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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回顾
>环球时报:“信息公开”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努力
中国成为“信息充分公开”的社会尚需一个过程
很多人提出,官方公开信息和加快对舆论的反应速度,是建立政府公信力的关键性环节,也是减少对官方质疑的必由之路。这个判断有其道理。事实上,官方这两年总体上接受了这一认识,各部门对热点问题的回应率和回应速度都在上升。当然,重要部门设置与民众沟通的专门机构或渠道似已成当务之急。
但中国成为“信息充分公开”的社会尚需一个过程。对什么信息公开,什么信息不公开,不仅官方,其实全社会都在摸索。比如中国各界人士对涉及自己的信息都很敏感,这要求官方的信息必须“很准确”,中国一时还较难做到对敏感的事情边处理边发布信息,大多数部门和官员还是愿意有了“完整结果”、“搞准确了”以后再做发布。
有些公开要求未必能得到法律支持
这同舆论的要求构成差距。微博等对事件做到了完全的实时传播,要求官方的回应也应实时和同步,但官方显然做不到。由于官方已经缺少公信力,官员回应速度跟不上成了“隐瞒事实”的新证据。这样的舆论一旦形成,涉事者提什么样的“公开”要求都成了合理的,尽管其中一些要求涉及到其他人的权利,未必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要信任并尊重官方
信息公开的“突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它不是官方单方面的事。少数人可以把质疑一切当成乐子、甚至狂欢,但舆论在提出具体质疑的同时,也应肯定官方这些年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进步,对官方的诚信度给予客观评价。
在一个案件中,听警方的说法,肯定比听任何单一当事方的说法有更高接近事实真相的概率。因为后者多少都会带有自己的情绪和意愿,警方背靠的却是法律和公共利益。
中国警方是当下社会较好治安和重案高破案率的贡献者,让我们在鞭策他们的同时,也肯定并尊重他们,信任这个群体对恪尽职守、服务人民的赤诚。这样,质疑就不会走向偏执,舆论不仅活跃,而且更健康。
>>>网友微议
>散人逍遥:信息公开问题的关键是公信力不足
官方的信息的确应该慎重,与可第一时间发布的与传统媒体都不同,与微博等更不可能同步。问题的关键,不是追求这样不可能实现的同步以辟谣,是公信力的不足。公信力一旦被破坏,重建是艰难的,但目前又是非做不可且应尽快见效的。
>天涯先生:根源在于体制问题
信息公开背后的根源性问题是如何保护民众利益,不侵占民众利益。当前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多集中在公平正义缺失,法律道德不彰。集中体现就是政府侵夺百姓利益,不保护民众利益,破坏社会道德,超越社会正常秩序所带来的问题。
因为体制腐朽落后,从民众舆情掌握—信息公开—事件处理—结果反馈的一整个过程都出现问题了,也就是说应对机制因为体制原因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无论信息公开多少,但是老百姓的期盼没有给予很好的处理结果。一次又一次地重复,公信力便当然无存。信访痼疾的关键就在于堵而不疏,只是想着如何截访,而不是去解决问题让利于民,解决根源性问题。
>山野谷人:抹黑政府公信力的“拦路虎”们
对于善良的人们,信息公开可以释解疑惑,消除谣言;然而,对丑恶的“公知”、“西粉”,由于“逢中必反,逢美必媚”是他们的本性,所以,只要中国政府不接受“西方民主政治病毒”,哪怕是政府把衣服“扒光”,他们也一样会大放厥词、四处造谣,戮力地为洋主子扳中国的“道岔”效命。对于这些肆意造谣、传谣的人,只有用法律的“铁拳”,将他们的“臭嘴”打歪。
>才言: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 政府应有充分的自信
大家都在上网,大家都可以看一看网上堆满了东西,有金子,有垃圾。你想要啥都行。政府和属下的部门应该有充分的自信。中国太大,人多事多,经济发展太快,分配问题太大,对财富的占有不均严重撕裂了社会认同。大家对有些部门的信任度低是事实。做同一件事结果好环迥异。在民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警察抓坏人是应该的分内事;抓了好人,又判死刑又坐牢,这样的阴影将是“屋子里撒辣椒粉,波及全社会”。什么样的法制社会都与人的操作有关。永远都会有对社会不知足的人,永远也都会有弱势群体需要政府关注。愿我们越做越好。
>>>法林闲言
