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佟柔是我国卓越的民法学家和教育家,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和民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被誉为“中国民法之父”“中国民法先生”。他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立足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社会经济实践,借鉴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民法典和民法理论,守正创新,奠基了民法理论的中国学派,开创了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塑造了中国民法学人的品格特质。佟柔对中国当代民事立法提出了前沿性论断、对中国民法理论体系进行了开拓性论述、对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事业作出了奠基性贡献,堪称“经师”与“人师”的统一。
一、对中国当代民事立法的前沿性论断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是佟柔对于我国民事立法所提出的前沿性论断。该论断高瞻远瞩,对于促成《民法通则》的诞生、奠定中国自己的民法体系具有奠基性意义。在佟柔提出该论断时,计划经济仍占据我国经济的主导地位,商品经济的概念尚未被广泛接受,将社会主义民法界定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存在一定风险。但是,佟柔并未因此放弃自己的学术观点,经过严谨而冷静地思考和研究,他坚信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并不断将该观点论证完善和发扬光大。佟柔以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和关于商品交换的论述为指导,广泛研究和比较各法域的法律制度,结合改革开放以前国民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认为商品经济是人类经济发展史上不可逾越的阶段,也是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民法的本质在于服务于特定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佟柔认为:“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就没有高度发展的民法”。在此基础上,佟柔创造性地提出:民法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民法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发展商品经济提供基础制度保障,而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是建立和维护商品经济一般秩序所必需的法律制度,是当代民法的三大支柱,构成了我国民法体系的核心内容。该命题明确了民法和商品经济的关系,系统论证了民法的调整对象、体系和功能,精准把握了民法的脉搏。佟柔的这一系列论断不仅是对我国民法理论本身的重大发展,同时也对我国民事立法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为起草《民法通则》和构建中国自己的民法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
佟柔主张中国民事立法需要走法典化道路,呼吁制定《民法典》并参与多部法律的立法活动。佟柔多次大力呼吁制定民法典,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听取了他的意见,但鉴于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当时尚不成熟,立法机关决定先行制定《民法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民法通则》起草专家咨询小组,并委派佟柔担任主要起草人,《民法通则》的许多重要内容都采纳了他的观点。《民法通则》结束了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民事领域基本无法可依的现实状况,不仅为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确立了基本法律规则,还为正在孕育和成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尽管如此,佟柔还强调要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并参与立法机关多次启动的民法典起草工作,他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为未来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即便在1990年去世前,佟柔仍对中国民法典的起草问世念念不忘,鼓励年轻民法学者继续努力推动这一项伟大的法治事业。在《民法通则》之外,佟柔还参与了《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工业企业法》《破产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起草和讨论。
二、对中国民法理论体系的开拓性论述
佟柔阐述了中国民法理论体系的价值基础。在计划经济时期,商品生产与流通通常按照国家计划指令来执行,几乎谈不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愿交易,“等价有偿”的观念也无法普及。但在商品经济关系中,佟柔主张:社会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商品交换应当是等价的。他认为,作为调整商品经济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应当摆脱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等级特权观念,削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强制和对资源与利益的无偿占有或分配。民法的关键在于让公民和企业拥有自主生产、自愿且公平交易的机会,要发挥民事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因此,民法规范要多设计任意性规范,少设计计划指令性规范,从而给予商品交换者以广泛的自由交往空间。与之对应,民法理论体系的建构,也要立足于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等基本价值观念来展开,引导法律工作者科学看待调整商品经济之法律规范的基本价值取向。
