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学者对社会现实的观察、思考、质疑塑造了中国民商法律网的灵魂。 |
郭明瑞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教育背景:
郭明瑞,男,山东招远人,汉族,1947年9月出生于招远
1954年至1960年在本村上小学;
1960年开始在招远第一中学上中学;
1966年正当高中毕业之际,适值“文化大革命”开始,失去了参加高考的机会,因而高中毕业后回家乡务农(并不是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
1969年3月应征入伍到部队服役,历时6年;
1975年退役回乡后,曾干过一段合同工,后到一所中学任民办教师;
1977年恢复高考后当年参加高考被录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学习。在大学期间受到了良好的教育;
1981年底本科毕业后又留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从而受到中国一些知名学者的指导。由于在大学阶段,就在李志敏教授的指导下翻译发表了原苏联学者拉普捷夫的《论苏维埃经济法》,以及许多原苏联民法与经济法学者论争的一些资料,从而对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确立了以民法为自己的研究方向;
1991年考取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师从赵中孚教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1995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工作经历:
1985年在北京大学被评为讲师,同年9月为支援烟台大学建设,也为解决两地分居,调烟台大学任教;
1988年评为副教授;
1992年评为教授;在烟台大学曾任教务处副处长,法律系副主任、主任等职;
1999年4月-2007年11月任烟台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
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顾问、山东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
2006年5月至今兼任山东省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2011年9月,受聘成为山东大学一级教授;
社会兼职: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干事、山东省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讲授课程:
民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票据法等。
独著:
《民法基本知识》(教育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获山东省教育厅1987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
《民法学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获烟台市1989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等书。
合著:
《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获北京市中青年优秀成果奖)
《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会出版社,1991年版,国家教委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科研首批项目,获山东省教委1992年科研成果著作二等奖)、《企业管理法律制度》(任主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年版,山东省教委科研项目)。
参与编写:
《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法律问题解答》(人民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
《继承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等书。
《论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的必要性》(《法制建设》,1985年第3期)
《试论招标投标的法律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
《试论合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获烟台大学1987年科研成果论文二等奖)
《也谈国营企业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2期,获烟台大学1988年科研成果论文二等奖)
《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
《关于抵押权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获山东省1990社科成果论文三等奖)
《关于保证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
《论土地使用权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中国民法经济法理论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等近30篇论文
· 关于婚姻法修订的若干问题
· 论继承法修订应考虑的因素
· 关于人格权立法的思考
·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 关于民法总则中时效制度立法的思考
· 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制度设计
· 危险责任对侵权责任法发展的影响
· 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与适用问题研究
· 关于民法典规定客体制度的几点思考
· 危险责任对侵权责任法发展的影响
· 城乡一体化建设的私法原则
· “知假买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吗?——兼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正当性
· 民法典编纂中继承法的修订原则
· 论遗嘱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兼论遗嘱形式的立法完善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根据、障碍与对策
· 人格、身份与人格权、人身权之关系——兼论人身权的发展
· 关于编纂民法典须处理的几种关系的思考
· 也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兼与刘保玉教授商榷
· 关于我国物权立法的三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