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高凡:非法性抗辩与不当得利返还——以英国法为比较对象的研究
2023年2月22日      ( 正文字号: )
文章标签:民法典  不法原因给付  不当得利  
[ 导语 ]
      我国《民法典》第157条未区分法律行为无效之原因而统一规定应予返还。此种“全有”式立法模式在处理不法原因给付时,忽视给付人本身的非法性,显然是不妥当的。此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若认为原告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多径直援引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法理进行裁判,从基本立场而言虽然符合制度意旨,但说理与阐释的缺失是对裁判公信力与说服力的折损。基于立法与司法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为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具备说服力的妥善方案,是有实际意义的。那么,如何妥善处理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性抗辩的适用问题?英国法上的系列因素方案为我国处理相关问题带来了哪些启示?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王洪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高凡在《非法性抗辩与不当得利返还——以英国法为比较对象的研究》一文中以英国法为比较对象,尝试从系列因素本身的性质及其调整内容等方面出发,对该方案进行类型化设计,以增强其确定性与适用中的逻辑性,从而为我国非法性抗辩与不当得利返还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非法性抗辩的正当性基础

非法性作为对原告返还请求的抗辩,之所以能够产生禁止返还的后果,其正当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维护法院尊严。在原告基于非法或不道德的原因而提起诉讼的场合,若法院进行干预将被视为对法院尊严的玷污。第二,任何人不应从自身非法行为中获利。若支持原告基于其自身非法性而提起的返还诉求,无异于承认非法行为并使原告获利。第三,惩罚。英国法院在审理涉及非法性的案件时,因当事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或违背道德的性质,通常会拒绝返还诉求,继而实现惩罚当事人的效果。第四,威慑。威慑效果体现在对实施非法行为之人的威慑以及对有可能实施非法行为的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威慑。

二、非法性抗辩的适用困境及其例外

(一)适用困境

在不同的案件中,原告自身的非法性是否足以导致其丧失获得救济的权利、原告与被告之间非法性的相对严重程度,以及公共政策对原告是否能够获得救济的影响等诸多因素存在不同样态。若机械地适用禁止返还的一般规则,不仅在合理性问题上存疑,裁判的结果亦将有失公正。此外,承载非法性抗辩的法律环境发生了改变,若一以贯之地秉承一般规则,难免太过极端、缺乏灵活性。

(二)例外情形

其一,非同等过错。此种情况下,原告的过错程度相对于被告而言较小,法院允许其返还请求。具体而言存在三类情形:第一,原告因被告的欺诈行为而导致没有意识到交易的非法性;第二,原告是在被告向其施加的不合法的压力之下参与非法交易并履行合同;第三,如果原告属于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那么即使其与被告所订立之合同实质上不包含有失公平的条款,但基于立法目的的考量,该合同也将被认为具有非法性,原告因其弱势地位则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追回依据合同所支付的款项。

其二,错误。此种情况指被告基于原告的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所获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在原告存在事实错误的场合,其根据非法协议向被告支付了款项,但因事实上的错误而对协议的非法性质不知情,那么当原告未获得被告的对待履行时,其有权要求返还。区别于事实错误,传统上基于法律错误诉请返还通常被拒绝,但存在例外情形,其中之一便是当原告过错明显小于被告时,原告可获得救济。在Kleinwort Benson Ltd v. Lincoln City Council案中,英国上议院未遵循“基于法律错误的返还请求将被拒绝”的传统规则,戈夫法官明确主张无论是法律错误抑或是事实错误,只要这一错误使他对非法性不知情,最终可获得救济。

其三,撤回的机会。此情形指在原告寻求退出非法交易的案件中,法院出于鼓励非法协议参与者放弃原计划的目的,将允许其返还请求。关于如何判断非法目的是否实现,有观点认为,只要合同完全或实质上待履行,原告可以撤出非法交易,已支付的款项则可获得返还。撤出非法交易将产生两个效果:其一,非法交易被公之于众,继续实行的可能不复存在;其二,原告先前的可耻行为污点被清除了,他不再属于法院拒绝提供救济的范围。

(三)非法性抗辩之例外情形的可适用性检视

非法性抗辩的例外情形并非以一种结构化的方式被援引,且在具体的评价标准上未形成统一见解,由此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不确定性,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在非等同过错的判断中,法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造成了适用上的任意与分歧。第二,在过错的判断中,法院对于何种法律错误可以得到谅解、双方均不知情时如何判断过错差异存在裁判上的不一致。第三,在“撤回的机会”的适用中,基于原告的“退出”可否赋予其获得返还的权利存在宽松与保守两种不同的路径,存在两个分歧:其一,原告在何种阶段撤出非法交易方能允许其返还诉求;其二,原告主观上是否应为真正的忏悔。

