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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坛|依法治国背景下民法典的编纂(第一单元)

发布日期:2015/4/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基础理论  #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导语

2015年3月21日至3月22日,以“民法青年学者论坛:民法典的编纂问题研究”为题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系列学术研讨会在华中科技大学召开。与会青年学者集中围绕“民法典的编纂问题研究”的主题展开了热烈讨论。讨论主要分为六个单元议题展开,分别为《论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则设计》(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和《以“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制定民法典的立法程序》(四川大学王竹教授)、《我国民法典证据规范的配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王雷副教授)、《民法典编纂的技术》(北京大学薛军教授)和《法律解释问题探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周友军副教授)、《新世纪民法典编纂的效率意识》(中国人民大学熊丙万讲师)、《国家所有权的基础建构》(中国人民大学朱虎副教授)和《论林权的客体》(华中科技大学裴丽萍教授)、《民法典编纂:总则编存废必要性之探讨》(广东财经大学曾祥生副教授)和《论婚姻家庭法上的私人自治》(华中科技大学冉克平副教授)。
   《中国法学》杂志社朱广新研究员、四川大学法学院张家勇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红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李昊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潘玮璘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凇纶副教授、华南理工大学张继承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李承亮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武亦文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余立力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姜战军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张定军副教授等对会议主题进行了点评。参加会议的民法青年学者就民法典的编纂问题研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内容

依法治国背景下民法典的编纂(第一单元)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论坛

时间:2015年3月21日-22日

地点:武汉·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与会人员:

俞江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校规划处处长、民法研究会秘书长

薛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朱广新  《中国法学》杂志社研究员

徐涤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院长

张家勇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竹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副院长

李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周友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朱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熊丙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王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潘玮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张凇纶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继承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曾祥生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耿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余立力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承亮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武亦文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裴丽萍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姜战军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冉克平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定军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天习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一单元

薛军:首先感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举办这样一个学术活动,那么毫无疑问现在民法典编纂应该是一个民法学界的热点(关键词),那么我们这一单元呢就首先请王轶教授来报告。它的题目是《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则设计》

王轶:谢谢大家!其实这个题目我在1月17号的时候在政法大学召开的“民法典编纂”的会议上初步的谈过一些想法,根据刚才咱们所谈的内容我想首先就民法典编纂的相关的信息跟咱们在座的同仁做一个简单的交流。可能孙宪忠老师在微信里面可能会谈的更详细和具体一些。相信我们在座的各位同仁都注意到了。就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间,编纂民法典经过各个方面共同的努力写在了这个决议中间,在昨天下午的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原来的胡康生主任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李适时主任都多次提到说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这是首次把编纂民法典写在决议中间。而且跟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做的决议很相似就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作出之后要进行任务的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一共分解成了190项任务,编纂民法典是其中的一项任务。 这项任务的牵头单位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 由他们作为牵头单位来具体的推进相关的工作,然后还有几家参与的单位,这几家参与的单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 以及中国法学会。 所以在任务进行了具体的分解之后,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习惯做法,要求承担各项具体任务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都要列出具体的时间表-就是什么时间推进到什么样的程度。所以在2015年的1月2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围绕着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召开了一次工作座谈会。这次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一方面由信春鹰 主任牵头然后法工委民法室的同志也都参加了然后各参与单位也都派人参加了这次会议。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在京的负责人也都参加了这次工作座谈会。在这次工作座谈会上,大家经过讨论,就民法典编纂形成了一些重要的共识。 这些重要的共识可能其中相对比较核心和关键的一点就是大家都认识到,作为民法学界来讲其实围绕着民法典的编纂无论是从民法典的功能定位、价值取向、还是从民法典的编排体例,还是从民法典各编具体的规则设计都存在着相当多的意见和分歧。在这次工作座谈会上无论是来自学界、来自机关以及来自各个方面的人士都提到说:学术界围绕着相关问题的讨论和争论不会在短时间内就平衡,充分的学术的共识而且就算是将来民法典颁布施行了,学术界的争论仍然要继续下去。这是学界的一种正常的一种生态,但是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间可能就有一个如何去“求同存异”的问题。所以大家说经过1月28号的工作座谈会形成了一个重要的共识就是要注重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这个所谓的注重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主要强调是说我们今天进行的民法典的编纂可能跟比较法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不大一样,我们是在既有的基础上来进行民法典的编纂的。那么在考虑“历史延续性”的时候可能有两项因素是最为核心的考量:一个就是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这个《民法通则》。尽管只有区区156个条文但大家肯定注意到了其实到今天为止,围绕着民法典的编纂所存在的重大的意见分歧其实大多都跟《民法通则》它的体例安排和规则设计有着相当密切的关联。而且在昨天下午的会议上曾经担任“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的胡康生同志专门回顾了当时《民法通则》在最后提交审议的时候,他又讲起了在民法学界广为传之的“四大名旦”的故事,他说当时全国人大专门在审议场所的旁边腾出一间办公室邀请我们民法学界四位著名的前辈民法学家:佟柔老师、王家福老师、江平老师、 魏振瀛老师,让他们就在这个会议室里面等着,一旦”人大代表“或者相关人士提出了修改意见的话,改还是不改? 如何进行修改?就赶快请教这四位老师,请这四位老师做出一个相应的分析和判断供作最后决策的一个咨询。然后他就强调了《民法通则》在我们民法典编纂中间所具有的独特的意义和价值这是历史延续性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另外一个历史延续性是在1月28号的工作座谈会上“最高法院”的杜万华同志代表最高法院首先提出来然后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后也得到了包括“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法学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认可,他说有一些问题如果说立法机关此前已经做出了相应的决断的话,他说这个时候,最好就不要去做过多的争论以免影响民法典编纂的进程,他这个指的主要是在2002年12月23号大家都知道有一部民法典的草案提交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去进行了审议。他的意思是说这个民法典的草案的确是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即使学界对这个问题的所进行的分析和讨论应该说相当的充分。但他说这个即将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从一定意义上讲是表达了立法机关作为有权作出决断的机关对民法典编排体例的一个基本的想法,其实我的理解就是杜万华同志他所提的这个得到后来大家认同的这样的一个建议,其实意思主要还是对民法学界围绕着民法典编排体例有几个方面存在着重大争议所作出的一个回应。这个我们在座的各位同仁都熟知一个就是“人格权法”要不要独立成编的问题,另一个就是“侵权责任法”要不要独立成编的问题,把这个作为历史延续性中一个重要的考量,意思就是说要把这个作为一个基本的一个共识来对待,后来民法学研究会的几位老师在发言的过程中间,王利明老师、孙宪忠老、包括1月28号会议上其他在京的各位老师在发言的时候都表示认同这样的一个说法。所以1月28号的工作座谈会其实是为昨天下午的正式的启动会是做相应的准备。然后,工作座谈会召开之后“中国法学会”作为主要的参与单位很重视这项工作,因为当时在工作座谈会上各来自各个机关和部门的同志都提到说,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要充分依靠民法学界,要通过“中国法学会和民法学研究会”组织力量为民法典的编纂来献计献策。所以“中国法学会”在这次工作座谈会之后经:“中国法学会”党组讨论就初步的形成一个决定,由“中国法学会”的张明启副会长由他牵头在“中国法学会”的内部也成立一个民法典编纂的一个小组,由张明启副会长担任组长,由王利明老师担任副组长,然后由“中国法学会”内部相关机构的负责人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负责人担任这个领导小组的成员,然后由“民法学研究会会的秘书处”作为这个领导小组的一个秘书机构,同时依靠民法学研究会的各位常务理事、理事以及民法学界现在还没有进入到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位老师作为一个依靠的力量,组成一个工作的班子来共同的推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昨天张明启会长在启动会上面也专门谈了中国法学会的这个安排,然后昨天下午的这个会议呢我在一开始也说了崔老师说的一句话他说坐在这个地方感觉很有历史感,主要是因为昨天下午的会议被称为是这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的一个启动会,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李世石主任,奚同英副主任包括民法室所有现在在职的同志和以前担任民法室主任的姚如同志,担任民法室领导职务的胡继华同志,他们都参加了会议。然后像最高人民法院的系晓明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姜建初副检察长, 国务院法制办的夏勇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李培林副院长,还有中国法学会的张鸣起副会长,以及民法学研究会像王利明老师,孙宪忠老师,崔建远老师,他们都参加了这样的一次会议。在这个工作启动会议上边刚才俞江院长在传达孙宪忠老师所提供的这个信息是说要初步决定就是工作思路上面是分两步走:一步就是马上就着手进行民法典总则编的起草工作而且刚才我们提到说根据惯例的话这个都要有时间表,有进度表。当时提出一个进度表说这个在稳妥推进的同时看是不是在2017年就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去审议,通过。当然,这是个初步的设想。 然后说到2020年是不是要全部完成整个这个民法典的编撰工作,当然在会议上面大家也形成一个共识。这些工作从逻辑上可以把它分成两部分。但其实民法典总则编编纂工作启动的同时各编的研究工作和具体的工作也都要同时的推进。这个是一个大概的一个安排而且在这个会议上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李世石主任好几次专门提到说一定要依托“民法学研究会”依托民法学界当立法机关遇到民法典编纂中间的争议问题的时候就由民法学界通过召开学术研讨会的方式来提出一些具体的咨询的意见和建议。所以说从这点上来讲的话我相信我们在坐的各位民法学界的同仁可能以后还有好多次的机会要对民法典的编纂中间的重大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贡献自己的智慧。当然这个地方是一个简单情况的介绍,因为就像我刚才说的这样的会议哪些东西是可以介绍的?哪些是不能介绍的?因为孙老师介绍了所以我们就接着做一个介绍,但是我想肯定也希望咱们民法学界能够为民法典的编纂做出贡献,毕竟这是一项全民的事情。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应该让所有的人知道的信息越充分越透彻这样越有利于推进,那就这个民法典整个的规则设计,其实留下的时间也不多了我就想谈核心的一点。最核心的一点就是说其实我注意到我们在座的老师有不少在已经发表的学术论文中间也表达过相应的意见和想法,其实我重点就谈一下其中的这个第三。因为上次在政法大学参加完讨论会之后张红教授就提醒我包括秦向军老师在内的很多老师都已经做了很多的相关的一些思考。回去以后我也搜集了相关的资料,但因为最终稿子还没有最终的定稿,所以就提交了一个发言的提纲。我重点谈一下第三部分,就还是从我自己对民法学方法论的理解, 从这个视角出发对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则设计简单的谈一点想法。这个想法上次在广财也曾经跟曾老师做过一个简短的交流,在昨天工作会上面其实也有老师也有一些机关的同志提到与此相关的问题。跟我交流比较多的在座的同仁都知道我自己借助对相关的民法学问题讨论的时候有一个思考问题的习惯就是先用类型化的思考方法对于面对的民法学问题做一个相应的类型区分。那么首先的一个类型区分我主要是根据相关的讨论结论是否需要落脚在民法规则的规则设计或者是在规则适用上把民法学问题区分为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者是民法规则的适用不存在的直接关联的纯粹民法学问题和与民法规则的规则设计和规则适用直接相关的民法问题,做纯粹性民法学问题与民法问题这样一种类型的区分。据北大法学院的徐德峰博士考证,在魏振瀛老师主编的民法教材里面当时魏老师已经谈到了理论的思考就是和民法的制度设计之间的差异。可见学界的前辈早就有这些方面的考虑。那么纯粹的民法学问题与民法的区分跟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则设计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在昨天下午的工作启动会上边像王利明老师、 孙宪忠老师、崔建远老师他们也都谈了自己对民法典总则编规则设计的想法。王老师主要介绍了王老师牵头的课题组完成的情况—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民法典总则编的一些想法。孙宪忠老师一方面提到了梁慧星老师领导的课题组完成的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另外孙老师提到他现在正在组织力量(好像咱们在座的也有年轻的同仁参加)组织力量专门做一个的民法典的总则编。我听孙老师在会上说大概有400到500条这么多的条文,崔老师也谈了有关民法典总则编规则设计的具体想法,我在听的这个过程中间也就在想这个问题就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肯定不等于民法学的总论,也就是说民法学总论里面的内容不是都要反应成为民法典总则编里面的内容,民法学的总论总的来讲的话它主要是服务于知识的梳理知识传授的便利所进行的理论上面的抽象和概括。从这个意义上讲的话民法学总论有不少的规则他只是对分散在民法典各处的规则所做的一个学理上的抽象和概括。如果我们把民法学总论里面的结论都变成民法典总则编里面的规则的话可能相当多的民法典总则编里面的规则是没有办法去发挥裁判规范的作用,也不能指望它去产生行为指引的这样的一种功能。因为民法学总论里面的讨论结论大多是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的讨论的结论,而对于民法典的总则编来讲它所包含的规则设计恐怕主要还是给裁判者提供裁判依据的。我们可以指望它的反射作用能够产生行为指引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我不大认同可能有一些老师主张在民法典的总则编里面把总论里面所有的内容都对应的都照搬过去都设计一些相应的规则。其实这一点我注意到在座的薛军教授在06年“法商研究”上边有一篇讨论法律行为制度的文章,我俩可能用的表述方式不一样但如果我理解的没错的话,可能我们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这个薛军教授在“法商研究”上面的这篇文章所表达的主要想法意思就是说:像法律行为制度我们可在理论上边作为一个理论研究的成果去继受它,但是不是一定把它变成民法典总则编里面的规则设计甚至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我们的民法典里面是不是一定要有一个类似于德国民法典那样的总则编,可能都是一个值得讨论的事情。这个在我整理的文章中间这也是我重要的一篇参考文献,的确我也有这样的一个意见和想法。特别是我们将来《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直接成为民法典中间的合同法编而我们合同法它的总则部分已经把一个合同行为从生到死做了相对来讲比较完整的规定。那这样留给民法典总则编的法律行为制度去做规则设计的空间其实已经相当相当的小了。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讲究竟我们将来民法典的总则编如果要规定民事行为制度或者传统民法所讲的法律行为制度的话,我们究竟写上什么样的内容我觉得这个考虑。另外如果我们的人格权法要独立成编的话那么对民法典总则编的主体制度究竟将来要做怎么样的制度设计?可能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事情。正好大家在会议上当时张红教授也在我们也提到我们有公司法、有合伙企业法等等这么多的商事特别法的存在。民法典的总则编写几个抽象的与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的条文我们怎么指望它能够成为裁判者对纠纷去进行处理的裁判依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纯粹民法学问题和民法问题它的区分意义在我自己看来就是纯粹民法学问题的讨论结论不应该立法化的,民法问题的讨论才应当是立法化的。谈的不对的,没有谈到的欢迎各位批评指正。谢谢!