>莫于川: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要用好资源、由易到难、稳健推进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社会各方的努力。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基础公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尊重和保护公民行使知情权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社会同时也需要公民能够理智地、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体谅当前机制的局限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后,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成为深化认识、突破瓶颈的契机。例如,沈阳市民温洪祥律师申请获取多项政府信息一事成为轰动性的新闻,人们抱持极大的兴趣和充分的理由关注此事。这件事之所以引起人们强烈关注,不仅在于其申请政府信息的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还在于涉及民众眼里那些非常敏感、一贯神秘且都感兴趣的政府信息,例如行政机关的工资、福利、财政拨入资金、下级单位上缴资金、其他单位赞助款、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单位事业性经营收入以及年度财务审计结果等等,它们都成为申请公开的内容。乍一看,这确实非常敏感和宽泛,但具体分析不难看出,它们大致属于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具有多层次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应积极回应。
换一个角度来说,尽管目前各地出现的许多要求公开财务类信息(钱袋子)的申请或建议具有法律依据,理应在符合安全原则的基础上予以满足(即便在国外也必须注重公开与保密的平衡,不得损害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总的来说此点没有异议;但是,人们还需要考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本和可操作性的问题,特别是工作基础水平的问题。作为纳税人的公民当然有权了解由税款支撑的政府机关的活动和开支情况,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成本很高,必须考虑行政资源的开源节约、成本投向和公平分配等问题,必须克服行政法制建设上的急躁幼稚病和任性奢侈行为。
一些地方发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其重要成因布协调机制,没有及时完整地清理历史信息和即时信息等(这些都是常见且亟需改善的状况),特别是尚未建立起一支适应工作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干部队伍,以及广大行政公务之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还不够强,想解决问题却有心无力。与一个人相似,行政机关也会有惰性,例如它没有给予高度关注并作出足够投入,没有依法搭建好信息平台和渠道,没有编制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整理归档和发人员尚未普遍树立起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法治意识,如果一个行政机关还处于这样的状态,又要经常面对类似沈阳的温洪祥先生那样提出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的政府信息申请,其为回应申请而疲于奔命的被动局面不难想见,出现这种被动局面和巨量成本开支显然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来源:中国宪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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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松年:公开应是决策第一步
近年来,多地PX项目引起热议,甚至有的项目在被曝光后低调复产。目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大多数地方所谓的决策公开只是“结果公开”,这是变相剥夺了民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的实质内容。
决策公开是(重大行政)决策当中的一个环节。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来说,关系国家经济发展、涉及公共利益或对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决策都可以称之为重大行政决策。比如PX项目显然三方面都符合。
