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阳:金融司法监管化的边界约束
2023年5月19日      ( 正文字号: )
文章标签:金融监管  民法典  商事合同  金融司法  
[ 导语 ]
      受传统民商法解释力不足、金融法律空洞化、法院政治话语寻求及经济学“拿来主义”的影响,金融司法呈现攀附监管的趋势,行政规章成为影响合同效力判定的“影子标准”,这一定程度改善了司法裁判依据不足的状况,增强了风险治理的协同。但囿于边界不清、进路不明,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在金融安全公共利益至上的口号下,模板式的泛化适用侵犯私法自治根基、影响金融创新、损害司法预期的隐患日益显现。如何协调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怎样确定金融监管规章介入司法裁判的合理通道?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张阳助理教授在《金融司法监管化的边界约束》一文中系统分析了金融司法监管化可能的合理进路,并试图厘清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的边界约束,以期减少金融政策摇摆不定的影响。
一、揭开金融司法监管化的面纱:样态及本质

(一)光谱式分布: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三种关系类型

金融监管和金融司法的关系存在以下三种类型:其一,金融司法和监管的分立化,即金融司法漠视监管规则,完全根据高位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判定合同效力。其二,金融监管的司法化。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频频颁布司法政策介入金融监管领域,最突出的即体现于对金融市场利率的管制。其三,金融司法的监管化,即司法尊重金融监管规定,将法律、行政法规外的规章纳入合同效力裁判准据。

上述分类并非完全依循递进式的时间脉络。现实中三种类型同时存在,不过在当前防风险背景下,重心已转向金融司法的监管化,但实质上选择主动权仍在于司法机构,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颁布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的方式彰显对金融监管规则的态度。

(二)金融司法监管化的技术路径及本质剖释

金融司法监管化的技术路径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利用授权立法的扩张解释将行政规章引入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二种是将行政规章的违反视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进而认定合同无效。从技术路径表象看,金融司法监管化的核心逻辑是引用监管文件解决金融合同纠纷,违规的结果不止于公法的行政处罚,私益也会产生“真金白银”的损失。从理论本质看:一方面,金融监管更多地进入私权自由,金融司法对行政规章的认可实质上体现出公权介入私法的强势。另一方面,金融领域形式主义司法正转向实质主义司法范式。金融司法监管化通过授权性立法的解释和公序良俗价值的兜底,使监管规章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准据,穿透层层嵌套的合同,彰显出能动司法的趋势。

二、金融司法“附和”监管(规章)的动因与理据

本应作为基础依据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因不够完备、过于粗疏而力有不逮。一则,我国金融基础立法架构虽初步形成,但仍有真空地带,且原则性规范尤多,难为司法裁判提供清晰指引。二则,金融法律文本中授权性条文占比过高,如果相关部门不制定具体政策,很多内容无法实施。此外,传统私法的局限和金融法律的不足尚非监管规则“上位”的必要条件,关键还在于监管当局规制能力过硬。首先,金融监管当局颁行的规章更专业,能更好应对实践复杂问题。其次,金融监管当局的规章更及时,能较精准锁定新兴的风险问题。再者,金融监管当局的规章更有力,能对市场主体的规避行为形成威慑和制裁。最后,金融监管当局的规章更综合,能融合商事法律关系合同调整的意旨。

金融司法之所以附和于监管,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其一,法院对政治地位的追逐。对法院而言,司法对监管的敬畏,不仅是对国家治理大局和谐合作的笃行,更是对中央大政方针的支持。其二,有利于为自由裁量权增加正当化的背书,掩盖裁判中金融法律专业知识的不足,增强案件的大局观和正确性。其三,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对金融监管规则的“拿来主义”能提高司法裁判效率、降低裁判时间成本。

三、检讨金融司法监管化的泛化、纠葛与缺陷

金融监管规章和公序良俗并非线性的一一映射,动辄“视同”的泛化适用影响趋恶,既侵扰私法自治的价值根基,又会降低司法稳定的裁判预期,同时还会影响金融市场的机制创新。泛化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司法监管化标准不清晰,监管规章在何种情况被适用、公序良俗如何理解、监管规章和公序良俗的关系怎样,仍缺乏必要共识。

暂且搁置前述困扰,理想化地假设金融司法与监管能密合同步,此时,金融风险就能得到有效治理吗?答案难有十足把握。金融监管规则虽有专业及时之优势,但亦有自身缺陷。首先,囿于我国恪守金融分业监管架构,监管割裂问题较突出,增加了司法适用难度和市场主体合规成本。其次,由于金融市场周期规律,金融监管政策易在安全保障和效率创新之间摇摆。