薛军:下面请张家勇教授做评议人。

张家勇:对刚才王轶教授所介绍的表示感谢。他把最新的会议精神跟信息已经跟我们传达到了。那我们知道到底这些个在我们民法典的未来的制定过程中一个享有绝对决定权的一个组织他们的组成人员,他们的一些真实的或者说您暂时的想法。应该说这个民法典的制定更多是一个权力的斗争的问题。有些时候是个学术问题,我个人的理解在这里可能有一个政治决策或者权力斗争的这样一个结果问题。权力斗争也不是一个很悬的东西它也就是实力斗争吧。那么因此他们的一些想法会影响我们在作出相关的学术研究的如果用我们的对策建议的问题实际上立法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对策建议的问题。说这个时候呢可能是 实力斗争可能是对我们相关决策建议的时候有重大的影响。那么我不谈这些抽象的我也不善于谈抽象的。那么我谈几点具体的也是结合这个王轶教授刚才所介绍的一些信息,提我一点看法。那么第一个呢是关于刚才谈到的这一个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全国人大的他们的一些个想法似乎你说在2017年这一个民法总则先出来2020年争取完成民法典的制定,那么如果按照这样一种思路似乎民法典的制定呢还是要采取所谓的分步走的问题。那么如何采取分步走我就马上就想到了一个问题其实你刚才已经提到过了,因为民法典的制定必须全局化的思考如果我们现在不把一些全局性的东西做出一些决断。记得王竹也曾经提到要制定什么民法典的立法方案那这其实就是一个决断性的东西可能比民法典总则走的还要在先,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也是你刚才已经提到了我们的这个民事主体的规定。到底要不要再我们的民法总则中还要像我们的民法通则那样还把这一个自然人、法人这一个甚至引入合同法已经确定的其他组织纳进来。这个主体的规定到底产生多大的范围怎么去规定这个东西你必须首先要涉及一个问题就是说我们准备把那些个其他法律比如说公司法包括合伙企业法这些法律也就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问题这就有一个大的问题。那么再举个例子,那么刚刚提到的这个可能2002年大家可能非议更多的一些的这个民法典的草案说这是一个立法机关作出的决断。我们未来还要按着这样走那么似乎中间的这个开篇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这些基本法律相关的东西是不是揉到一起,揉到一起的时候比如说他的法律行为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一些规定都是揉到一起去的,它中间没有强调我们在学界经常研究过程中所提出的体系整理的这个工作,它压根没做。那么这个你如果采取分步走而不把这个问题解决掉那你以后的民法典的编纂根本就没办法编纂。总则的问题都不把合同法的问题解决掉那你怎么可能走下去呢。就是说总则的问题把这些都砍出去,如果说把它砍出去那么意味着什么呢 ?关于法律行为这一块可能在座的有很多想法,我而言没有进行深入的思考但是我总感觉有些时候我们直接借鉴采纳德国的这个传统似乎是最神秘的,风险最小的。我是感觉到德国人对这方面它的研究的深入度是远超过我们的想象的,有些时候。我们现在现在很多创新包括我们的合同法自己感觉比较好的一些东西制定出来发现凡是需要改的地方都引发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在学术中的,在实践中的都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凡是想创新的似乎我还是说因为立法是一个权利较量的地方,实力较量。它们有决定权的人未必会把有些东西搞的很透、很深。 因为他们按照他们的实力决断做出这个决定选择未必会是个好事。那么最好的也是最省事的方法,德国人做的挺好,那么我们就把它拿过来。有些东西只要不跟我我们冲突很大的用过来我认为风险最小这是从风险角度来看一下可能有他的一些好处。但是从立法这样一个方式来讲分步走也是一个整个法典编纂的整体决断的问题。它的连接可能是需要注意的这是一个问题,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说刚才王轶教授介绍的这个我们要注意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有一些历史延续性的问题。一个是民法通则的问题。另外通则我目前在研究的一个问题就是统一民事责任的问题。就是我不谈其他的我认为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极具创新性的。在某些方面来讲它比较法来讲它脱离了德国法的思路而走向了法国法的选择。其实在法国法的卡克拉克法案中关于统一民事责任的规定它有一个一般性的规范。照顾了所谓的侵权所谓合同特别性的问题。那么这个规定呢和我们的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这一章的规定是思路非常之相像。我最近考虑的一个结果就是如果我们要延续民法通则这个传统那么就有可能需要打破我们现在已经有所谓的的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这三部基本的法律制度所建构起来的一种民事权利救济的方式。那么我们还需不需要,就像我之前讲过的物权请求权跟侵权法上的绝对责任的问题,那么它是不是需要进行区分我始终搞不清楚为什么一定要承认一个物权请求权。尽管德国人讲究这个。 我刚觉得德国人挺好的,但就这点来说我有点不太理解了,就说我们在很多方面需不需要把它分开来讲,作为两个不一样的东西结合起来比较麻烦。事实上德国人其实也走到这一步了,包括物权请求权的很多功能已经构成民事救济特别是绝对权救济的一般方式、一般手段。那么这个时候你还在放到物权法领域去规定是不是合适的问题这是一个问题,那么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按照统一责任建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还需不需要作为两个不同的这一个民法典两编的组成内容。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对于合同法来讲它的基本问题是通过合同创设性的权利问题那么合同法也作为一种权利创设的规范来看的话它和物权法的物权归属确认的规则应该在功能上等同的。那么我们最后的关于违约责任的解决应该是解决什么呢?解决就是通过合同有效创设的权利怎么去救济、保护的问题在这点上和侵权责任的救济应该在功能上是一致的。如果是在功能上是一致的,应该把合同法这个违约责任的规范从合同法中脱离出来和侵权责任合并起来成为民法的民事责任编里面合到一起来作为权利救济。这是我整个粗略的一个关于统一民事责任构建的基本思路。就是在功能上应该把民法的基本功能分为权利的创设和确认规范与权利的救济规范。救济规范就是一个什么呢?就是一个责任规范而权利的创设和归属责任的确认的这个规范即使合同法、我们的人格权、我们的物权法、包括知识产权这样一些都应该纳入进去。所以这是一个传统如何继受的问题。如果我们还要维续这个传统的话这是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 那么第三个问题呢是王轶教授一直是比较看重的一种分类就是民法学的问题和民法的问题的区分问题。我认为我们不要把理论研究的问题扯到立法上来解决, 我们现在的很多法律喜欢把定义条款搞的很多, 甚至恨不得把我写的教材全部变成法律条文,这是很可怕的一件事,那么这个区分也要注意难度。处分行为跟负担行为是一个民法问题还是一个民法学问题?我举一个例子我最恨的合同法第51条,那么这个条文如果我们说采取德国法的传统应该有这样一个条文,如果说我们不承认处分行为那51条不应该成为一个条文。我们压根就不应该承认处分行为的存在,何来处分行为的效力规范呢?很多时候特别是在物权变动的时候。效力规范特别是在处分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时候你都不承认他了那还有什么效力待定不待定的问题呢?这个问题它到底是有因性无因性的承认问题失去了这个无因性的支撑之后独立性其实说实在的它就变成一个学术问题。就变成了民法学术界的问题。如果我们现在规定在合同法第51条又要按照我们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去做的话那似乎就是要把它实质化了。那一实质化那就变成民法学的问题了。所以说很多时候这个概念用起来挺好用的那我们如果要把它腿到极致的话同样的也很危险,很多时候民法学问题跟民法问题是搅在一起的分不开的。但是我们不把所有的民法学问题放在民法中的这个思维是好的。把我们争议的疆域放的更宽更广一些,一旦被决断了民法学上的问题就可能变成民法的问题我大致是这样看的。谢谢!

 

自由讨论

朱广新:刚才王轶秘书长给大家提供了非常好的信息,给我们青年民法学者提供了很多多新的希望和期待能够参与到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事业中来对于我们民法学者来讲呢是一件非常荣幸的事情但是依什么程度进行参与这个很重要。可能下一步看民法学者怎么来组织了,能不能大家给提供这样一个平台。我觉得最关键的还是我们怎么样以什么样的主体来开会这个很重要,是采取主要制度各个集中一两个制度或者一两个主要问题效果是不是更好一点?下面我就王轶秘书长刚才讲的一个观点我也非常赞同纯粹的民法学问题与民法问题应该进行适当的区分。对于这个问题呢,物权法颁布之后我也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就是关于物权法总则篇的合理构造问题。 当时我提的观点应当说把学理性总则和立法性总则进行区分,我们物权法我当时进行研究我发现就没有把二者区分开来,但是有一个学理问题纳入到民法物权法总则导致民法总则他体系比较杂乱很多条文是可有可无的,影响了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民法说白了它跟公法的机制是不一样的。公法它的机制是以公权力的介入为发动机制的,而民法它的机制是以当事人的它的主动的起诉作为机制的,如果当事人不他不向法院进行起诉我们民法的裁判规范发生不了多大作用,不像公法那样所以在一定意义上我对民法的理解还是要立足于裁判规范作为一个基本的出发点这是我要强调的一点。另外一点我讲一点感想就是说我们目前所采取的民法总则先行这样一个立法的或者民法典的编纂步骤我觉得它违背了我们对法律的一般思维。而且从世界各国关于民法典的编纂问题进程来讲一般都是采取的先易后难的方式而先分后总的方式。而我们现在是刚好颠倒过来了,就我们东亚国家的立法来讲在上个世纪初期进行的立法一般来说先从婚姻法、继承法入手这些相对难度比较小的。这些对体系性的影响相对较小一些而我们现在从民法体系性最难得两块一个是民法总则一个是债法总则这两个在民法的体系上讲这两块它的质量好坏直接决定了整个民法典整个质量的好坏。所以说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民法的各个部分现在还没有讨论清楚,现在先从总则入手那么将来我们怎么安排的问题。我觉得将来民法典的编纂如何我自己是打很大的问号的。按说呢前两年我们也启动了关于继承法和婚姻法的修改问题现在因为民法典的问题把这个给止步了。其实完全可以我们进行着继承法和婚姻法的修改的基础之上再通盘考虑民法典的编纂问题。当然这个已经是后话了。我们只是在学术讨论上来讨论这个问题,立法者是不可能采纳的。就民法总则来讲我们要包办它现在当然就必须解决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法律行为制度跟合同法第三章之间到底怎么来确定这个关系,这是一个很具有启示性的问题。那么刚才王轶秘书长也提到了法律行为这个制度大抵是我们怎么来看待它到底是一个纯粹的民法典问题还是一个民事立法问题。目前根据我们的主流意见来讲还是把它当做一个立法问题来进行看待的,那么现在呢我们依旧以这个为起点来进行思考。那么不论是民法总则的问题还是合同法第三章怎么来确定这个模式是值得讨论的。在这方面我们也可以参看一下欧洲私法民法典草案它所采取的合同及其他法律行为的这么一个编纂性的概念。就是以合同为基础这其实是德国对各国民法典的影响,也可以把它看做是一个学理概念然后以合同法为基础来把它单纯的把一般行为做成一个抽象性的一般性规定这样就可以把合同法的第三章给移过来了移到总则里面。当然这个模式是不是能被现在我们的主流学者来进行采纳可能需要我们广泛的讨论,我们大家形成一个共识。那么我就简单的说这么多下面请大家自由发言。

