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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高空抛物:公平责任公平吗?

发布日期:2016/12/2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侵权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导语

 高空抛物致害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其加害人的确定及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一直是学界热议的焦点。《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此类案件确定了裁判依据,但平均担责的补偿责任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对此,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吴国喆教授在《论高空抛物致害的比例责任承担》一文中,对现行法进行批判,并借鉴比较法经验,提出了在此类案件中,引入比例责任的新思路。

内容

  一、公平责任的不足

(一)赔偿范围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

“给予补偿”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显示受害人的最终损害只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补偿,而非全额获赔。

(二)曲解了分配正义的涵义

补偿责任未给予不同的可能加害人区别对待,认为多名可能加害人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就是分配正义的体现,这种“补救机制”曲解了分配正义的真正涵义,真正的侵权人之责会因其他住户的分担而大幅降低,极有可能会形成一种“抛后减责”的负面社会心态。这种心态体现出平均担责对侵权责任法威慑功能的削弱,而且有可能导致第二次抛掷行为。

(三)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

以均摊的方式确定各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忽略了各被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的大小,也影响着每一位赔偿主体的赔偿意愿,与损害源距离较远的住户会非常难以接受法院的最终判决,增加了原告求偿不能的风险,不利于案件的执行,“重庆烟灰缸案”已过去16年,但是至今仍无法执行,就是例证。
       二、引入比例责任的正当性

公平责任显然有其弊端,因此,采用域外较成熟的比例责任来确定可能加害人内部责任是一种很好的方法。

首先,从《欧洲侵权法原则》对比例原则的规定可知,比例责任是指在可能加害人的行为与受损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可能性的基础之上,根据每人对损害所做“贡献”的比例分担责任。其并不关注因果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实践中只要判断可能性概率即可完成责任认定,因此在高空抛物致害责任中将比例责任作为一种解决路径,是可取的。

其次,引入比例责任,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让其获得应有的赔偿,也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 “责”与“行”相适应,合理的责任分担达到了“济弱扶困、适度威慑”的目的。
       三、比例责任的具体适用

在适用比例责任时应当考量以下因素:

第一,为事件发生地点的建筑物设置一定的区间范围。若抛掷物过小过轻或距离事发位置较远且有阻隔时,其对受害人的致害可能性微乎其微,此时其承担的责任应予减小。

第二,合理计算不同楼层住户的致害可能性的大小。具体而言,楼层高的住户对损害因果关系可能性的贡献大于楼层低的住户。

第三,与事发地点呈垂直方向的住户和倾斜方向的住户,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大小不一。从同一楼层抛掷物体,倾斜方向的住户所能造成的冲击力要小于垂直方住户,对损害结果的贡献值也低于后者。

第四,事发时,住户是否装有防护网。若有防护网。高空抛掷物下落过程中经过该住户时,防护网会对其起到“拦截”的作用,从而降低受害人的受损度。

在数额计算方面,可按下列步骤操作:

首先,对受害者的伤情进行科学的评估分析,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计算损害的总额;

其次根据前述判断侵权可能性大小的比例确定责任划分,可能性比较大的住户负较大比例的责任,其余各层依据损害源远离最可能楼层的原则,所负的责任比例依次递减;

最后依据赔偿公式计算每一位可能加害人需要赔偿的具体数额。


比例责任在学界并不陌生,且已付诸司法实践,《侵权责任法》第67条(环境侵权责任)就是一个很好的实例。随着新诉讼类型的不断出现,我国学者对比例责任的探究也在不断深入。其为我们解决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它以行为人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大小作为担责的依据,对不同程度的可能性区别对待,无疑做到了相对公平。这一思路对于整个侵权责任法的建构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本文作者:朴程健,本网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论高空抛物致害的比例责任承担》

参考文献

吴国喆:《论高空抛物致害的比例责任承担》,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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