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友 :人格权编的中国范式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人格权编以最大包容度的框架为人格权未来的发展提供充分的空间,构建起中国范式的人格权保护体系。针对科技革新的挑战,人格权编有效地应对了主体客体化的风险,展现了中国在新时代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新探索,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并为世界法律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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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民商法学刊要览|学刊为了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民商法学前沿研究的整体情况与具体内容,民商法律网特对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按照期刊分月进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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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洹民:数字服务合同单方变更权之规制数字服务提供者常态化更新用户协议和应用程序,由此引发单方变更权与契约严守原则之间的冲突。并非任何改变均属于合同变更,不改变给付关系的日常更新不属于合同变更。唯有预先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才为法秩序所认可。在司法适用上,应通过格式条款规则规制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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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俊:遗嘱设立居住权研究——基于继承法与物权法的交叉视角《民法典》371条不恰当地使用了参照技术,割裂了居住权的同一性,也忽略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意义在于以人役权为特征的物权规则与继承法的衔接适用,两者的协作体现为:在遗嘱中居住权的内涵及创设时间判断;部分遗嘱规则应根据居住权的人役性进行调整;居住权的义务规则缺失与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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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致力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从元法学问题出发,致力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元法学问题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思想资源问题,即塑造法学者取向、前见、偏好的思想资源是什么的问题;一类是分析框架问题,即如何对法学问题进行类型区分、完成体系构建、确定论证方法、提出有效论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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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蔚然:一方保证何以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共同利益”的分析与展开在基于有偿委托提供保证、为自身或配偶的赡养或抚养对象负债提供保证,以及为投资经营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负债提供保证的场合,保证人所取得的利益可在其与配偶之间形成“共同利益”,并分别落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畴,进而可将这类一方保证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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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若军:论离婚经济补偿为弥补夫妻财产制的不足,应赋予因承担家务劳动较多导致经济地位较弱一方经济补偿的请求权。《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遵循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旨在缓解因家庭分工引发的夫妻发展不平衡问题。离婚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的确定,需在激励女性从事家务劳动和参与社会劳动之间寻求平衡,促进男女平等与家庭利益最大化实现双赢。
标签: 人力资本 离婚经济补偿 婚姻家庭编 男女平等
冯辉:整体主义视野下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法律治理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确定缺乏明确的规则依据,应基于整体主义完善其法律治理。应以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违约金的裁量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主张不超过约定补偿金总额5倍的违约金。完善配套制度,明确未约定补偿金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完善劳动者主张法定补偿金的确定规则、允许直接提起诉讼,构建风险及成本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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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清:我国治疗性家事司法制度的构建近年来,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已初现“治疗性”特征,但也存在解纷价值重家庭而轻个体、解纷程序心理学要素不足、解纷者角色未能转换等问题。为此,需依据是否涉及未成年子女来确定家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特别标准,对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适用治疗性家事司法,并加强对个体幸福的关注、重视心理学作用及重塑纠纷解决者角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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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蔡蔚然:基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婚内财产协议分割的场合,基于婚姻保护理念对夫妻一方未公示财产权的保护,应以法定财产制下的一方潜在份额为限。公示对抗主义或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将使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不离婚”也能“真逃债”,过分侵蚀交往安全。以公示生效主义配合法定财产制的财产权属推定效力,能够更好地平衡婚姻保护与交往安全。
标签: 物权变动 夫妻的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归属约定
金印:法人承担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实体基础与程序结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代理人,为作为本人的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为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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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民商法学刊要览|学刊为了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民商法学前沿研究的整体情况与具体内容,民商法律网特对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按照期刊分月进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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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登科、张翼:对第三人债权执行的理论基础与实现路径当前我国对第三人债权执行程序建立了以“原执行名义+执行裁定”为执行名义的“径为执行”模式。但因第三人异议采绝对停止效,径为执行实践效果不佳。对第三人异议应采适当实质性标准予以形式化审查。第三人于法定期间内未提异议,逾期所提诉讼应为案外人异议之诉。在已有代位权诉讼的立法背景下,收取诉讼仍有增设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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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峰: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空间非常有限在我国,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需根据诉讼利益的类型进行判断。刑事附带民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民事案件中,“纯生态损害”部分、仅判处“主观的、集体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不能适用;对于修复服务功能丧失的损失赔偿,需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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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军:民法典“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制度研究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若得到夫妻另一方的事后追认,合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合同应限定在取得、管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必须征得夫妻双方同意的合同。在追认之前合同应属于效力待定。在追认之后合同当事人应仍为一方当事人,应补充规定夫妻另一方事先同意和实施禁止反悔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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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银波:养老机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之过错认定养老机构并非入住老人人身安全的保险人,应当仅在过错未尽照护义务时才承担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从“硬件、软件、环境、主体”四个维度分析养老机构应当预见和防范的风险,认定其有无过错。可以通过明确养老机构的义务以及推定过错、事实自证等客观化路径,为司法明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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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若军 、封子路:《民法典》视角下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夫妻忠实协议是夫妻基于身份签署的不为一定行为,否则承担一定后果的协议。在法律框架下达成的夫妻忠实协议应当赋予其法律效力。夫妻忠实协议的性质是违约协议,在不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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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宏杰:人格权刑法保护的挑战与应对面对基因编辑、深度伪造、性骚扰等人格权侵权行为,唯有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刑法与前置民商法或行政法的规范关系,秉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犯罪治理机制,夯实前置法保护,恪守刑事法保护谦抑主义,才能实现人格权保护的公私法共治,共建生物信息技术时代的人格权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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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民商法学刊要览|学刊2023年3月民商法学刊要览
丁晓东:告知同意性质的反思与制度重构告知同意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制度,应对其性质与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告知同意在我国应被视为多维制度工具。仅从意思自治角度看,其难以实现个体充分知情和明确同意。隐私政策除了为用户个体提供告知,还可以发挥其他作用。应适度解绑告知与同意,建立多样分层的沟通机制,推动隐私政策的合规内嵌、风险与模块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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