朱虎:我刚才听到王轶老师的观点,总则中的关于法律行为的问题。可能在王轶老师看来更多是一个纯粹民法学的问题可是就像刚刚朱广新老师提到的一样,就是在即使在德国民法典之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其实很少是对法律行为做出一个正面的的规定的。换而言之做出正面的规定的属于总论教科书里面所讲授的内容。那么规则更多的是有关于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问题。那么这方面的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概念问题,所以这些问题能不能简单的视认为一个纯粹的民法学的问题。当然就像朱广新老师提到的一样,那有时候关于这个法律行为的这个效力瑕疵的规定更多的是以双方的行为就是合同行为来作为一个原型。那这里边我当然承认但是这个问题只是说你是说是放在民法总则里面规定还是放在合同法中来规定的事情。但是它到底能不能简单的定位是一个简单的民法学问题可能我倒觉得有一些稍微不同的一点意见。其实我想说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刚刚张家勇教授所提到的统一责任法的问题,其实我也非常赞同在物权责任请求权、违约责任请求权有时候去单独分在某一个地方确实有一些问题但是我想说的是真正的从双方利益的关系来考虑的话。即使把他们规定在统一责任法里面物权责任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和违约请求权甚至还有所谓的其他责任的问题能够存在一些我们说的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上的不同。如果确实仍然存在不同的话那么即使有一个所谓存在统一的责任法那么对适用而言有多大的意义?较之目前来说会不会降低适应的成本?以及其他考虑?这是我想考虑的一个问题,我就说这么多。

周友军:我还是想谈一下关于同意民事责任的问题。我最近看了日本学者吉村良一这个侵权责任法对这个问题有一些探讨。日本人对这个问题考虑的还是很细致。它主要是谈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这两种在侵权法上怎么定位。根据日本学者的看法有不同的意见,有一种观点认为说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基本上就是绝对请求权的内容。有一种观点认为,他就是权利效力说。基本上就属于绝对权请求权的立场还有一种观点就认为是是侵权行为效果说,认为这是一个侵权行为的效果,但是如果采用侵权行为效果说那么接下来的规则要件该怎么设计是不是跟普通的共有责任是一样的。那么这个地方就有一些争议了,所以我个人觉得如果把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捏和在一起的话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一些争论。而且使整个侵权法的体系搞的有点崩溃尤其是归责原则体系所以我还是比较倾向于比较传统的观点。包括我们在坐的李承亮老师写的论文也都提到说就是侵权责任还是要回归到损害赔偿整个概念上来一定要坚持传统的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责任的同义词的这样一个立场。然后把绝对权请求权跟它进行严格区分不然会对侵权法的整个归责原则体系尤其是既有的一些规则造成一个很大的破坏在适用上也很不方便。这是我的一个想法,谢谢大家!
薛军:刚才提到的这个关于法律行为的设计的问题我想说一点我自己的想法。刚才朱老师提到的关于欧洲的示范私法的关于法律行为和其他法律行为的规定这个模式我的想法我还是同意刚才王轶老师说的这个是不是现在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在总则里面不规定法律行为比较好。我的理由是我们这个法律行为即使是在德国这个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里法律行为的规定)原则上是不能适用于婚姻法的,一般教科书都是说原来在立法上在设计的时候是提取公因式,法律行为都适用于后面四编。但是后来例外越来越多现在基本上人们都认为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只要没有说可以适用原则上都不能适用。就是说已经不是名副其实的总则了,即使在德国这个法律行为的规定基本上适用于物权法和债法,债法物权法的总则就是关于法律行为的。但是我们国家又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处分行为的话那么其实法律行为就想保持现状。把法律行为的规定放在合同法里面规定从立法技术上讲可能采用这种比较经济。从立法技术上来讲核心的精神就是避免重复。 避免重复就是最经济的。按照我刚才的说法 就是人生下来除了合同法以外适用的法律行为的范围其实很小, 在那些很少的条文里面如果有涉及的话援引一下就完了(这是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哪几条这样子),这是我一点不成熟的想法。

姜战军:我昨天再跟家勇在讨论统一损害赔偿法的问题,家勇走的比较彻底,但是我觉得不要走那么彻底,我觉得在损害赔偿法整体的这个框架内有一部分它应该是有一个统一的规则比方说要不要给非条件损害的赔偿?要不要由什么惩罚性?等等总之在损害性赔偿里头有一些共性的东西应该做一些统一性的规定。这是我第一个观点。第二个,我觉得彻底的统一责任法可能是有点行不通的。我同意周友军的看法现在我们侵权责任法规范规定的方式或者说包括民法通则包括的方式,那么形式上规定了统一的请求权而实质在运作的时候还是分开的。其实在物权请求权下不讲究过错它就是一个这样那样的不考虑过错的问题,放在一起后还是要分开适用的就是说这样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我觉得德国的这个总体的模式应该是没有什么明显的问题的,如果是调的话其实也是小调但是我们是革命性的调整了。

薛军:刚才听了王轶教授的介绍可能目前是一个框架性的设想。如果有几个问题如果说王教授能够下次到那个会议上能够带过去。这个意见第一个,刚才有几个是跟我观点比较相似的就是究竟我们这个民法典编纂究竟是一步走还是分几步走这个主要取决于你怎样来看待我们想要一个什么样的民法典编纂。而你们刚也基本说要传承实际上来讲不是想要大修的如果说大修的话我们把以前的全部废掉从头搞。但是其实这是不太可能的那么既然是不太可能那么我们既然我现在现存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主体法大体上小修一下就纳进来了,它是有一点带有一点法律汇编。它不是一个很原创性的这样一个民法总则它跟民国时候实际上还是不太一样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分步走,另外刚刚大家也强调了民法总则的部分它实际上你怎么用它取决于你怎么协调你看刚才合同法谈到的问题甚至它其实跟后面有很密切的关系。你如果说单独的做一个总则部分那你如果后面的大体的方案没有确定下来你这个总则也是不好搞的。你这个人格权法是独立的你还是放在自然人的保护下面,也是需要协调的。刚才大家讨论了一个技术性的问题我也比较关注的就是我们国家是不是要模仿德国所以一定要有一个统一的规划然后把它一次性的编成,另外也是一个比较高效率的方案。刚才大家也讨论过一个技术性的问题我曾经也关注过这个问题就是我们国家是不是要模仿德国式的以大的法律行为为核心的大总则。我当时写这篇文章主要是想提醒大家注意这个问题并不是像大家想的那样除了德国没有什么路好走,我主要是讲这个问题。其实在德国之后它是有很多变体的,荷兰也是有变体的,意大利也是有变体的,意大利它就是围绕合同法来做。那么出现单项问题怎么办?我就在合同法的范围内准用你可用财产性的单项行为就完了。 我觉得我们国家事实上现在合同法部分现在关于合同表示的意思瑕疵这个内容刚才又有老师提到了。那么其实我们的婚姻法我们都有关于相应的关于那一块的意思表示瑕疵的内容那么这样一种传统我们是不是就应该坚持。我们不要走德国式的那个路子,这一方面对中国目前的的立法最起码要有一个真切的认识,然后我们才能做出选择因为我们毕竟要承认我们现在整个民法体系还是在德国式的强大的影响之下那么在这个影响之下我们在考虑中国民法典的编纂的时候哪一些使我们国家的传统像王利明老师在北大开会的时候他强调了其实我们的人格权法独立是从民法通则以来的传统就是肯定大家以前没有注意到那其实我们现在已经开放这个了。那些要坚持比如说第六章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独立性的问题,那么这是不是我们需要探讨,你如果要推翻它你就需要强大的理由你如果没有理由推翻它你就需要坚持他。这是我的一个不成熟的评论,那么下面就请王轶老师有一个总体的回应。

