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没有反向人格否认的制度空间。反向人格否认在比较法上仅适用于例外情形,也未被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所普遍承认。引入该制度会严重影响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使股东债权人获得不应有的保护,不当规避债权人撤销权。应严格界分人格否认与反向人格否认,不能从正向人格否认、横向人格否认中解释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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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概念内涵和适用领域均有所扩张,应结合法人人格否认规则谦抑性的商法学、债法学、诉讼法基础,依据其一般规则,在横向否认、反向否认、双层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资本变动纠纷领域、民事执行领域、破产领域等具体适用场景中审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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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股权性质,出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移给受让人。基于资本充实和出资义务强制性,转让人不因转让而免除出资责任。基于风险控制能力,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具有正当性且有较大制度收益。转让人承担责任无需考虑恶意与否,也无需考虑股权转让时间与债权形成时间的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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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读者更好地把握当下民商法学研究前沿情况,网站特对2025年6月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进行归纳。
基于成本赔偿、机会利益、约定赔偿和履行利益赔偿的视角,应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界定损害赔偿范围。
有必要构建中国自主的法释义学体系。
我国民法典在体系上的重大创新之一是未设置债法总则而以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该创新能够有效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承租人拒绝支付未到期租金时无权终止合同,出租人可在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这两个违约救济中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