一个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五道程序。第一步就是必须把决策内容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这是公民知情权,是公民基本权利,决策最重要的就是第一个关口。
公民知情后还有参与权。认真听取公众意见,规定时间比如一个月,对于关系重大的可以专门开听证会。决策的内容还应该告诉相关专家,请专家从专业角度评价这个决策能不能做。专家得出结论还要送到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除此之外,风险评估也非常重要,比如征收这片土地,会不会引起群体性事件等等。
最后一步是决定。这个决定不能某个人说了算,要集体决策。我看到一个地方已经把集体决策的程序做了规定,有决定权的人最后说话。
现在很多地方出台了重大决策程序,如果政府在做一个重大决策的时候将这5个程序都做到,基本上可以保证决策不会错。但现在,个别地方政府将第一步程序放在了最后。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锡锌:信息公开是改革的支点
最强的防腐剂应该从理念化上升到制度化层面。公众享有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作为政府的公民,我们也应该为信息公开机制的运行与完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公开在现实生活中缺少,但在理念中其实不缺。上世纪80年代末,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两公开一监督”,“政务公开”是那时提出来的,后来也一直不断强化。我们在理念层面上强调的公开,可能最早是工具性的公开。所谓工具性公开,就像温家宝总理经常说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们一直在强调要引入公开的制度来预防和制裁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一次次得到民众的检验。但最强的防腐剂应该是制度化的。虽然我们已经意识到了要工具防腐,但主动的自我革命式的推进还是比较困难,因为一推就会涉及到自身利益。
公开作为社会中的支点,除了我们认识到的工具意义,还有治理意义。2003年的非典在广东最先出现,后来很快有病例到了北京。言论可以封锁,但病毒不能封锁,所以问题越来越严重,最后局势已经不能再控制了,政府只能被动应对。这样的情况下,只有公开,才能让大家合作。许多社会事件只有政府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民众的支持。
最后,信息公开问题不仅仅是工具的需要、治理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它本身是一种基于公民权利的道德命令,是公民的知情权,是基本的法律权利。自上而下,党和政府意识到了公开这个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他们愿意推。自下而上,民众是非常有需求的,今天的民众既有高度的参与热情,也有越来越强的公共理性。我们通过一些理性化、法律的行动来告诉官员,应该有更好的方式面对公共问题,提升我们的治理。其实最重要的是应该用这个支点去找到我们试图要改变的目标。这个社会中总是存在着一些空间和场域,每个人都有他的一种可能性,通过自己的力量可以让改变发生。
但是如果没有推动力,改变是不会发生的。如果我们真正去做了,虽然发了一份很小的力,但一个很小的力可能可以四两拨千斤。也就是说,公开虽然是一个技术性的要素,但是它可以让很多改变发生。这种改变可以在一般的生活层面,也可以改变政府某些制度。我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后,第一个在北京申请信息公开,我申请的是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的信息公开。我们其实只是用了很小的力,递交了一份申请,然后媒体将公众关心的问题披露出去,产生的效应其实是不可低估的。因为我们的申请,这条公路到现在政府估计每年要损失七八个亿。因为迫于压力,首都机场高速通行费先减半征收,然后是单向收费,这样跟原来相比就只收了1/4。公开这样的支点,对于体制和结构的改变是很有意义的,但是更重要的是这个工具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用的。所以公开一旦被我们真的用起来,它对于我们的管理体制将会产生巨大的建设性作用。
来源《南方都市报》2012年9月16日
>傅达林:治安信息公开才能提升公众安全感
现代政府应逐渐摒弃“父爱主义”的治理思维,她的孩子们已经拥有足够的理智和审慎的判断力,他们更希望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受到尊重。
