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继受保护法理的视角来看,转让人补充责任的规范模式并不合理。解释论上,转让人补充责任以受让人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且股权转让非以恶意逃避出资义务为前提,触发转让人补充责任的事由不应限于强制执行受让人财产无果。股权多次转让时,所有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转让人都要对其后的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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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股权代持部分推动股东责任认定由登记外观向真实出资事实倾斜,但如不加限制亦可能削弱有限责任制度的资产分离功能,冲击登记公示制度的信赖保护结构,并加剧司法不确定性。股权代持责任的实质化应限定为一种例外性修正机制,并需通过主观要件、内外责任区分等路径加以结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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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法规则处理股权代持纠纷,忽视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事实不平等地位。在股权代持中,目标股权法律权属与经济利益的分离构造,使名义股东享有信义性质的自由裁量权。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信义关系,应类推适用信托法中的信义义务规则。当名义股东分别以股东和董事身份代持股权时,其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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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读者更好地把握当下民商法学研究前沿情况,网站特对2025年6月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进行归纳。
基于成本赔偿、机会利益、约定赔偿和履行利益赔偿的视角,应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界定损害赔偿范围。
有必要构建中国自主的法释义学体系。
我国民法典在体系上的重大创新之一是未设置债法总则而以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该创新能够有效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承租人拒绝支付未到期租金时无权终止合同,出租人可在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这两个违约救济中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