王轶:那么我就占用一点时间简单做一下回应。首先在刚刚介绍的情况在会议结束的时候他们说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最终去决定,所以关于这个期限等等这些是不是就最终的拍板的现在不好讲。所以咱们只是作为一个学术讨论的信息来进行沟通和交流。这个是想说的第一点。第二就是各位同仁都提到一点就是相当重要的就是这个昨天李世石主任在昨天发言的时候也提到了他提到说即使是先启动了民法典总则编的起草也要做好顶层设计和统筹考虑。说做好顶层设计和统筹考虑我想就包含各位同仁刚才在发言中所提到的就是你不能民法典总则编单边突进不考虑民未来整个法典编排的体例。这点代表最高检参加会议的边建初副检察长在发言的时候还专门提到这一点。他说在民法典总则编的体例和内容确定的时候就应当是整个民法典的编排体例和大致内容要确定的时候。可能从这一点来讲可能这是一个同步去考虑的一个问题。另外第三点呢就是,的确刚才各位同仁在发言中也提到了我们进行民法典的编纂是在立法机关已经制定颁行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等这些单行民事法律的基础上啊来进行法典的编纂的。那这就意味着民法典总则编它的起草和整个民法典的其他各编的编纂工作他的确是要同步的进行考虑,只不过说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会放在哪个方面。大家会有这样的一个区分的问题,这个是想说的第三点另外想说的第四点关于纯粹民法学问题和民法问题的区分。我十分相信一句话那就是这个世界上所有的类型区分都是一件相当冒险的事。包括平时民法学问题和民法问题的类型的区分为什么这么讲。为什么说跟民法规则的设计跟适用有直接的关联加上这样一个限定语。我记得曾将徐德峰博士曾经问过我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加这样一个限定语,其实加一个这样一个限定语也是对这样一种冒险事情的一个相对比较谨慎的态度。因为当把某一个问题归结为是所谓纯粹民法学问题的时候其实也是在表达一个立场,也就是这样的一个讨论结论不应当立法化那你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对民法规则的设计那也是有关的因为你表达的立场是说这个讨论结果不应当立法化。只不过他是从法定的意义上去表明这个立场的。所以关于法律行为的问题我想在不同的语境下它一定是不同的问题类型。所以我一直主张既适用类型化的思考方法对民法中做类型区分的话就像大家都熟知的一样。我们要在这个原则所工作的时候去探讨他的含义而不能在这个词语休假的时候去探讨它的含义。那意思是说要放在语境里面来看所以对于法律行为的问题我想他究竟是属于什么类型的民法学问题也要在它工作的时候去看他究竟是个什么类型的问题。如果我们谈论的前提是我们的民法典总则编就是要接受法律行为它的法定化然后我们在讨论民法典总则编的法律行为制度和民法典未来的合同法编以及那些调整单方民事行为、共同民事行为的那些编里面的规则那么彼此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规则配置关系。我想那是个民法中间的立法技术问题在这个语境下它当然不是纯粹的民法学问题所以当说他是个纯粹民法学问题他论战的对象一定不是这样的对手,论战的对手是主张把法律行为制度立法化的这样的论战的对手。所以我想不同的语境之下同样的一个话题可能是不同类型化的民法学问题大概也就在这样的语境下才能把这个问题说清楚。最后的一点刚才家勇教授在评议的时候也提到说民事责任的一体化的问题。我是去年的时候有一个重要刊物有个匿名评审有一个篇文章讨论的主题我是给了高分,里面里面就谈到了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体构造上边,我觉得可能像刚才几位同仁也提到的对于我们的民法通则包括02年的民法草案怎么去看。凡事在历史上存在过的都会留下它的印记,只是它留下多深的印记。所以对02年的民法典我相信我们的立法机关也不会把当时的那些规则设计全部都照搬过来只不过围绕这编排体例的一些决策性的决定可能在这次民法典的编纂中间想做一些调整和改变会有困难,所以我刚才举了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例子。这是从目前的考虑情况来看可能会有难度但里面的规则设计我相信有相当大的讨论空间,这可能也是以后咱们研究会的小型学术研讨会像刚才广新教授提到的我们一个制度一个制度,一个专题一个专题的做深入的讨论,然后给立法机关提交比较有说服力的这样的意见和建议。非常感谢家勇教授刚才的评议和刚才各位同仁发表的的评议意见,我做以上的简单回应。谢谢!

王竹:这些年我逐渐的发现民法典立法的问题,发现忽略了民法典立法的一个宪法框架下的一个立法程序问题这使得我不得不暂停我的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一些写作,我越来越担心的一个话题昨天晚上张红院长还有几位同仁邀请我到中南财经政法去讲了下,我今天实际上是接着讲下。我有种淡淡的忧虑,就是我们现在的这个立法机关好像根本就没有一种在宪法框架下去起草民法典的意思而相应的立法程序设计包括刚才王老师也讲了也不王老师没有批露相关的信息听不到他们对这个事情有任何的考虑,侵权责任法那次非常让人印象非常深刻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合宪性的探讨。以及更之前的关于物权法的立法合宪性的问题我们这次如果以这样的方式来进行回应的话我觉得回应的是不够深刻的。我们要看到我们现在民法典的起草是在82年宪法的宪法的框架下而非常可惜的是,这次立法的修改过程中民法学界根本就没有参与到立法法的修改。所以立法法根本就没有对我们这种批发转零售再转批发的民法典的起草过程有任何的制度设计,这次立法法的修改越修改到后面条文越觉得是件十分可笑的事情。至少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特别的处理,那现在的话现在一个立法法的设计就是在几乎没有任何变化的宪法框架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些规则上去民法典的设计我这篇文章非常的长之前在北大在北航昨天都报告过一部分,其实基本的看法有几点:第一,我们的立法机关的审议能力是非常有限的,我就不是说他读不读的懂条文啊,看一遍都是很可怕的事情。第二个就是我们的立法机关没有真正的把这个事情当成一个事情,也就是说我们立法机关没有一个完整的关于合宪的去通过民法典。这次包括刚王老师刚谈到的民法总则的设计 其实这样的一个做法在合宪性的问题上也是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事情比如说我们将民法总则诉诸于全国人大会改变它对于整个后面民法典的修订产生影响吗。根本就不会嘛。因为我们看到的是实质性内容就是由中国共中央来提出民法总则的制定编的它也不解决它和民法分则的各个编的这样的一个关系问题。最终我们还是要落实到条文这样一个体例中来这样一个问题,所以我还是先把这个报告的主题谈了再谈一下关于民法总则的问题。我的看法是在现在的审议的能力的情况下。我有一个非常悲观的判断全国人大的审议能力一届都不会超过四百条。就这能力你也没有办法。还要进过三读这样一个过程。其实我考虑来说我一直比较倾向于成立一个比较官方背景的民法典的编纂委员会。这是我就想这个人大的工作组能不能回到单纯的第三方起草的工作组。第二个是特别建议的要做一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立方方案的事情。这个立法方案的问题然后梁慧星老师谈过好多次,也没有引起好像重视。我们没有一个立法方案的话它带来的问题是什么呢就是很多政治性决策的问题诉诸于条文然后再条文层面发现有政治问题的时候就退回来。这是很麻烦的,物权法的这个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问题他就是作为条文去审议,他就遭受公开性的质疑如果在条文审议之前先由一个更高的政治决策机关先确定下来。社会主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们物权法立法的一个政治抉择的话,其实问题不会出现的。我们中国是有非常的这样的一个传统基础的。不管是那个在20年代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在伪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民法典之前,我们做的这样一个民法五编的这样一个民事立法原则。还是前苏联在1956年开始起草的在1961年颁布的苏维埃民事立法纲要,到苏联解体之后91年仍然会有一个苏维埃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当然没有实现,这样一个立法原则的起草非常符合我们的立法习惯。我个人觉得包括合同法当年也有一个很好的立法纲要。要其实梁老师对物权法、合同法起草过程中也都做过这样的立法纲,要其实立法纲要这样的设计,我个人认为应该由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层面的人来做这样的决断。