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连带责任指各责任人在外部关系中对同一损害所负责任发生部分重合,并在重合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其以《民法典》第518条第1款为现行法基础。依成立机理,其可分为原因力部分叠加型、责任部分加重型、责任数额部分限制型三类。法律效果上,其外部效力原则上适用连带责任规则,内部追偿则应根据类型分别确定责任份额。
标签:#部分连带责任#原因力 #内部追偿权
(第三人)同意构成“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之生效要件,具有辅助性法律行为与单独行为之性质,系属享有主管权的第三人所为之形成权行使行为,系迂回实现私法自治原则价值之手段,包括“补正他人私法自治行为效力的同意”“赋予他人行为私法自治效力的同意”“允许”“追认”。同意奉行形式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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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读者更好地把握当下民商法学研究前沿情况,网站特对2025年6月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进行归纳。
基于成本赔偿、机会利益、约定赔偿和履行利益赔偿的视角,应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界定损害赔偿范围。
有必要构建中国自主的法释义学体系。
我国民法典在体系上的重大创新之一是未设置债法总则而以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该创新能够有效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承租人拒绝支付未到期租金时无权终止合同,出租人可在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这两个违约救济中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