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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典:尊重个人、与时俱进与因地制宜

导语

从比较法上来看,婚姻家庭关系是各国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婚姻家庭关系也是中国民法典编纂不可或缺的内容。在民法的体系内,婚姻家庭法作为“人法”,有独特的编排方式、调整原理以及特殊规定。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老师通过《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典关系之我见——兼论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实现》一文,论述了对于民法典编纂进程中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典的关系,以及婚姻家庭法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

内容

无论从比较法上还是从中国历史上来看,婚姻家庭法是构成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亦是构成完备民法典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关系是民法典调整的核心内容,它首先是人法,在法律属性上应当优先于物法,也是以自然人作为主要调整对象,在价值评判和排列上应当优先于作为法律拟制人的法人组织。
(一)婚姻家庭法应当有怎样的原则?
        一是伦理道德优先原则,这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身特点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法律关系也是伦理关系,伦理道德优先原则的另一个要求是婚姻家庭立法应当远离市场经济,婚姻家庭关系附属于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亦是人身关系的“溢出性制度”。婚姻家庭法的设计内容必须将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和保障家庭成员人格尊严作为主要追求目标,要同时寻求具有普适性和目标性的真谛,也要适当兼顾满足人的世俗需要。
        二是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根本价值目标所在,主张每一个人是独立的实体,尊重个人的平等和自由权利,承认人的价值和尊严。
        三是遵从习惯原则。习惯本身就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度的社会认同性,尊重习惯是法治的应有之意,也是解释法律的主要凭依。婚姻家庭法应当充分尊重和吸纳习惯,最大限度体现民情,保证法律的保障和自由持久。
        四是适度干预原则,婚姻关系首要原则是“私事原则”,必须遵循良心关系的私人性和隐私性准则,不允许国家过度介入私人的生活。
        五是适度超前与相对稳定相结合的原则。民法典应当适应国际社会发展要求,将作为人类文明标志的人格独立、自由发展、男女平等等基本内容转换成相关的制度设计。同时,又要有相当的稳定性与保守性,维持社会稳定。
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法编主要是婚姻家庭法的继承与移植,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同时必须充分尊重本国的民族精神、风俗习惯与道德传统,重视我国的传统法制的精华部分,发挥中国伦理法与和睦、善意、正直等思想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二)婚姻家庭法中应当包含什么内容?
        首先是涉及家庭人伦的社会关系,传统家庭人伦观念对现代社会仍具有广泛影响,需要仔细甄别和筛选,维护家庭伦理中的脉脉亲情。
        其次是祭祀权和祭奠权的问题,祭奠具有传承文明、促进和谐与激励后代等无可取代的功能,也是现行婚姻继承法中欠缺的内容。
        再次是设计婚约的问题,无论是基于我国传统风俗习惯还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要求都不可否认。
        第四是克隆人的问题,克隆人可能会颠覆人伦观念、破坏人的尊严,对传统人类生育与继承模式提出挑战,危及现代社会平等理念,需要在婚姻家庭法中予以重视。
        第五是关于同性婚姻的问题,这影响到家庭结构、社会伦理观念与人口繁衍等问题,可以有条件予以近似婚姻的法律保护。
        第六是关于事实婚姻的问题,破出掩耳盗铃、讳疾忌医的心态,勇敢承认并适当加以规范。
        最后是家族财产和宗族财产的问题,家族与宗族有利于保证维系社会稳定的家族文化认同感,影响海外华人等利益,应当予以重视。
(三)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中如何立法?
        婚姻家庭的立法不应当独立于民法典,摆脱传统苏联民法公私法不分的思维,避免国家对私人生活的干预。对于家事法篇章的编排体例,可以将人法与家庭法合并单独列编,也可以将有关自然人的一般规定、人格权、婚姻家庭等混编,以“人法编”命名。
        婚姻法与民法规定的关系应当考虑下述内容:
        第一,在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涉及到与财产法的关系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占主流的夫妻财产制并不值得我们完全效仿,而应当坚持我国的共同财产制,因为在我国传统观念中,夫妻关系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立法重点应当在于规范人身关系。
        第二,在财产继承、遗产管理与家族财产的信托问题中,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第一是关于限定继承的合法性的问题,限定继承不利于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也不符合中国传统的分家析产的方式。为了维护家庭的问题,应当赋予继承人或者配偶进行财产分配与否的选择权,并实现概括继承。第二是关于遗产信托与家族信托的问题,尤其是关于家族企业的股份,为了避免继承人不愿意或者无力继承家族企业,因而可以考虑采取遗产信托的方式,实现对作为遗产的企业的有效管理和运作。
        第三,在婚姻法中,还关系到姓名权与人格权的问题。中国传统观念中强调对姓名的保护,应当在姓名权的保护与姓名命名中公序良俗之间形成平衡。
        第四,家是社会稳定的最基本力量,家与户存在有形成方式、范围与是否需要公权力认证、社会作用等区别。在我国民法典中对家与户应当进行基本分工:与家关联的权利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而与户相关联的则规定在民事主体部分。
        在婚姻法的审判中,应当实现家事审判独立化。家事纠纷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和伦理属性,具有相当的隐秘性,且证据难以查找与确认,其审判独立化在我国有必要性与可能性。其基本要求是:调解优先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稳定优先原则、倾斜保护弱势成员原则、民意吸纳因素、人文关怀原则。
        婚姻家庭法需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基本思路,需要有人文关怀的气质,它扎根于社会土壤,来自于社会也回馈推动社会发展。在“家庭”作为社会重要因素的情形下,更需要婚姻家庭法吸收先进理念,也要遵循伦理道德与优良传统。本文通过比较法上的先进规定分析,结合中国独特的社会背景与家庭理念,对未来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的立法提供了重要思路。


        (本文作者:陈素素。本网原创作品,非经授权不得转载)


        原文链接:《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典关系之我见——兼论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实现》

参考文献

赵万一:《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典关系之我见——兼论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实现》,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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