它在这个过程中就不会出现因为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出现的民法典违宪的风险,但是现在看不到这样的做法,冲上来就说我们要起草一个民法总则这个是不正常的。其实先做一个民法总则这样的一个设计,这样的设计本身是一个完整的民法的立法方案所应该包含的。这个立法方案我们可以讲的虚一点就是指导思想。我们调整的范围对于那不熟纯粹意义上的司法化的调整。然后是我们的篇章结构,然后才是我们的这样一个立法的这样一个进程。现在就是很草率的做出一个民法总则直接立法的问题这个方案是非常值得怀疑的。在这个立法方案由一个更高的政治决策机构确定之后才能够诉诸于一个限制条文总数的民法典的法典化方案,也就是我们所谓的编纂。我们现在已经有了几百条的民法条文当然肯定的是绝对不会每一个条文都去修改。反而以现在这种起草方式绝大多数条文都会保留下来,按照这样的一个过程中我们其实需要做的其实是一个告诉在3000个全国人大的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到底哪些地方我们改了,哪些地方不改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是专家委员会统一审过不用改了。其实你们就关注你们的最新的几百条在你们的审议能力下你们就认真的读一读,相对科学的民主的把这个条文给通过。可能这个才是我们相对来说希望追求的从我个人的角度讲,从追求这样的一种政治治理结构的角度讲我并不希望我们的民法学者提出一个我们认为的非常好的草案,但是希望我们的那些不太懂法律的专家们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闭着眼睛通过了。想起我们的学者这个其实并不是我们最理想的政治结构,我们最理想的政治结构是专家发挥自己的作用起草一个很好的法典草案,我们的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也是认真的读了草案,至少读了草案。然后,该提意见的提意见,不懂的情况下不瞎提意见。最后在我们的政治治理的框架下通过一个的民法典,这个可能是最理想化的,这两个缺一都是不可的。这个问题我想还是应该得到重视,然后我是经过我对这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评估能力进行审议之后,可能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对这个法典化的方案进行过讨论之后。保证它的政治上的正确性和内容上的可靠性的情况下,再交给那个举手投票的最高立法机关在全国人大的会议上去通过。我们都看得到就在刚刚过去的人代会最后的一天然后非常急促的通过了我们的这个立法法,然后它的效果是非常让人担心的。在立法法的104条充分体现了我们现在的立法机制能够写出的条文水平。第一款第条的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检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终于纳入了具有宪法意义的文献的立法法。但是但是在第四条居然写了广东省的中山市、东莞市、甘肃的嘉峪关市和海南的三沙市自己单独享有立法权,我想不到一个宪法性的立法法文件专门在104条专门写了这么一个内容更神奇的是和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权的宪法依据写到同一个条文里面。我们的全国人大审议条文审议到最后就会出现一些神建议,我们的民法典到时候不会比这个好,因为民法典比这个立法法长,立法法改完了之后才104条,我们搞完有一千多条,到时候那种神观点还有神修改都是不可避免的。在这样的一个全国人大审议结构下宪法框架下规定是这么审的而我们还希望诉诸于一次性的按照宪法的框架对民法典进行法典化于是我们宪法条第三款。这个时候我们做一个民法典的法典化方案。就是说保留的就不写了你们也甭讨论了,然后改的地方和新增的地方做个表,哪个哪个改哪个你们就在这个框架里面谈吧,甭再跳出去了。那个东西让他们在条文里面讨论会出大问题的而你不能阻碍人大代表去发言,他这个发言是宪法赋予它的权利。这种神发言的的方式我们在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中已经感受过一次了。侵权责任法的饲养动物致害写了三个一般条款每审一次增加一个饲养动物一般条款,最后不得不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人先咬狗狗再咬人都不免责这样的一个神结论。这种立法方式非常让我担心的,所以我还花时间就是说设计了一个感觉好像一种理想化的设计方案确实是基于我们现在的审议能力和审议的结构我们不能期待到未来的不管是现在的2017年2020年讨论甚至这一届人大还有八年讨论我们当然是希望诉诸于这一届领导八年之内把它通过。假如通不过又是一个新的轮回,我们的所有的工作都变成一种资料的整理复印,整理复印这样的一个过程。那么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怎样把它通过实际上是非常需要思考的问题。这个是是我的一个按照主题的发言。还有五分钟的时间我想谈一下关于民法总则的问题或者民法通则的问题。我一直对于这个我们现在这个民法通则要改民法总则的事情是非常迟疑的。包括我们会从对民法通则的章里出发我们民法通则,就从内容来看,翻译成general princle是有问题的。我们的民法通则里面有太多的rules。我们的民法通则我现在写英文论文的时候我都迟疑你到底是general princles还是general rules今天把民法典总则的改成general princle 你未来的那个东西是princle还是rules这不是一个翻译的问题。我反而感觉今天的这个我感觉更像一个rules未来可能是要单独做一princle的东西才符合我们提取公因式。包括我们债法总则也有这样的问题就是说按照这个思路的话你可以去模拟一下如果先起草民法总则会出什么问题。先起草民法总则就涉及到对民法通则的修改,那我们有一个办法起草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继续试用。就像物权法里面写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条文相冲突的就是用民法总则。我们的民法总则以后就没法使用了民法通则那么多条文在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如果不这么弄那么另一种办法就是把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总则。那就问题更大你到底要删掉哪些地方,你删掉了之后你怎么办。有几个地方是必须要确定的,比如说73条关于社会主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你删不删,你删了之后当年物权的的争议又回来了。你不删,好,你不删这个都不删到后来待有多少个条文不删。你未来要起草人格权法然后你的人身权利你动不动你?你不动,好,那以后出现又是一个适用的问题。 你动, 我们中国有一段时间就没有人格权法,所以一个相对比较合理的起草过程不管是按照我的实用主义思路还是比较理想化的做法应该先把人格权法搞了。人格权法你搞了以后你比如说婚姻家庭法还有改是另外一个问题。然后再来说搞不搞总则现在如果人格权法不搞,民法总则的设计就会涉及到人格权法进而涉及到债法总则这会成为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我们时间这么紧紧任务急,结果第一步棋就走出去搞这个民法总则。我是非常担心这样的立法程序的即使诉诸于全国人大,我反而觉得诉诸于全国人大纯粹上浪费时间。我们前几次起草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我们第四次民法典会议上世纪90年代末期就是我们要起草民法典然后合同法停止了。2000年以后我们又开始民法典起草,崩!又挤出个蛋就是这个物权法。这回我们如果我们经过极大的努力搞出了民法总则这个民法典时间也耗的差不多了又该换领导人了我们可能再也没有机会再在这么大一个重大的决策里面再写一个编纂民法典。然后79年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决议在2014年灵光闪现一下又不行了,可能我们真的只有一次机会一次性的把民法典起草出来算了。所以我才提出了我那个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实用主义思路。真的是怀着一种制定民法典的责任感才提出这样的一个建议。否则我觉得还不如这样算了,慢慢起草人格权法,民法通则将就着用,其实还挺好的。我们全部修改完之后我们民法真的诉诸于实行以后可能比真是诉诸于于民法典效果还好,改天那个领导人一高兴把它编在一块其实还挺好现在这么搞真会出问题。这个有些话说的可能不太合适。谢谢!

