同法益,应采多元化的可识别性判断标准。在保护尊严利益时,应采取本人识别标准;在保护同一性利益时,应采取一定范围内的熟人可以确信为肖像权人标准;在保护财产性利益时,应采取社会公众一眼认出为肖像权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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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上的遗嘱监护适用于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及胎儿。原则上,享有遗嘱指定权的监护人应限于被监护人之生父母和养父母。遗嘱指定权应以共同行使为原则,但在父母分别指定情形,应以后去世一方的指定为准。被指定人在获悉其被指定后的30日内可行使拒绝权。由法院最终确定被指定人是否适合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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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读者更好地把握当下民商法学研究前沿情况,网站特对2025年6月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进行归纳。
基于成本赔偿、机会利益、约定赔偿和履行利益赔偿的视角,应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界定损害赔偿范围。
有必要构建中国自主的法释义学体系。
我国民法典在体系上的重大创新之一是未设置债法总则而以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该创新能够有效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承租人拒绝支付未到期租金时无权终止合同,出租人可在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这两个违约救济中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