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私法的使命在于“谁可以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提出何种请求”,这实际上反映了“法律请求——请求权——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被民法摄入调整范围的现实生活的一部分,并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为了实现诉讼的便利及法律救济,法律要求一个法律关系构成一个诉的基础,即请求权,因而请求权只能产生于规范,并寓于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当中。
法律规范是法律制度的“基本粒子”,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体系,民法典是体系化的民法,因而未来的民法典必须由规范构成,由民法规范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形成寻找规范、解释规范、将现实世界与规范前提相联系从而得出结论的规范适用过程。
(二)民法规范体系应当如何构成?
法律规范具有应然性的特征。法律规范由两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将法律事实抽象为构成要件,第二部分再通过抽象的方式描写其法律后果,并将抽象的法律效果归于抽象的法律事实,在法律实践中,形成“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规范适用规则。
按照不同的标准,民法规范体系可以区分为以下类型的规范:
根据规范的目的,得以区分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民法中虽然包含有少部分的裁判规范,但大多数为行为规范。
根据规范本身在确定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中的作用,可以区分为主导性规范、辅助性规范与反对性规范。如在请求物的返还中,规定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即主导性规范,规定所有权何时取得与丧失该权利的规范即辅助性规范,规定阻碍请求权行使的规范即反对性规范。三者在民法中往往相互转化,使得民法典中的法条不必重复而使法典变得过于庞大。
此外,在法律体系中,存在有诸如概念、定义等法律规范,他们对于法律规范而言具有补充性的功能,其对于解释法律效果中的条件是否得以满足时具有重要意义。补充概念的存在要求所有规范必须与其保持一致,如《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本应不能超出第一条中关于“物权”概念的定义。而在实际立法中,我国物权的立法超出了关于物权的补充规范,而造成了法律体系上的不统一。
我国民法中,不管是总则还是合同法等具体法律部门,都规定了关于基本原则的条文。而在实际中,基本原则难以发挥规范的作用。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中,往往不规定具体的基本原则,而在具体条文中体现,或通过司法判例体现。在我国民法中,诸如诚实信用原则等产生了诸多附随义务,实际上具有了规范和裁判的功能。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不应将基本原则再作为摆设,使其向规范化而应将其作为权利义务的依据。
法律尤其是私法,是宣示并维护私人权利的重要规范,规范体现了民法典的价值判断,要使民法规则尤其是基本原则得到更好地适用,应当使其构成“条件+结果”的规范逻辑,避免其流于一种价值宣示的“口号”。
(本文作者:陈素素,本网原创作品,非经授权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坚持规范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