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欧盟模式
欧盟是认定模式的典型代表。认定模式通常不会对控制变化关系作出量化规定,其通常表述为:取得控制、控制发生实质变化等等。至于拟议交易是否会发生控制变化形成经营者集中,需要借助相关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判例、理论阐释、经验等等,判断拟议交易前后控制是否发生变化。在认定模式中,控制是判断构成经营者集中的重要因素,据此形成反垄断申报的分野。可以说认定模式以控制为核心。
二、美国模式
美国采取推定模式。由于控制变化在法律上难以认定,存在强烈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如果拟议交易达到了规定的申报情形,如果不存在豁免理由,不管其是否构成事实上的控制变化,都要进行反垄断申报。美国并不关注交易产生的实质法律后果,只要形式符合就应当进行申报。推定模式并不意味着美国不忽略了控制变化问题,在其立法当中,将控制变化作为反垄断调查启动的考虑因素。
三、德国模式
德国采取的模式是认定模式和推定模式的混合体,其适用分为三种情形:(1)如果经营者合并、购买资产等经营者集中行为不涉及认定模式和推定模式,那么这些行为一经发生即可认定构成经营者集中。(2)采取美国推定模式,并不像美国不考虑股权结构和控制力大小,其申报要以一定股权比例作为门槛。(3)采用认定模式,考虑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会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控制变化,用以确定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
四、中国的做法
我国的经营者反垄断控制制度和理论主要受到欧盟法的影响。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判断核心在于“控制权”和“施加决定性影响”,但《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经营者集中的抽象概念,而是采取列举方式加以描述。细究法律条文,我国的经营者集中规范亦包含推定模式。但是我国法律适用中仍存在难题,可以对反垄断法作出混合模式解释,以解决法律适用难题。
叶军博士的《经营者集中法律界定模式》通过比较欧盟、美国和德国对经营者集中采取的法律规范,对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提出建设性意见,具有极高的理论水平和重要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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