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707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730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734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由上述法条可知,不定期租赁合同有3种情况。第一,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签书面合同。第二,对租赁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经合同解释仍无法确定。第三,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租赁物的。
二、合同解除权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针对土地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但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对方。
关于合理期限。有法律规定的应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6条:“当事人对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在既无约定也无法律规定时,合理期间的确定可以考虑当事人之间合作时间、合同关系已经持续时间的长短、对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付出的努力和投资等来确定。
三、合同解除后地上物是否需要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是否需要赔偿地上物的损失。首先,地上物由承租人所有或占有,出租人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地上物的保存保护并不负有义务,其仅负有合同期限通知的附随义务,若其尽到该附随义务无需赔偿地上物的损失。且由于承租人主动选择了不定期租赁的方式订立合同,因此需自行负担合同随时解除后地上物的损失。在(2022)京03民终743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出租方已经给承租方合理的时间用来腾退,对于花苗、装修损失出租方无需赔偿。
其次,应当考虑承租人增设或扩建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需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15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再次,如果承租人的建设行为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出租人应当予以适当补偿。根据(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68号民事判决书,承租人须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时就有一个与原租赁物的状况发生变化如何处理的问题,一般可以要求出租人偿还由于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使租赁物的价值增加的那部分费用。但仅限于合同终止时租赁物增加的价值额,而不能以承租人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准。在(2021)京0106民初2200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且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评估报告、煌天商贸公司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部分房屋的建成年代及面积、天昊投资公司的既得利益等因素,酌定损失数额为1000000元。
总之,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合同任意解除权,但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后原则上出租人无需赔偿承租人地上物的损失。但是如果双方均对地上物的产生存在过错,则双方应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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