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未成年人在网络上充值游戏、打赏主播,家长能否要求返还财产?
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外)在网络上充值游戏、打赏主播,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时,家长可以要求返还财产。《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换言之,对于后一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能生效。《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司法解释也是对《民法典》第145条的重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网络上充值游戏、打赏主播时,家长可以要求返还财产。《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网络上充值游戏、打赏主播的行为均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行为人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并非所有未成年人在所有情况下打赏主播、充值游戏后,家长均能要求财产返还。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统称“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财产返还;同时,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只有其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时,法定代理人才能要求财产返还。
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网络上充值游戏、打赏主播,法定代理人能要回来所有钱吗?
当前述未成年人实施的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进行财产返还。对于财产返还,因电子合同的性质(网络购物合同、赠与合同或劳务合同)、负担财产返还义务的主体(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或电子商务平台)和各方当事人过错(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是否有过错、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或电子商务平台是否有过错)等方面存在不同,财产返还、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的范围也有所差异。《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规定应当返还全部款项;但是现阶段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仍存在争议,采不同观点可能会影响到财产返还的范围。
三、怎样证明实施游戏充值、直播打赏行为的人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明确了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游戏、打赏主播行为的效力问题,但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往往因缺乏证据、举证不能而败诉。因此,怎样证明实施游戏充值、直播打赏行为的人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了关键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当事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方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电子商务法》第48条第2款也重申了这一点,即“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往往综合考量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其一,直播账号的实际控制,行为人是否能够熟练操作直播账号也可作为直播账号使用情况的参考。例如,通过调阅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或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后台数据中作出充值、打赏行为的实际IP地址,若该IP地址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际控制,则可证明账号的实际控制情况。其二,用户的行为分析,包含用户打赏、充值发生的时间、频率。例如,订立合同的时间应当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中可支配的时间段基本吻合;再如,因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控制账号的时间有限,所以其一般会在短时间内以较高频率进行充值,所以可以根据充值频率辅助判断。其三,订立合同的内容。例如,非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的内容多为校园生活等。其四,能证明系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可以直接证明打赏、充值的行为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对于不同的案件事实,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