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阳光、宋宜恬:小微企业破产的特殊性及其规则构建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中有必要回应小微企业破产特殊需求,在破产清算中允许债务人的适度参与、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采取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在重整程序中突破绝对优先原则实现债务人出资人的权益保留;简化债权人会议并确立特定情况下的视同批准规则;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解决企业主的债务免责问题;引入公共机构或公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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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如何坚持和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所强调的“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在平等保护原则之下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伟大进程中的重大课题。
标签: “两个毫不动摇” 平等保护 民营企业产权 产权保护制度
王真真:股东治理协议与股东会决议关系之辨全体股东约定可以构成股东治理协议。股东治理协议虽具有协议属性,但其在内容上通常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事项,目的在于约束全体股东和公司的行为,是公司治理协议。我国公司法缺乏对股东治理协议的系统性规范。股东治理协议可以构成特殊的股东会决议,解释时应当以动态视角观察决议、股东治理协议在公司法体系中的位置。
标签: 股东治理协议 股东会决议 组织法 全体股东约定 动态互动
张阳:金融司法监管化的边界约束金融司法呈现攀附监管的趋势,行政规章成为影响合同效力判定的“影子标准”,但模板式的泛化适用侵犯私法自治根基、影响金融创新等隐患日益显现。协调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键在于明确金融司法监管化的边界约束,聚焦金融商法的规范意旨,从公序良俗、商事习惯和合同嵌入的角度重塑金融监管规章介入司法裁判的通道。
标签: 金融监管 民法典 商事合同 金融司法
杨淦:合规机制对公司治理的挑战及公司法回应合规是公司治理的外生产物,在嵌入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会导致公司内部的组织权力、董事义务的问责过程等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公司法既要促进公司治理的合规化转型,也要防止立法和执法对公司治理的硬性干预。让合规组织权力回归董事会并夯实董事监督义务,既是对公司采纳合规机制的内部驱动,也保留了合规灵活自律的制度优势。
标签: 公司治理 董事会 企业合规 ESG
尚连杰: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中的过失相抵法理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时,应当承认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空间。对于当事人分担损失而言,综合权衡方案可操作性存疑,应转向过错要素的单一权衡方案,即应区分投资者类型、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大小以及金融机构类型,判断双方过错程度。由此区分投资者与金融机构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情形,确定具体损失分担方案。
标签: 适当性义务 过失相抵 过错 损失分担
刘胜军:论股东除名的事由与程序再造股东除名事由应采例示性类型结合不确定概念的立法模式,在尊重章程除名事由的同时应予严格限制,引入比例原则进行司法审查,并经股东会一致决议通过。股东除名决议方法为特别决议,应增设决议变更之诉以避免表决权排除规则被滥用,其效力应再造为成立未生效。此外,还应引入除名之诉并进行具体的程序构造。
标签: 股东除名 除名事由 除名决议 除名之诉
石一峰:《民法典》下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的双重限制破产管理人的待履行合同解除权应置于《民法典》解除权体系下,从制度、个案、方法三个层面进行理解适用。在制度层面上,管理人选择解除需符合《民法典》效率性与公正性的限制。在个案层面上,应从单向度目的解释转向联动目的解释。在方法层面上,应在市场整体视角下,将效率与公正的限制转向市场整体博弈。
标签: 待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 破产法
蒋大兴:超越“模仿企业/公司”的逻辑——中国小商人(个体工商户)的法政策之定位优化“自然人商人”与“组织性商人”之差异主要在于人格要素是否分离。自然人商人存在“分离不彻底” 之特点;而组织性商人则在人格要素上几近“全面分离”。故小商人在法政策上要保持其作为自然人主体之特色。中国在法政策定位上仍需保留个体工商户之主体形式,并在设立人资格、登记管理、税收政策等方面对其凸显 “优待立场
标签: 个体工商户 商人 商事登记
赵万一:论我国《公司法》的绿色愿景及其法律实现我国应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将更多绿色元素植入公司的制度设计之中。其中“绿色”包括自然与社会绿色原则。在具体建构内容上,应确立自由、最大诚信、交易安全维护、社会责任等基本原则,通过拓展软法规则、降低监管成本,由市场主体监管法向市场行为促进法转变,同时改变刑法介入的理念和方式,塑造公私兼容的公司法。