张红:我讲三点。第一个是这个民法典编纂的顺序问题。那么其实,我的观点和刚才的几位老师包括薛军老师、广新老师以及王竹讲的观点都比较类似。就说民法典的编纂你要怎么认识这个问题,他显然是在单行民法已经基本齐备的基础上的一个汇编或者类似于汇编。他不是一个推倒重来的或者说重整,先弄出一个体系然后把这个东西往里面填,它不是这样的。它是一个汇编,那它如果是一个汇编的话就相当于搭积木、盖房子,你先去弄那个顶那你怎么协调。那是民国跟德国不一样,那时民国没有民法典的情况下你一编一编的来那是可以的,现在已经有这么多法律在这里。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就像刚才王竹所讲的。这民法总则通过以后肯定是不能施行的对不对。你要等其他部分都弄好了组合了以后才能施行如果你这个时候发现问题的话是民法总则是不是要废另外这个总则它不可能跟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没有关系。他冲突了以后怎么办?好。 你说按照王竹的说法;立法机关来句话说与现行法律冲突的依总则,这实践会做出很大的困难。那这个法律没法解释了。另外如果这个民法典最后组装成功的话这话应该删掉。那是不是从新的一次修法呢。所以如果说这个总则刚才王老师说或者孙老师说总则要搞400或者500条,我觉得这是很危险的。为什么呢?因为现在整个中国的法律框架内超过400条的刑法合同法还有什么法?这个四百条的一个总则是要拿多少那些侵权婚姻家庭继承东西拿上来的而400条的总则的话是绝对不是中规中矩了。所以400条的总则或者100条以上的总则,我认为都是都是一个体系的重整完全的推到重来。那现在的问题就是你完全的推倒从来会有几个问题吗?那么实践过程中肯定转不过弯来那么我们原来的法律体系包括我们的知识包括我们的案例全部都无效了你从新来一套体系那么你这么多的法官,这么多的检察官,这么多当事人、律师他怎么办显然是没法弄的。第二个问题你弄这么大一个总则你在技术上你搞不定。肯定搞不定。我想这是在编纂的问题这个问题跟刚才几位老师有共识。这个民法典的编纂到底从哪个地方开始,我想王竹刚才说了先把人格权法弄出来,我觉得更准确说的是首先我们讨论人格权法搞不搞。第二个如果要搞肯定要把它搞出来。如果不搞他会放在民法典的哪个位置,比如说总则放一部分侵权法放一部分是吧你先把这些部分搞出来然后你再搞这个债法总则,债法总则搞不搞,因为现在中国的这个债法现在太大了你不要这个债法总则可能在体系上面是很难的。为什么呢?离我们现在最近的荷兰民法典他有没有债法总则呢?那么债法总则肯定是有它的道理的。那么第三个问题我接着讲这个总则编的事情。其实刚才王轶老师上次在政法大学会上他提出它的观点是比较明确的应该是一个比较小的总则。他今天也讲了他为了我对他的一个解读就是他提出了它的一个学说-就是民法总则的内容不一定要反映在民事立法上面。我们仔细去分析整个民法总则真正能去堪当总则条文的那些条文实际上是很少的。民法的渊源、民法的原则、民法的适用实际上主体制度和法律行为制度可能写到总则里面的很少就这个总则加起来满打满算能有多少条?我想你能很自信的说这是一个总则条文可能会很小特别特别是中国这个单行民法这么发达的情况下那么我们一直其实还没有说服自己我们为什么需要民法典?难道我们的法律性现在不行了吗?我们这些人真正的说服自己了吗?我们为什么需要一个民法典,这个民法典比现在的单行法到底好在哪里,他会好多少或者政治、经济、文化或者说法的适用方面到底能好多少?我们到底有多少学说或者多少学者的支撑所以这个总则我感觉应该是一个小总则。如果是小总则的话就佐证我第一个观点。我们应该从下面开始搞起。那么别人解决不了的问题放在总则里面来。才能够提纲挈领。那我现在我讲第三个问题就是我们这个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组织机构以及它的实施。这个王竹教授谈了很多,我们四中全会报告里是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那么作为一个国家或者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民法典的制定绝对是这个国家的头等大事之一。那么是如果是头等大事或者能算的上是头等大事的话首先是经费的投入上面我们现在有经费投入吗?中国现在财政资金那么大随便去年武汉市一年的城建投资就是6000个亿。我们只要拿修半座长江大桥的钱来搞这个民法典我想这个效果就不一样了,那就可以使至少我们在座的这么多人可以不教学不科研什么都不干,每个人就专心做这一件事情每个人拿一百万吧?不算多吧。那你就不会想着发论文评奖了,因为这是一个需要耗费很大精力全心全力去做的一个事情,那德国的民法那十三个委员搞了十三年、台湾的民法史尚宽先生五年之内他没有做别的事情还有几个人给他服务还有几个人给他讨论。那么我们现在有专职的人吗?好,我们有法工委、民法室,法工委。民法室是什么人?可能是人民大学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生或者是可能毕业了成为了博士。他们自己在操作这些事情。我们现在的这个国家对这个问题它的投入以及它的重视程度店铺不足以产生一个划时代包括体现这个民族精神文化高度的这个法典。现在我认为就是另外一个刚才王竹谈到的,我们的这个代议制的结构这个人大代表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是兼职的,而且就是说如果这个人大代表有百分之一的精力放在代议制上面就不错了都是首长、商人、社会名流这些人他能有多少精力来弄你这个事而且刚才这个王竹讲了这个一届的全国人大审议的法条四百多条,现在让他审议四千多条试试看?另一个就说我们自己吧。现在给你一个法国民法典或者德国民法典让你读完,你能把上面的每一个条文都说的清楚吗?你能把上面的三分之一或者100个条文说清楚就不错了。在座的各位可能就懂那么几条我可以说实话,那么这样一种代议制的机构怎么可能拥有审议民法的能力呢?就是专家他不可能投入精力代议制机构他不可能投入精力,国家不重视这个民法典你怎么搞的出来?怎么搞的好?最后拿出来的东西可能也是一个逆境的产品。可能可能我们这个满腔热水最后得到的一个东西可能我们都不太满意可能中国的法治就这样往前推进。我想就是说我们民法学界或者已经掌握话语权的人像全国人大政治局的人能不能去提一个建议,就是说建议借鉴各国民法典编纂的程序上的经验能让国家拿出一大笔钱出来培养一个或者说供养起一个专业的委员会机构。这些人在一定的时间段他不再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但是它保留它的岗位让他专门去从事这项工作否则这几千个条文要整和这么几十部上百部法律成千上百部法律弄出一个东西出来那是很难的因为这里面我们不仅仅要设计条文还要设计到对以前案例的演算。这个东西你做出来之后你要拿案件去判判试试对不对?你最后还是要拿案件来检验一下。把现在的案件未来可能出现的案件以及比较法上的案件。你来检验这些条文。这样才能搞的出来。所以刚就在在目前就刚才王轶老师所传达那个信息来讲这是我本人对此非常悲观。这是我的三点感想。

