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法律的规定与政府的管制对于现代企业的设立和运行成本有着重要且直接的影响。对此,可通过公司住所、名称和证照制度等公司设立基本要件的考察,结合其在现实中的改革困境,研究其对于公司设立运行成本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在2005年《公司法》实行分期缴纳制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对企业设立者而言已非重大障碍;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取消,更无资本制度构成障碍之可能。然而实务中为何仍有投资者觉得公司设立存在困难?从公司设立成本的角度看来,真正可能成为障碍的不是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而是在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企业住所租赁或者购置所需支出的高额成本,以及在劳动者权益保护升级强化之时,员工聘用所需支出的高额人力成本。
在公司名称方面,亦存在着徒增商事成本的不当管制。首先,常用文字有限,过多的法律管制易导致字号资源愈发紧张,直接影响投资者的选用权。目前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文件赋予了公司登记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在公司登记时,其负责审核公司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而实质上,公司名称近似涉及司法判断及被侵权人的诉权选择问题,登记机关难以在登记阶段单独完成。其次,公司名称相关管制过于弹性与模糊,间接增加了企业名称的选用成本。一方面,立法中所使用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难以设定明晰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公司名称本身的含义理解,也可能存在争议。
另一个要探讨的制度是公司证照的“多元管制”。我国为区分及证明企业主体身份或行为资格而设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三种证照各有三个编码、编号,但在功能上具有重合之处。为了降低企业商事成本,提高企业设立和运行效率,2014年国务院第20号文件要求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2015年10月开始采取从“一照三码”到“一照一码”的渐进改革。根据国务院的设计,“三证合一”的最终目标是“一照一码”,即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不再使用,仅统一使用营业执照及注册号。而目前的设计方案,仍维持了组织机构代码的相对独立存在,具体工作仍涉及工商局和组织代码中心两个工作机构,此种对机构协作的依赖有导致登记成本增加、工作效率降低之嫌。而这带有妥协色彩的“未彻底完成的改革”,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部门利益之争影响,因为这可能涉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大量员工的安置问题。
无论是非法律的不当管制还是具有妥协色彩的制度改革,都不符合成本最小、规制最少的“现代行政”原则;无论是不当的法律管制还是非法律管制,都会导致公司设立运行面临高成本和低效率。相较于对法律体系本身的重点关注及相应立法建议的大量提出,非法律的管制往往遭受一定的冷落和忽略。因此,对于非法律管制现实的关注,对于法治思维逻辑的提倡,这都是值得参考的研究进路。
(本文作者:张楚欣,本网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