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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东

刘耀东,法学博士,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个人简历

教育背景: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2006年)。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2008年)。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博士(2015年)。

工作经历:
2008年7月-2015年10月,大连海洋大学。
2015年11月至今,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社会兼职:
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学术成就

论文:
《论基于继承与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1期。
《遗产分割中共同继承人之瑕疵担保责任研究》,载《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论新型遗嘱形式与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载《民商法论丛(第57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论基于法律文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6期。
《论放弃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间的冲突与协调——以<物权法>第29条与<婚姻法>第17条为中心》,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1期。
《论继承合同制度及其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之立法构建》,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
《论物权性强制规范与债权合同之效力》(翟云岭教授第一作者),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3期。
《遗嘱执行的比较法研究》,载《东方法学》,2013年第2期。
《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以<物权法>第107条为中心》,载《时代法学》,2011年第1期。
《代位继承的特征及其运行机理》,载《重庆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悬赏广告规定之质疑》(翟云岭教授第一作者),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3期。
《论代位继承与归扣》,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论抵押涤除权制度—以<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解释为中心》(翟云岭教授第一作者),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9期。
《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规定之关系》,载《天津法学》,2012年第2期。
《论继承权丧失制度》(翟云岭教授第一作者),载《北方法学》,2012年第5期。
《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之再证成》,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之撤销权》,载《家事法研究(2012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论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构建—兼论与遗嘱执行人比较》,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遗嘱能力制度研究》,载《广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论遗赠物上代位之推定制度》,载《天津法学》,2012年第4期。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研究》,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0年第4期。
《民法的人文精神与构建和谐社会》,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1期。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研究》,载《石河子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著作:
《继承法修改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继承法原理》(与张平华教授合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婚姻家庭继承常见法律问题100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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