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斯韦:股权转让如何准用买卖合同规范?——跨越契约法与组织法的解释第67号指导性案例展示股权转让准用买卖合同规范障碍,相关的解释逻辑应立足于整体准用特征展开。为解决既有股权转让准用存在的问题,在方法论层面,股权应根据各主体的特征采类型化思维,同时,结合股权转让合同自身特性实现外部证成。在本体论层面,股权对诸买卖合同规范产生“或强或弱”变通准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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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民法典背景下合伙企业财产制度构造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必要对合伙企业财产制度重新解释。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债务是无限责任,它应该定性为法定担保责任。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不同序位的担保财产通过外观表见彼此区隔。不同于契约型合伙财产共有,合伙企业财产性质是独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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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何建:股权代持情形下的股东资格确认公司设立时,发起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实际出资人可无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而要求显名,但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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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特别表决权滥用的司法认定科创板允许采用双层股权结构,该种表决权机制下的特别表决权是公司治理的制度创新,但也存在滥用风险,需受到股东平等原则、股东信义义务的限制。通过分析表决权限制理论与总结“一股一权”表决机制下表决权滥用案例得出,特别表决权行使属于公司章程自治。因此,司法权力应当谨慎介入特别表决权滥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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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兴: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再造“董事会中心主义”未充分考虑到我国公司法设计的“夹层代理”结构对企业决策效率之影响,亦未能充分考虑到企业治理实践中所存在的“代理权下沉”现象,故认可“经理人中心主义”以夯实经理层的经营决策职权反而是更优的选择。此外,应允许以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等方式修正公司机构的法定职权以保持机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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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惠江:中国票据法之反思录《票据法》在立法理念、立法政策及立法技术上均存在较多问题,但立法机关却并未进行根本性的修改与完善。另外,权利外观理论完全可以上升为法律规范纳入中国票据法中,这既符合立法规律,又可使我国票据法修改后达到世界领先立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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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因知: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适用疑难与制度缓进我国学界多主张为追究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提供更多便利,但相关制度适用中的法理疑难之处不可轻视。操纵市场行为与投资者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双重因果关系之推定应当慎重。民事责任范围应设置上限,以灵活标准从严确定个别赔偿数额。应正视操纵市场民事责任中赔偿功能的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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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娟: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责任建构界定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在主观方面应将保险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归责性与我国现行主观过错形态进行匹配;在客观方面需要结合保险人不当理赔的实际类型界定不当性。同时,有必要将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责任置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交叉地带,保证索赔人就其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获得全面赔偿,确保惩罚性赔偿发挥惩罚和威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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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公司治理中的控股股东及其法律规制现行公司治理制度的重大缺陷是未将控股股东作为公司治理主体。公司治理应建构以控股股东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围绕控股股东控制权行使建构科学、合理、系统的法律规则,充分发挥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独特的积极作用。同时亦应合理引导和规范控制权的行使,由控股股东代行股东会职权的职权代行机制是规范控制权行使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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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强胜:我国公司人格的基本制度再造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格,其核心要素在于确定并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制度,最大表征与实现者则为权力界定清晰的管理人制度。现行认缴资本制度有违以上两点,应建立公司实际发行且股东实缴出资部分为公司法定资本的制度。我国公司法采股东优位主义,但董事会仍应是公司的中枢,相关制度的设计应体现出其应有的权力、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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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勇敏: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质疑与二分法的回归法律行为理论无法证成公司决议不成立独立存在的必要性。不成立与无效的法律效果并无区别,区分二者没有实益。比较法上公司决议不成立只是局部现象,有明确的适用边界,且欠缺坚实的理论基础,其借鉴意义十分有限。公司决议不成立引发了实体法上公司决议成立要件的无休止争论以及程序法上的诸多新难题。
标签: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决议行为 决议
李燕:定向增发保底协议效力的司法判定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明确限制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对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的承诺。法院在判断定向增发保底协议效力时,应当从保底协议法律适用的规则进行分析,进行意思自治与市场秩序的价值衡量,在坚持司法权力对私法自治的介入保有限度的前提下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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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因知:人际利益关系论下的内幕信息泄露责任研究证券内幕信息泄露责任之认定是内幕交易法的一个难点,在我国,证监会执法的逻辑论证推理和立场一致性存在疑问,相关学说理论的发展尚待细化和成熟。本文选取美国相关判例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系统考察域外较为发达的内幕信息泄露责任体系及其学说,以对我国证券法治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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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龙、毛术文:人民币国际化条件下清算最终性与破产法的冲突与协调算最终性制度能否取得期冀的效果,取决于其与破产法的关系是否能够协调一致。我国应完善清算最终性规则,排斥域外破产法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适用,并通过恰当厘定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国际私法规则,避免清算参与方借选法规则规避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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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纯:保险人被“骗”,撤销还是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在法定抗辩期间经过之后,保险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涉及保险法上解除权制度与民法上撤销权制度的适用选择。结合不可抗辩制度的规范意义、目的及其背后的价值判断,保险人解除权制度在整体上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正当性、历史性和法秩序价值,应为我国保险法所选择。
标签: 撤销权 保险合同的解除 不可抗辩条款
黄和新:保理合同——混合合同的首个立法样本保理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最显著的立法进展和制度增设。但是我国保理合同立法有行业发展和司法内需驱动的特征,现有规定难谓尽皆允当,尚需凭籍司法解释和司法判决对有关规则进行补正或者具体化,确保债权让与的一般规范、本章规定与保理部门规章、行业监管规范的衔接,实现对保理所涉的各个交易者利益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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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林:股份回购中资本规制的展开股份回购的经济实质在于公司财产无对价地逆向流入股东,是公司分配的一种典型形式。应实行统一的公司分配财源规制,而公司财源约束本质上是一个商业判断。在“主体—权力—责任”的逻辑线索中,董事会作为商业判断主体可以克服决策上的主体缺位问题,化解决策上的责任识别问题,适应资本规制的进化方向。
标签: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 股东(大)会 董事会
钱玉林:指导案例67号后,股权转让合同如何解除?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及其后果,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股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性、受让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财产权结构和股权价值发生变化等,成为认定是否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司法政策因素。但是,公司法贯彻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以这些司法政策因素考量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实难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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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凌:对票据行为外观穿透的边界票据行为领域贯彻表示主义原则,《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虚假表示不能用于否定票据行为的效力。穿透式审判思维可以适用于票据基础关系,绝不应扩张至票据法律关系中。在票据多链条融资中,背书并交付票据的通道行应承担法定的担保付款义务。穿透式审判思维应谨慎适用于票据纠纷,慎重考虑司法穿透能否起到配合监管目标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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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毓莹:代持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追问委托代理说能够妥当地解释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在委托代理说下,当且仅当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之存在不知情且半数以上不同意隐名股东显名时,代持股权归属于名义股东,反之则归属于隐名股东。在此基础上代持股权处分的效力为:在无权处分的场合下,可以构成股权的善意取得;同时,仅有善意交易相对人得强制执行代持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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