佟柔率先提出“学科经济法”理论,厘清了民法与经济法的学科体系,确立了民法的平等原则。20世纪80年代初,对于应当通过“纵横统一”的大经济法还是通过独立的民法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产生了民法和经济法的大论战。1985年,佟柔受中国法学会委托,筹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张厘清民法和经济法在学科属性和调整对象上的区别,以便于二者发挥协同优势。佟柔将民法学和经济法学两个学科的学者团结在一起,共同组成了一个隶属于中国法学会的研究会,被许多学者誉为是一项“奇迹”。通过对经济法的深入研究,佟柔归纳得出“大经济法”是以计划经济为背景而得出的观点,如果采纳“纵横统一经济法说”,很可能会影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的建立和发展。以此为基础,他率先提出了学科经济法理论,认为经济法是一门学科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任务是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综合调整具体的经济事务以达到一定的经济效果。佟柔认为,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去调整,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得以厘清;民法所强调的“平等主体”是市场经济思想的体现。他坚持要在《民法通则》中写进“平等主体”这一表述,最终《民法通则》第二条采纳了该意见,《民法典》也延续了这一规则。佟柔倡导民法学应当以民事权利保护为重心。佟柔认为:“没有一个直接调整商品关系的法律部门,没有一套完备的商品经济活动的准则,经济改革不可能顺利进行,商品经济不可能正常发展。这项任务的主要方面将由我国民法承当。”他认为,民法学应该着重围绕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来展开,特别是要借鉴大陆法国家普遍采用的“物权”概念,并主张加强对物权法的研究。虽然“物权”的概念并没有写入《民法通则》中,但这一建议对此后的民法学研究及《民法典》的编纂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对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事业的奠基性贡献
佟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索撰写新中国自主的民法学教材、优化新中国自主的民商法学课程体系。佟柔先生是中国人民大学第一批讲授中国民法的教师。尽管在当时的政治形势和国际环境下,苏联民法的体系和内容曾被全盘照搬和接受,然而佟柔仍然坚持摸索新中国自己的民法学基本框架和主干理论。佟柔主持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一书奠定了中国民法学的基本框架,他还主编了统编教材《中国民法》以及《民法概论》《中国民法讲义》等一系列在国内颇有影响力的民法教材,在这些著作中,他高屋建瓴地论述了整个民法的概念、体系和功能,并就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他的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首次开设了《公司法》《票据法》等商法课程,完善了民商法学科体系。
佟柔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倾力培养法治人才。相较于自己著书立说,佟柔先生更重视教书育人。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佟柔回校工作后全身心地投入了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希望把过去被耽误多年的时间抢回来。为此,他殚精竭虑、夜以继日地工作。即便在被诊断患有癌症病灶时仍然带病坚持工作,也不辞辛劳赴京外讲学授课,传播关于民法学研究的新想法。在住院治疗期间,他仍念念不忘民法的研究和发展,谆谆叮嘱每一个去医院看望他的青年教师、研究生,要他们始终相信法治是中国实现国富民强的必由之路,要多为国家法治进步作贡献。佟柔认为,人才是最大的财富。他以高尚的人格魅力呵护学生心灵,以深厚的学术造诣开启学生智慧,以立德树人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学生。佟柔培养了新中国第一批民商法人才,指导了我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王利明,后成为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在佟柔40余年的执教生涯中,他教过的本科生数量已无法计算,为本校和兄弟院校培养的民法硕士生及博士生近两百人,可谓桃李满天下。在中国人民大学的课堂之外,佟柔还为高级法官班和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授课。佟柔教授所培养的这些民商法人才已成为今日中国民商法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中坚力量,为我国法治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佟柔深刻认识到民法学国际交流的意义,经常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致力于宣传中国的法治建设。佟柔曾前往日本、美国等国家或香港地区讲学或进行学术研讨,介绍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动态。1987年,佟柔率团赴美国杜克大学参加“中国民法通则国际研讨会”,作为主报告人发表精彩演讲,然后赴哥伦比亚大学和华盛顿大学作专题学术报告,反响热烈。这对促进中国法学家与国外学者之间的国际交流、让世界更好认识中国提供了重要帮助。佟柔关于我国民事立法、民法理论体系的开拓性、奠基性论述,奠定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基础,开创了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之路,而他崇高的学术品格和家国情怀也为我国民法学界树立了光辉的榜样。作为“经师”“人师”相统一的“大先生”,佟柔激励着当代民法学研究者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贡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熊丙万 讲师 包丁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