四、边界约束的可能:金融商法视角下的通道选择

(一)“合一型”的公序良俗通道:类型化和个案化的展开

《民法典》第153条的技术路线,应将金融监管规章的评判融入公序良俗通道。《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强制性规定与第2款公序良俗二者之间应是递进关系,最终指向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现和权衡,即存在“金融监管规章(形式)→公序良俗(手段)→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演绎逻辑。明晰公序良俗内涵尤为关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将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类型化,当以是否与防控系统性风险相关作为核心判定标准,先以“主体”(准入牌照、股东资质、经营范围)、“行为”(股权代持、关联交易、杠杆操作)、“标的”(嵌套层次、涉众情况、份额程度)、“场所”(交易机制、登记机制、结算机制)四重要素为基本类型,再按照“机构”(特殊的金控平台)、“业务”(混业的产品组合)、“活动”(新式的结构交易)的三维面向补足范围。

就个案化而言,法官适用金融监管政策时,须保持谦抑性,以理性充分的论证去规训实质价值的表达,说理应从三个层层递进的逻辑展开,“立法目的→实质内容→危害结果”形成论证链条。首先,要强调立法目的之一致性和规章的明确授权性。其次,应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出发,不与高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抵触,不与同层级其他规范冲突,不违反制定和发布的程序。再者,危害结果方面应有不特定主体利益、市场交易秩序、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的分析,并最终指向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二)“拓新型”的商事习惯通道:正当基础和层次划分

以商事习惯为切入通道,有利于契合司法对确定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同时,可充分使用私法逻辑、商业逻辑而非政策逻辑检验金融监管规章,更符合商事主体的内生性合规需求,也有利于将实践中非理性、间歇的、运动式规则排除于司法裁判准据之外,更易被商主体接受、认可和遵循,从而有益于消弭金融监管和私法自治的张力。

如何判断金融监管规章能否纳入商事习惯?首先,对市场习惯的吸收性监管规定,是对商事交易安全实践方案的制度认可,可纳入商事习惯通道。其次,若监管规章仅是纯粹管理性规定,强调对主体设立、组织形式、内部治理等内容限制,因此规章内容明显与营利扩张天性的商事习惯相悖,不宜借助习惯途径进入司法审判影响合同效力。再者,实践中还存在中间性监管规定,既有对商事实践的吸收,也暗含监管的考量加工,这应通过法官论证说理进行审慎判断。

作为一种新解释路径,商事习惯与公序良俗的关系如何处理?金融监管规章作为习惯融入合同效力判断准据有其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能完全替代公序良俗的路径,应强化配合机制,发挥补充支撑的作用。目下相对妥适的方案是构建“习惯→公序良俗”的二元适用顺位过滤机制,强化对金融监管规章“入法”的校验及约束,避免对监管规章的规范意义做扩大解释。

(三)“技术型”的合同嵌入通道:选择性的监管规则植入

借助规制性私法理念在合同制定时直接按照金融监管要求植入合同条款,此种情况下,合同不仅是契约群当事人私人风险分配的行为规范,也是规范交易流程、保护公序公益的重要载体。利好有二,一方面,充分利用金融监管规章之“规制”内容,增强公法规范参与私法自治的正当性,推进公私法协同。另一方面,能减少私法主体的合规成本和合同设计交易成本。

但私主体对哪些规章法条进行选择也是不小的难题。解决方案是金融监管部门将监管规则进行义务化表达,制定类似格式合同的交易标准条款。此外,即使最及时的金融监管规则内容往往也滞后于市场,适用场景应限于相对成熟的金融交易。为减少市场合规成本、增强对监管部门的约束,建议在金融监管部门发布标准条款文本前,先交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2023年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后为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备案,同时借鉴立法审议的“三读”机制,公开向市场征求意见,明确公共利益的核心关注点。并且,定期由行业协会对样本协议进行“压力测试”,确保内容条款的更新和完善。

综上,三种通道构成了法秩序统一的严密脉络,应定位为递进“串联”的判定思路。公序良俗强调“自上而下”的制度对接,商事习惯凸显“自下而上”的筛选判断,合同嵌入则是“水平方向”的意思自治。若三者出现竞合,应本着商业判断为先的底线,以市场规律限制监管的武断。首先,基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若有合同的规章植入设计,应优先适用;其次,强调商事习惯的适用,由司法对市场惯例进行直接连接,约束监管的主观臆断;最后,兜底式地考量公序良俗类型化的说理进路。应注意,司法在有序选择通道的同时,仍应保有灵活取舍的可能性,以此最大程度地实现监管和司法的协同。

五、结语

金融司法监管化是我国金融深度发展、风险治理探索不得不回应的命题。破局之关键在于司法和监管寻得协同之道:既划通路径,围绕公序良俗、商事习惯和合同嵌入的三重进路“扩宽通途”,同时明确边界约束,突破表面法律位阶之区分,以文件内容规范意旨为导向,以比例原则为标尺,以危害结果是否引发系统性风险为评判,进行法益的审慎平衡,使判决“有礼”、“有力”和“有理”,以此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维护金融稳定。



(本文文字编辑刘茜雅。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金融司法监管化的边界约束》

[ 参考文献 ]

本文选编自《金融司法监管化的边界约束》,载《清华法学》2023年第2期。
【作者简介】张阳,武汉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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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茜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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