治安信息不公开的背后,依旧是“危险迫近时仍不告知公众”的传统管制思维,丝毫经不起法治的审视与推敲。安全感是每个人生存的基本需求之一。人们为了免遭恐惧、寻求安全,慎重地将自己权利的一部分让渡给政府,就是为了从政府那里“购买”到公开透明、放心称心的公共安全。而增进公众的安全感,不是靠信息屏蔽就能获得,其最终来源于彼此的诚信,以及真实信息带给人们的可预期性。如果将治安信息视为警方的私货不予公开,既是对公众知情权诉求的漠视,也损伤了公安机关与老百姓的信任,与公共安全治理的目标南辕北辙。
从法理上分析,除涉及国家机密或为侦查破案需要而暂时保密外,包括刑事发案和破案的各类数据信息,都应该定期向社会公开。这种公开不仅将警方的工作全面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督促公安机关补弱固强做好公共安全管理;还有助于安排好个人生活,做好治安防范。因为透明的信息发布能够引导公众采取可预期的行为,结合某一时期、某一地区的治安状况妥善做好自我保护。只有在充分的信息研判基础上,公众对社会治安状况心里有底、心中有数,才能培养出处变不惊的从容与洒脱。
但是,要达到提升公众安全感的目的,治安信息公开关键在于全面充分,真正做到“亮底牌、晒家底”。在以往的实践中,信息公开还存在报喜不报忧的现象,警方公开的数据信息多集中在业绩方面,某一时期的治安成就大就公开,而发案率高和破案率低的时期就缺乏公开的勇气。这种选择性公开,自然无法为公众提供预期行为指引,更难以形成官民之间的信任。
治安信息公开的最终实效,还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观念转变。只有彻底将此类信息从内心“脱敏”,不低估公众的理性认知和判断能力,不将刑事犯罪等数据视为敏感信息而自束手脚,那么警方终归会从公开中尝到增进公众安全感的“甜头”。
来源:傅达林的博客http://fudalin.fyfz.cn/b/758917
>陆侠:公开是一剂解毒良药——兼评朱令案
民众并非期待有一个有案必破、全知全能的政府,而是期待有一个更加透明、阳光的政府。
不透明是“阴谋论”的温床,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信息沟通的不畅更容易引发人们的集体负面揣测。具体到朱令案,因为缺乏权威信息,围绕着扑朔迷离的案情,真假难辨的种种内幕,各种罪行的严厉质控,“舆论审判”的偏激情绪,“权大于法”的揣测推断,让社会付出了高昂成本,也透支了人们对司法的信心。
公安机关不是万能的。接报案时,案发已时过数月,关键证据已经灭失,从法律的视角审视朱令案,我们可以期待的司法跟进其实非常有限。对此,办案机构的思想负担可以理解,担心回应舆情会招致过高社会期待的焦虑,也有现实根由。但唯其复杂繁难,才更需以翔实的信息披露和负责任的回应廓清疑云,定分止争。
受制于侦办条件、认识手段和能力水平等因素,少数案件破不了、抓不到、诉不了、判不了的情形客观存在,苛求“命案必破”会给司法公正埋下隐患,热衷“舆论审判”更会给社会公义种下祸根。但及时通报相关侦查结果,让受害方获知完整案件信息,无疑也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朱令案之所以引发各种猜想,正在于有关方面一度对案情讳莫如深、对过程语焉不详、与其家人沟通有限。
面对日益高涨的权利意识,今天的中国社会,无疑身处公共治理最为繁复的时期,中国政府也因此被称作世界上责任最重的政府。在处理矛盾、协调利益时,政府部门固然无法做全知全能、有求必应的“包青天”,但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打造阳光政府出发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却是树立公信、加强善治的不二路径。
来源:《人民日报》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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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洪:公开不足还是公开过度
过犹不及,前提是真的太“过”了吗?
他(某官员)说预算没必要懂,这个完全是说瞎话;他说看不懂是因为这个东西很深奥,实际上就目前来说我承认很多人没看懂预算,但是根本原因不在于预算本身有多深奥,而在于信息公开不够详细。如果公开到一定的详细程度,我相信普通人都能看懂。实际上他们就是怕你看到,他知道一公开你就看懂了,看懂了就麻烦大了。他说“公开无用论”恰恰证明了预算公开很有用。现在又出现了“公开危险论”,“公开危险论”说公开的影响很大,它甚至会造成危险。有学者说:“阳光”我们很需要,但是阳光如果强了会灼伤眼睛和皮肤。我马上回应,我说现在到底是公开不足还是公开过度?我承认有些东西需要保密,但是现在不公开的部分太大了。实际上我们能够看到的东西很少,就像我们在一个黑房间里刚刚点起了一个蜡烛,有人就说太亮了,亮到要灼伤眼睛和皮肤的程度。
来源:南都网201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