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山: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
2022年7月9日      ( 正文字号: )
文章标签:法学   法治   人工智能   算法   数字法学
[ 导语 ]
       信息革命重新定义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演绎着数字化发展的新式逻辑,孕育出不同于工商业时代的数字社会形态,进而对现代法学产生了某种“釜底抽薪”效应,数字法学也因此将成为新时代的发展主角。那么数字法学与现代法学的关系为何,其理论表达究竟有哪些特殊性?我们又应如何应对此种新兴变革?对此,华东政法大学马长山教授在《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一文中,从数字法学的演进路径出发,探讨了数字法学的研究内容与逻辑体系,并提出了数字法学的建设策略。
一、数字法学的三种演进路径

数字法学存在三种演进路径,具有不同的内涵、体系和功能。一是方法论路径。核心在于把数字法学视为现代法学的一种拓展方法、革新策略和优化路径,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将文科的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相统一,彰显新文科的科学性。二是认识论路径。核心在于把数字法学视为由归纳演绎向数据分析、由知识理性向计算理性、由人类认知向机器认知的范式转型。三是本体论路径。核心在于把数字法学视为伴随“物理时代”转向数字时代的本体重建和代际转型,是前现代法学—现代法学—数字法学的变革发展新阶段,并将成为数字时代的法学主导形态。

方法论路径意在为现代法学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和方法,认识论路径意在改变现代法学认识和理解法律的方向和策略,本体论路径意在实现现代法学在数字时代的转型升级。本文支持本体论路径,因为它承载着信息革命的诉求,反映着数字时代的生产生活关系和行为规律,是一场涵盖法学理论、规范制度及司法实践的“法学革命”。

二、数字法学的研究范围和内容

(一)定义与名称

数字法学是新法科的重要学科,它是以数字社会的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是对数字社会的生产生活关系、行为规律和社会秩序的学理阐释和理论表达。数字法学并不是现代法学中的二级学科,而是现代法学的进阶升级。我们不宜仅从文理交叉、内容新旧和新兴领域的角度来把握,而应从性质功能、代际交替和本体角度来审视。

(二)研究内容与范围

数字法学涵摄数字社会的所有法律现象及其规律,包括现代法学知识理论的迁移继承部分,数字化变革和转型领域的更新重建部分和基于数字经济、社会等发展变革基础上的新兴理论部分。

数字法学将对具体法律概念、原则、规则理论进行体系重构。首先是扩张重释,即对那些虽遭遇挑战和尴尬但仍有包容性的法律概念、原则、规则理论,在其内涵、条件、范围、结构、功能等方面进行合理挖掘和拓展性的扩张重释。其次是理论创立,即对那些现代法律理论无法包容和回应的新兴问题和领域,需要创设新的法律概念、新的法律原则和新的规则理论。如数据确权、算法治理。最后是原理探索,即探索数字人类的主体、权利、行为等法哲学原理。

数字法学将实现研究方法的数字化突破。相关关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已从幕后走向前台,导致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发生变革。

(三)数字法学与现代法学的关系

数字法学的目标是从工商时代迈进数字时代、从物理社会迈进数字社会的重大理论表达。数字法学的定位是在颠覆中实现对现代法学的重建超越和代际转换。数字法学的构造体现为吸收现代法学知识理论,并增赋数字化要素、进行数字化重写,实现知识理论的变革重建与换代升级。

三、数字法学的底层逻辑与体系构架

(一)数字法学的底层逻辑

1.数字生活的基本逻辑

一是信息中枢机制。体现为万物信息化、信息中枢化、信息权力化。二是数字行为方式。体现为虚实交互一体的生活空间,数字和现实双重属性的主体身份,数字化的社会关系。三是算法秩序状态。体现为人机协同、代码规制和智能伦理。四是节点治理模式,体现为关系人的节点性、去中心的分享控制状态和跨时空治理策略。

2.数字逻辑的法学呈现

在法理表达上,亟需数字法学对这些生活逻辑进行理论上的命题提炼、原则归纳、原理探究,特别是涉及到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作用、法律运行、法律方法、法律价值、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等基本理论,需要进行创新性重建,并促进数字立法的进步与完善。

在理论正当化上,首先要进行价值判断和识别。基于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和发展方向对数字逻辑加以识别,根据数字正义观进行理论判断,从而进行有效的正向证成、中性厘定或者反向否证。其次要避免符合式套用。不能简单套用或者比附现代法学理论来进行证立或证否。最后要进行创新性证立。需要把数字逻辑上升为法律逻辑,重构相应的机构和制度,反思重铸法律思想和权利观念

