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权利外观学说的渊源
权利外观是一种以某种客观的、特定的方式得以客观化的信赖表征(或表象),是指某一事实上不存在的权利在外部呈现出存在的表象。
该学说可追溯到20世纪初威尔斯帕赫的论述:“某一外观要件根据法律或者交易观念形成了某一权利的外观形式,如果该要件的形成是由因信赖保护而遭受不利的人以自己的作为所致,那么相信此外观而为法律行为的人将因其信赖而受到保护。”他对日耳曼Gewere的权利正当化理论加以主观化改造:占有没有赋予出让人客观上处分的权利,而是受让人基于其主观信赖得到保护,即受让人信赖的内容是实施处分的占有人是所有人,由此享有处分权。
二、权利外观学说的三个要件
权利外观学说在善意取得中通常包括三个要件:作为信赖要件的权利外观、权利外观的归咎与受让人的主观信赖。
(一)权利外观有强弱
权利外观既包括人工的外观,也包括天然的外观。前者主要是各种登记簿,最典型的是不动产登记簿;后者主要包括各种事实上的归属关系,如占有。天然的权利外观不如登记簿清晰可见,而多适用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从行为人的表示或可推定的行为来探知外观的意义。不仅需要确定外观存在与否,而且需要探知外观的射程范围,人工的权利外观原则上存续到记载事项改变或涂销之时。占有与不动产登记簿相比,其表征的权利范围及可靠程度都相对较弱。
(二)归咎原则
之所以适用归咎原则,是因为所有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思挑选信赖的人,便要承担由于该人不可靠而引起的风险。从经济的角度分析,所有权人作为危险防范者的成本最低,因为他能够比受让人更好地检验受托人的信赖程度。归咎原则所引起的风险分配,要求所有人放弃占有必须是基于自己的意思,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应根据其丧失占有时的自然意思能力来具体判断。
归咎原则在善意取得中发挥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外观的强弱。当权利外观足够强时,所有权人是否可归咎地失去占有,所有权人与受让人对标的物是否处于“相同接近”的位置,都不需要考虑,受让人可以信赖权利外观的公信力。
(三)主观信赖与善意的考量因素
判断善意的功能在于确认受让人信赖占有权利外观是否值得保护。如果善意是动产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那么与其说善意是权利取得的前提之一,不如说受让人的非善意(恶意)是权利取得的障碍。《物权法》第106条并未界定善意,受让人不知转让人无处分权,还是受让人就不知情没有重大过失才能满足善意,尚无立法依据。就善意取得而言,动产占有或占有移转比代理权证书具有更强的权利外观,只要受让人未对显而易见的疑点视而不见,即没有重大过失即可。《<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将动产受让人的善意细化为“不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符合学说和国外立法例,达到了交易安全保护与所有权维护的平衡。
审判实践中,法官不仅需要考虑出让人是否占有动产,而且要根据交易标的物的性质、合理的交易价格、交易场所、交易习惯等,综合考虑受让人的主观善意。
现行学说过于扩大占有公信力的作用,面临着质疑,但又不能简单地放弃占有作为权利外观要件。鉴于权利外观的强度存在很大的差异,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建构也需相应调整。权利外观学说在善意取得中通常包括三个要件:作为信赖要件的权利外观、权利外观的归咎与受让人的主观信赖。实现司法实践与学说体系的结合以解决问题的目标,尚需要对善意取得的各个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同时也应将其作为当前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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