李昊:听王竹报告这个第四遍了,其实刚王竹提的问题其实很现实就是说你指望全国人大法工委来立法包括法工委来立法,这不现实因为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人其实我昨天也说了不是硕士就是本科,让他来起草这不太容易。法律委员会里面可能到目前为止可能就顶多一个法学家的代表。可能大量的是来自于部队的比较多让他们来审议初审这个专家草案也不现实。第三呢全国人大代表去审议也不现实,这里面王竹提了一个现实问题那他的方案是不是一定能落实这个我很怀疑。即使你通过。所以这里面把的德国人的立法经验 ,德国民法典是不是要把希望寄托于德国议会议员的审议能力,我想恐怕也不会。德国是联邦议会议会的代表是来自各个邦的代表绑的代表都有各自的立法,所以我觉得全国人大不管人大还是人大常委会来通过其实都不现实。真正起草的还是在于起草过程,其实起草过程我觉得张红刚才提的其实很好要有专人来起草。其实日本做的就很好,竟然放弃了东大的教授不去做,去法务省担任一个职务。其实主要就负责民法典的编撰的,他自己就提了个草案,昨天有个学生把日本民法典的那个总则类的草案拿过来看看,他自己的总则就写了600页,日本民法典的那个总则写了600页,这你可以看到日本人的参与热情,他是学者 为榜样的。但我自己想,还是刚包括这个 张红 提过,其实民法典的起草编撰委员会最忙碌的也就三三制,但是实际上我觉得民法典的起草委员会到底谁来起草,包括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法工委,包括社科院,包括法学会这些个学者单独的,其中都有两个就是最高院,最高检,你让最高检来指导这个民法典也不太现实,当然刑法的,也就依赖最高法,最高法其实很有动力,将来这个法典编撰委员会里面我就觉得审查这个民法典,到底是个什么性质,是裁判规则,还是一个行为规范,你要明确这一点,民法典如果是一个裁判规范,那么真正起到的应该是以法官为中心来做,因为将来是他们来适应,所以说包括德国民法典制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其实也是跟法官占很大的代表,后面其实都有法官的代表,那么真的连法官在立法过程中都应该起什么样的作用,能起什么样的作用,因为我觉得包括现在整合的过程中其实真正我觉得民法典的汇编其实民法典是个凝固的法律,它是既往规则的一个总结,一旦民法典凝固了以后,其实就丧失生命力了,其实我们民法典的汇编,也是对既有的裁判规则和立法规则的一个总结,那么其实你可以看到民诉法的500条,其实加到这个民法典一定会在现有的一个司法解释的一个整理,包括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德国是联邦,其实中国虽然说没有联邦制,但是你可以看到就光一个建工合同我问过同学,就光建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不如地方颁布的建工合同的一个指导意见实用,就像江苏啊,浙江,北京都制定的很好,而且他们条文制定的不一样,这积累了大量的工作其实是对既有法律的一个整合或重塑,其实我觉得民法典基本工作不在于说体力耗尽,而在于说是既有规则的一个重塑的问题,个别是合同和物权,但是亲属继承当然另说,也就是说这个里面是法官在过程中他是能够明确的掌握他实践中对于法条的一个理解和适用的一个基础,所以我是觉得将来民法典应该是一个法官,以法官适用为导向的一个裁判法,而不是一个由学者来主导创新性的民法典,所以我觉得在立法程序上要以法官,包括律师他们这样的人来参与,这样是最必要的。所以这个里面的重塑是一个我觉得到目前来说先要把民法典立好,先要做重塑,包括现在欧洲民法典的前提,他们这次委员会欧洲合同法的一个制定工作,所以我觉得这个是包括美国做重塑,其他的重塑主要是大量判例的一个整理,所以我觉得现在我们做的一个工作不管民法典是什么,首先得既有反面的一些了解,哪些法条是我们实践中用的,哪些法条是规定的但是我们其实已经不用了的,这个是我一直强调的,首先就是重塑工作。这个重塑工作因为我不可能说临时习惯了就要来不用,习惯你也不可能加到很多制定法上,就是对既有的裁判规则决定的,这是我说的第一点。第二个我是觉得在民总的提议上确实存在着问题,其实很多人也提了,其实如果一旦把这个法律行为抽出去,  民总其实就是个人法,中间包括他说的诉讼时效,这个我觉得先不讨论,中间其实有两点,第一是兼顾的问题,就民总里面关于自然人就是兼顾的问题,兼顾问题其实在德国民法典里也规定了,把兼顾这个问题抽出来其实民总里面自然人也没几条了,包括什么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这民诉都规定了,也没什么问题,法人我们现在除了没有规定财产法这个概念之外,财产法我们回来要立自然法,可能要立新法等等,这个样子,那么普通的法人包括德国民法典设立法人的组织会、理事会这些,其实个别法也规定了,剩下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德国民法典法律行为里面合同定义其实你放在那, 其实我们讲也很别扭,你合同定义是放总则里面的,而不是分则里面的,也非常别扭,包括德国民法典其实它也有很多总则里面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它的基本原则是规定很多规定在债法总则里面的,所以我觉得将来要立,其实首先不是立民总啊,其实首先要把 财产法总论,这个德国的民总其实也是 财产法的总则,其实是说你到底要按照 财产 法的准则要立民总还是说你把民总要用人法来解决,我觉得是要考虑的,这个,所以说在民总的提议上恐怕,刚才大家其实都提的很好的一个,将来这个民总恐怕真的是即使立了民总,即使立了债总,但是适用的时候你还是法官指使手下,你还是不想先用合同法,先用物权法对吧,它不是先想到用 民总,这个民总的分类用到哪,所以说我觉得整个还是先从分则整起,最后一步,再去整合他们分则里面解决不了的,包括比如我们真的有财产法准则,真的有债总了的,它整合不了的问题你再放到民总里面,哪一部分能剩下的,能共同抽象 出来的,其实真的不多,可能就是一个序言,或者是续编形式的一个帽子,所以我就这两点意见,所以我觉得周围人的想法跟我也类似,我觉得前提工作还是要把我们基础工作做好。