在体系建构上,数字法学应按照法学属性和法学思维进行必要的体系化建构,形成数字法学的概念、范畴、原则、方法等。

(二)数字法学的体系构架

1.理论体系

首先是继承发展的现代法学理论,主要是依然能够完全回应和适用数字社会法律问题,以及经过扩张重释和变革重建的现代法学理论。其次是全新崛起的数字法学理论,主要是基于数字社会生活逻辑,立足数字空间、数字行为等类型化的对象领域而生成的法学新范畴、新概念、新原则、新理论、新方法。最后是法学立场的技术规制理论,从法学立场来对结构化大数据、机器数据理解和自主学习等方法策略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

2.价值体系

首先是数字正义。这包括数据、算法和代码正义,即其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还包括自由、平等和权利的交换平衡。另外还包括可视生态中的数字公平,体现为单向数据透视和信息茧房下的制度正义重塑。其次是数字人权。一是数字生存权,体现为数字社会中每个人应该获得保障的生存条件和能力等,防范数字分化、数字鸿沟和沉浸/躺平带来的生存发展问题。二是免受数字歧视权。避免无形化、自动化、机制化的不公平对待。三是免受数字控制权,以应对智能化的商业交易或者行政管理机制带来的数字化劳动控制。最后是数智人文。要避免算法锁定和道德量化,对智能体进行道德约束,构建友善的数字社会秩序。

3.学科体系

数字法学不是现代法学下设的二级学科,而应采取包含现代法学的新型框架设计。具体如下表所示。

理论法学

法理学、法史学、比较法学等

应用法学

国内法学

宪法与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信息法学、互联网法学、人工智能法学、计算法学等

国际法学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数据法等

立法学

司法学

交叉法学

认知法学、法律教育学、法医学、司法鉴定等


四、数字法学的建设策略

(一)确立数字法学概念

立足数字法学立场,基于数字社会逻辑重新阐释法学理论。关注实践创新,在数字法学的视野下开展更现实、更前瞻的研究。注重命题提炼,转向基于“问题”的命题性理论研究方式,转向基于数字知识体系的多学科融合式研究路径。

(二)强化交叉融合研究。

首先是基于法学维度的知识融合,掌握和理解跨学科的基本知识与理论。其次是基于AI系统的专业合作。法律AI系统需要法律与技术上的专业合作、沟通理解和知识转化,反映法律与技术的深度融合和理论共建。最后,基于制度创新的跨界互动。数字法学研究应关注法律制定过程中各方利益的诉求平衡,增进与各方的跨界互动和创新交流。

(三)创新法学教育方式

一是在生源上,增大本科、硕士、博士招生中的复合专业背景和跨学科教育比例。二是在学位上,除了双学位、主辅修、微专业以及跨院校、跨专业、跨行业、跨国界的
协同育人之外,应大幅增设人工智能法学、数据法学、网络法学、数字法治等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硕士、博士学位点。三是在课程上,加强学科交叉和知识融合,由授课老师在法律专业主线上进行交叉研究,由学生消化吸收已经融合好的跨专业知识和理论。四是在实践上,应积极推进高校与头部企业、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合作。

(四)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数字法学是一个多点并发、多元共进的局面。这是因为信息革命带给人类的必然是一种总体性的共同转型,突破了物理时空边界的数据社会也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对话研究管辖等法律问题,让数字文明造福各国人民更是数字时代的主旋律。

五、结论

数字法学意在从本体论路径上实现现代法学在数字时代的转型升级。内容上包括现代法学的迁移继承、更新重建和基于数字社会的新兴理论,通过扩张重释原有概念、创立新的理论、探索法哲学原理和突破数字化研究方法,数字法学将在现代法学基础上实现知识理论的变革重建与换代升级。数字法学展现着信息中枢、数字行为、算法秩序、节点治理等数字生活逻辑,强调价值判断和创新性证立,构建融合现代法学、数字法学和技术规制的理论体系,重建数字正义、数字人权和数智人文的价值体系,创建包含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交叉法学的学科体系。为更好建设数字法学,应立足数字法学立场,关注实践创新,注重命题提炼,强化基于法学维度的知识融合,强化基于AI 系统的专业合作以及基于制度创新的跨界互动,并创新法学教育方式,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本文文字编辑李晶晶。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

[ 注释 ]

本文选编自马长山:《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3期。
【作者简介】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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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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