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并不按照行政区域层层设置,这里的“本区域”不能简单等同于行政区域。那么,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是发生在“本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的区域范围内”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如下两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来确定,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这两个管辖“联结点”均为“属地”联结点(即依据地点的不同而确定的管辖),而非属人管辖(依据人的类别不同而确定的管辖)。也就是说,只要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的所在地,或者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地之内,该仲裁委即具有管辖权,而无论用人单位是央属还是市属,劳动者是普通员工还是“高管”等之类的“身份”之别。
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两者重合,仲裁委的确定将变得极为简单,即该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为适格的仲裁委。但是,现实往往复杂于纸面千百倍。在相当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管辖区,并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各自利益和便捷性的考虑,可能一个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一个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管辖的仲裁委呢?
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分别各自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即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发生冲突时,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为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并没有采取“时间优先”原则(即劳动者、用人单位谁先提起劳动仲裁,就由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而是采取“照顾劳动者原则”、“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原则”(即由劳动者实际工作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便于劳动者参与仲裁活动和就地查清案件事实),这一标准之下,既包括双方当事人同时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仲裁,也包括一前一后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仲裁,这两种情形均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然而,实务情况的复杂性往往难以想象,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可能在同一个时段具有多个(比如,多个工作地点),或者先后在同一个单位的不同工作地工作;用人单位所在地可能涉及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经常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些情况下,又当如何确定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呢?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主要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如果存在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时,当事人分别向不同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提起仲裁,则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者先后在工作地分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的同一个单位工作的,以其最后工作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管辖,即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管辖的仲裁委。
上述内容是在国家层面讨论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不同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可能存在一些细微差别。下面以北京为例进行说明。北京作为国家首都,中央企业、外资企业等众多,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具有一些特殊要求。
北京的仲裁委有两个类别:一是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有一个;二是各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包括16个行政区内的仲裁委以及1个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仲裁委。不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无行政隶属关系,且管辖范围不同。下面结合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分别叙述。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①属地性要求: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城六区,即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同时位于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石景山区六个区内(以下称城六区),可以是两者均位于同一个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各自位于六个区中的不同区;②注册资金要求:一千万美元以上;③企业所属层级或类型要求:用人单位为中央、市属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为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类型的企业。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直接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
各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规则,主要包括如下三点:
(1)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同时位于城六区,但不属于上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之外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委管辖。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同时位于位于城六区之外(即房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平谷区、怀柔区、昌平区、密云区和延庆区)的区,由相应区的仲裁委管辖。这种情况包括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同时位于同一个区,或者虽然不属于同一个区,但同属于“城六区”或者“非城六区”范畴。
(2)用人单位注册地位于城六区,但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其他区的,由该其他区的仲裁委管辖,不由城六区管辖。
(3)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即由经开区的仲裁委管辖,也就是说,只要其中一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即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仲裁委管辖,即确定了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先管辖的原则。
上述内容主要讨论用人单位注册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范围内的情形,现实中还可能存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其中之一不在北京,此时,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而注册地在外埠的,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仲裁委管辖。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上述对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没有涉及如下两种情形:(1)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城六区,但用人单位注册地为非城六区的;(2)用人单位注册地为北京市,但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外埠的。笔者以为,对于前者,按照上述北京市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仲裁委管辖;对于后者,按照劳动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北京市相应区的仲裁委具有管辖权。
除上述正常情况下的管辖外,实务操作中还可能碰到一些疑难复杂情况,作为参考,下面列出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的管辖:
1、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如何确定仲裁委?尽管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对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无法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地确定仲裁委,因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
2、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如何管辖?此情况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不改变受理时确定的仲裁委。
3、仲裁委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归其管辖,如何处理?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4、受移送的仲裁委认为移送的案件仍不属于其管辖的,如何确定仲裁委?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仲裁委。
5、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如何确定仲裁委?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仲裁委。
6、当事人在答辩期后提出管辖异议,如何确定仲裁委?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预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即视为当前受理的仲裁委具有管辖权。
7、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如何确定仲裁委?以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的仲裁委。
8、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委?我国采取劳动争议案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仲裁委管辖无效。
作者:黄熊 京师律师事务所
稿件来源:法律那些事儿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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