标签: 公司法 绿色原则 法与道德 法律实现 制度完善
迟颖:职务代理权的类型化研究——《民法典》第170条解释论《民法典》第170条对职务代理的法典化体现了民商合一的理念,但并未充分虑及商事代理的特殊性,存在授权主体范围过宽、权限不明确、越权效力不确定等问题,有必要借鉴德国商法上的经理权和代办权对其进行类型化。在此基础上,应通过司法解释将经理权和代办权的范围法定化,明确越权代理行为的效力。
标签: 职务代理 经理权 代办权
邢海宝:公司债权人保护——以不当交易的规制为中心我国公司法正在修订,涉及资本规则及公司债权人保护等重大问题。比较法上,美国从资本维持转到偿付能力测试,主要依靠董事信义规则保护债权人,德国则坚持传统资本维持规则。我国公司法应当考虑部分引进偿付能力测试,与《企业破产法》的董事防止偿付不能交易规则相衔接,并呼应《民法典》以及企业破产法的交易废止规则。
标签: 资本维持 偿付能力测试 债权人撤销权 董事信义义务
皮正德:禁止财务资助规则的公司法构建禁止财务资助规则因其债权人保护功能而被纳入公司分配行为的规制轨道,但财务资助行为的经营属性使其无法摆脱经营行为规制的路径依赖。财务资助行为可以从受资助购买的标的、受资助方信用以及提供资助方的主观状态三方面进行类型化。我国应在原则禁止财务资助行为的基础上,设置商业判断例外与债权人安全例外。
标签: 公司法修改 财务资助 商业判断
石一峰: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的保护房企破产中购房者权益的保护需以购房者权益的物权化层级为脉络,考虑不同情形和因素进行具体的规范解释和适用,进而在微观上明确破产程序中多层次利益衡量的具体操作。首先,根据购房者权益呈现不同的物权化层级进行区分。其次,结合抵押等因素作出进一步的类型化分析。最后,区分不同登记情形确定对抗效力。
标签: 破产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 抵押权
于莹、司耕旭:重思公司分配行为的约束机制:以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为中心《公司法草案二审稿》未回应除利润分配情形以外地其他违法分配行为中债权人保护的问题。资产负债表测试与偿债能力测试是目前公司分配法定标准可供选择的路径。资产负债表测试存在僵化低效的弊端,偿债能力测试以实质分配的概念为不同形式的公司分配行为确立一致性标准,为违法分配中股东返还责任的规范设置提供了基础。
标签: 公司法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分配
冯果、贾海东: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纠纷裁判路径检讨实践中“管理人全责论”的裁判现状淡化了管理人的中介角色,而赋予其发行人义务。强化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中责任承担的裁判思路忽略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模式、交易结构和投资者构成的特殊性。应借鉴美国“双实体理论”厘清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认真考虑信托法基本原理的前提下基于管理人的实质利益空间认定其责任大小。
标签: 信托法 中介机构 资产支持证券
刘斌:董事会权力的失焦与矫正面对《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契机,公司治理中心的探讨应该从抽象的公司治理范式转向具体的权力配置。当前公司法修订思路承继了《民法典》对董事会的执行机构定位,并通过剩余权力概括归属于董事会的方式重新定义了董事会权力,但在我国复杂的公司治理语境下,这种权力配置方式会导致董事会权力的失焦。
标签: 公司治理 董事会中心主义 法定代表人 法定权力 剩余权力
李建伟:论公司决议轻微程序瑕疵的司法认定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且对决议形成未有实质影响的,法院可以裁量豁免决议的撤销,适用要件包括“轻微程序瑕疵”和“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实证研究表明此类司法裁判存在大量问题。立足于裁判的实证研究和法教义学,可以进一步解释何为“轻微程序瑕疵”,进而探寻“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真意,并明确二者的体系关联。
标签: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 轻微程序瑕疵 程序价值
傅穹:公司利益范式下的董事义务改革公司利益最大化作为董事的行为准则,有助于共同获益,董事角色“机构说”最利于实现公司利益。董事勤勉义务改革应凸显理性人假定的差异化标准,董事忠实义务改革应从严格的禁止模式转向缓和的利益冲突平衡模式。公司利益范式不仅提供了董事义务改革的全新解释框架,而且重塑了面向本土商事特质的董事义务规则体系。
标签: 公司法 董事义务 公司治理
崔文玉:公司治理优化视域下,监事会制度将何去何从?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治理的内容、目标、标准发生重大转向。监事会的改革应置于公司治理体系的整体框架之内,通过重塑监事会的独立法律地位,更新监事会职权,明晰监事会职责,扩大监事会的监督内容,优化监事会结构,强化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等制度设计,实现监事会制度改革对完善公司治理的促进作用。
标签: 公司治理 监事会 合法与合规 法律实现 协作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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