三、“系列因素”方案的提出

(一)英国法律委员会的立场及其转变的理由

英国法律委员会在1995年将非法性抗辩纳入法律改革方案的议程,并就此陆续发布了四份咨询报告,其中在1999年发布的第一份咨询报告中提出应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改革方案,但认真考虑反对观点后,其在2009年发布的第三份咨询报告中转而认为“不可能建立一个可行的规则体系,以确定非法性抗辩何时应在合同强制执行、不当得利返还或侵权诉讼中发挥作用”。关于合同、不当得利及侵权领域的非法性抗辩问题应交由法院,通过判例法的发展加以完善。在此过程中,法院应当以非法性抗辩所依据的政策为导向,作为是否支持此抗辩的衡量标准。需要考量的系列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1)实现原告非法行为所违反规则之目的;(2)一致性;(3)防止原告从自身非法行为中获益;(4)威慑;(5)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涉及“撤回的机会”,委员会亦认为不应进行立法改革,该例外的适用可以在判例法发展的基础上得以完善。上述建议在该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的最终报告中得到确认。

委员会之所以改变立场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首先,关涉非法合同是否可执行,委员会在1999年咨询报告中提出的立法改革方案面临规则定位不明、影响范围过大、非法性界定困难、不确定性较高等问题,故委员会转变立场,在2009年的咨询报告中将系列因素作为法院妥善处理非法性抗辩的裁判指引,并强调具体案件事实对于法院选择合适的考量因素的重要性。其次,司法实践中灵活处理非法性抗辩的趋势更坚定了委员会将该领域问题留给判例法的信心。

(二)“系列因素”方案的具体展开

1.实现被违反规则之目的。法院在审理涉及非法性抗辩的案件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即为原告行为违反规则之目的的实现。在某些情况下,支持返还请求将导致规范目的落空。

2.一致性。法律体系的运作,必须力求协调统一。若合同因其非法性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那么允许原告的返还请求将导致法律体系内严重的不一致。

3.防止原告从自身非法行为中获益。2002年《犯罪收益法》中有关刑事没收与民事返还的规定为此原则赋予了司法适用上的生命力。疑问在于,法案的规定是否会取代非法性抗辩?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触犯刑法的场合,案涉财产将因国家的介入而被没收。但仍然存在不成立刑事犯罪以及不符合民事返还要件的情形。此外,在某些案件中,原告主张所涉及的财产在性质上并不属于犯罪收益。因此,法案的规定在司法适用中的范围是有限的。

4.威慑。非法性抗辩能否成立,威慑效果是法院最常考虑的因素。法院通过拒绝原告诉求,向社会昭示法院的立场,迫使公众在从事非法行为前考虑到无法获得返还救济的后果,从而降低甚至阻却非法交易发生的可能性。

5.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法院在审查非法性抗辩时应当具备全局视角,即使经过审慎考量后仍决定不予救济,也应当进行充分地阐释并说明理由。

四、对我国不法原因给付问题处理的启示

(一)规范目的层面的考量因素

不法原因给付可否获得返还,问题的关键在于使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之目的,究竟通过允许受领人继续保有得利来实现,还是通过返还于给付人方可得到实现。首先,“实现被违反规则之目的”。在我国法的语境中,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因而,该因素应恰当地表达为“实现被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之规范目的”。其次,“一致性”。所谓“一致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裁判结果与规定法律行为无效的法规范之间统一协调;其二,裁判结果应当与包括民法在内的部门法其他规范目的保持一致。

(二)当事人层面的考量因素

当事人之间需要衡量的因素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此类因素的适用应当与法规范目的层面相配合,主要存在两种情形:其一,在经由规范目的考量后,拒绝给付人返还请求符合规范要求,且并无不一致的情形发生,但给付人的行为非法性程度较轻,或其是在欺诈、胁迫及其他导致过错明显小于受领人的情形而行事,则应允许返还请求;其二,若允许返还可以实现不法行为所违反的规范目的,但同时与另一相关的规范目的相背离,那么应当在具体审查当事人层面的各因素基础上作出裁判。无论何种情形,法院都应在深入理解规范目的的基础上,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判断。

五、结论

就我国不法原因给付问题的处理而言,“系列因素”方案涉及的考量因素可作为我国法院妥善解决给付人之返还诉求的参考。按照各因素的不同性质与调整内容,可类型化为规范目的层面的考量因素与当事人层面的考量因素。前者包括“实现被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之规范目的”与“一致性”;后者包括“威慑”“阻止行为人从自身非法行为中获利”以及相称性判断中所涉及不法行为严重性、给付人主观状态和双方过错程度的比较等具体事项。因当事人层面的各项考量因素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与任意性,其与规范目的层面的考量因素应当配合适用,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具逻辑性的解决方案。



(本文文字编辑刘茜雅。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非法性抗辩与不当得利返还——以英国法为比较对象的研究》

[ 参考文献 ]

本文选编自王洪、高凡:《非法性抗辩与不当得利返还——以英国法为比较对象的研究》,载《法学论坛》2023年第1期。
【作者简介】王洪,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高凡,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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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茜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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