朱广新:谢谢李昊。我们还有13分钟的时间,大家自由发言,尽量简短一点。

熊炳万:大家好,我有一个评论,还有一个问题,我这个评论大概是说我们的这个本能反应和我们的这个行动路线发生了错位,发生了比较严重的错位,至于我下午要跟大家讨论的一个问题相关是民法典编撰过程中的效率问题,其实刚才我们的本能反应非常的明显,刚才朱虎教授谈到了说这个成本问题,李承亮教授谈到了这个经济,我们要做的是经济的一个行动,  薛军老师也谈到了说我们是不是有足够的效率,刚才从整体上反应说我们要制定一个民法总则,这个成本是非常的高,在整个民法典的推动进程当中它其实的负面影响是比较大,这里面可能我们是不是在昨天的会议上和昨天的问题相关,是不是发生了制定民法总则,就是分两步走的策略,对它的这个工作量的认识误差,还是说就在这过程当中,其实是说反应了一个简单的话题,我们都写论文,我们如果先有一个想法,我们下面写了前边的三部分,论文分六部分,先写了前面三部分,我把前三部分写完之后,隔个几天,隔个两周再来写,其实大家都知道,那个工作量特别大,因为我要从事很多东西,就比如说像刚才谈到的说后面分则与总则的协调问题,这里面我的问题相关是说,到这里我还有一个相关的评论是说,其实我们在做这样一个工作的时候我们常常愿意问这样一个问题,是说我们这样做有什么好处,但是除了有这样正面的追问以外,我们还可以做一个负面的追问,我们不这样做,有什么样的坏处,昨天晚上我们在一个沙龙里面讨论一个核心时说,如果中国今天不编撰一个民法典,对我们的社会政治经济和人民的生活到底有什么样的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回到刚才的问题也一样,如果我们不单独做一个民法总则,而是一开始做一个医学化的处理,我们会有一个什么样的负担,或者不足,所以,如果这样的问题追踪我们可能会改变我们现在的一个想法和结论,然后这个问题是想给王轶老师的就是我特别想知道,如果方便的话,透露一下在你们昨天的会议当中为什么做出评论是说要分两步走,先制定一个民法总则,在制定分则,尽管您刚才谈到一点是说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要保持高度的整体一致和分则一致,但事实上刚才薛老师谈到的一样,这东西是很难保持的,因为,当你没有把各种分则放到一起的时候,一个是要打破几千个条文放到400个条文里头,或者说在几千个条文的基础上我们搞一个几十个条文,最终的协调工作它其实是一个推倒重来的工作,我就想知道说这个过程是怎样一个讨论进程,受哪些影响,和说服的理由,影响它的这个决定,谢谢。

姜战军:这个我要为制定民法总则做一个辩护啊,这个我知道孙老师是特别强烈去推这个观点,而且可能孙老师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不是说因为孙老师推啊,其实我是觉得呢刚才好几位发言的老师都反对这个东西,我是觉得为什么要制定民法总则,那么首先我们原来的立法是分别立法的,各自搞各自的,它内部呢没有一个统一的思想,包括各种学术观点,学术路径怎么走,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思想,其实它们各个部分之间是有冲突的,不协调的,那我们现在怎么办呢,你说刚才好几个发言人提到说我们先各自修改小的分则的部分,那你在修改分则的部分的时候,你贯彻什么样的一个思想态度,是吧,你把一个什么样的理论框架,一个整合的设计贯彻到这个具体部分中,这个也是很难的,这个你要把共同的部分,或者我们要改变的一些基本的价值的方法,你要提前设计好,如果你提前设计好,那很多总则的内容就出来了,所以总则呢我倒是觉得要做一个顶层的设计,总则这个设计做好了,这个部分,具体部分里头细节的不管,那个大的一些原则在总则里头已经确定好了,所以我们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大的原则弄好了,如果以后这个分则需要修改,当然我们贯彻这个总则已经确定的东西,因为这样一个思想,当然刚才王竹提到这个技术的困难,我们总则通过以后,跟其他冲突啊怎么办,这样的一个问题,其实王竹 也提到了一个解决办法,那就是说冲突的按照总则,不冲突的按照原有的,其实这个并不是一个解决不了的问题,但是当然这个还是会有一些困难,是不是会有一些混乱,但是我们想的我们现在设计的是怎样制定民法典,那么制定民法典这个让大家困难的时期会比较短,大概几年,按照现在的设计,按照刚才王轶老师的汇报,17年我们搞总则,20年我们出来,也就是两三年的时间,那么这个中间的困难不是那么克服不了的一个情况,我是觉得大家都反对搞组了,那么怎么来,你要修分则,如果没有共同的针对,将来这个分则又是乱七八糟的,又是冲突的,不能协调的,我倒觉得这个总则的制定真的是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能不能做好,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按理想主义我们可能永远做不好,这个还是要现实一点,这个最好搞一些经费,搞一些组织机构,即使没有的话,我相信民法研究会这么多人投入的情况下,我们还是会一个相当不错的东西出来,当然不一定符合每个人的理想。

薛军:分享一个故事,缓解一下大家的这个悲观的情绪,因为我们现在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这个制定过程一般介绍的都是让我们很崇敬的部分,其实也有很多臭名昭著的故事,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故事呢,就是那个大家可能知道关于兔子的争议,就是第三草案,就是第二草案那个第二委员会通过的第二草案草案后很短时间司法部修改后提交的第三草案最后给议会,曾经有一个条文,差点使得专家花了这么长时间制定出来的条文没让它过,是个什么条文呢,就是里面有个条文规定兔子把庄稼损害了,这个狩猎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就是规定在狩猎权人的一个责任,这么一个条文,当时引起了帝国议会大部分保守议员的反对,当时的贵族,又没有网上有没有干什么,狩猎是他们主要的娱乐,你这个条文不管你对不对,反正你涉及了我的利益,最后就是保守派的议员直接说你不删除这个条文不让你过,最后就是屈服了,采用法律条文过。我说这个意思是什么呢,就是刚才姜战军教授提到的现实主义的态度,也就是说不仅仅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不可靠,大都是一样的,靠他们怎么可能呢,要靠我们,比如说我们还可以坐着,就是说它是个现实,就像我们做数学题一样,它是个条件,我们就认为它就是这样的,改变不了的事情,但是我们只是做我们能够做好的那一部分就行了,就是不可能是绝对好,但是在我们能够影响的范围内尽量把它做到最好,我想起来那个也是关于德国民法典的一个争论,大家都说德国民法典的语言晦涩是不是太难懂了,有这个批评,然后有一个德国人,他的这个回忆我觉得非常有启发,他说我不认为让老百姓都读懂民法典这是一个可以实现的价值,既然这个本来都做不到的事情,我们就把它作为一个条件,这个就妥协就完了。所以题外话。

朱虎:这个听了半天好像都是绝望悲观什么玩意的,我是觉得昨天晚上我在喝酒的时候也说了一句话just do it,搞嘛,你不做怎么知道呢,比如说我现在说先做民法总则不好,这个可以从单行法改写中慢慢做起,可有时候我觉得这是不是忽视了我们对于现有单行法的一些规范以及研究的一些基础的积累,换句话,我们为什么不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来真的做一个民法总则,当然民法总则大的总则我们可以再说,但是为什么不能做,所以说我觉得有时候是一个态度。历史啊,有时候我们无法选择,我们只能去既定的,在固有的条件下去做它,just do it,搞嘛。

熊炳万:其实刚才很多争论集中到一点,其实是说我们除了先搞一个总则,再搞一个整体民法典,或者说先制定单行法,再制定民法典,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刚才朱老师说的,搞嘛,一起就做完了,一口气就做完就完了嘛。

王轶:这个可能要检讨一下刚才给各位同仁的汇报了,让大家这么不愉快还引起这么多的讨论,所有的语言经过转述之后都不是真实的语言了,这个所以我觉得如果由此产生什么负面的话,那这个可能是我介绍的不好,这个我发现以前每次梁彗星老师参加会议,他都有个特别好的习惯,他做了非常完整详细的会议记录,这样的话就保证没有什么遗漏,所以刚才同志们在发言的时候,我就想起来一些事情,比如说管理民法典总则编,先行进行起草它的背景,可能在座的同仁也知道,就民法学界的讨论来讲的话,其实一些前辈学者的意见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我印象中间,王利明老师一直是主张说是应该先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然后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再做债法总则和民法总则,这可能跟刚才咱们有同仁的发言很接近,孙宪忠老师做人大代表之后呢,例年的议案大家看一些媒体的采访,孙老师都是强调说他给立法机关提交的议案都是希望尽快启动民法总则编的起草的工作,那么立法机关做出这样的判断动机我觉得不可考,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立法机关已经从1999年到现在相继颁行了一系列民事法律,所以这可能跟刚才张红教授谈到的说柱子都没有就开始做屋顶不完全一样,它现在其实是说这个屋顶到底要做多大,因为已经有几个柱子在那个地方了,那么这个屋顶是有几个柱子就够了,还是这个屋顶还要再扩展一下,它可能是这样的一个考虑,我记得梁彗星老师讲民法学学习方法的时候提到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大概没有离开整体所进行的部分的思考,也没有离开部分所做的整体的思考,所以我觉得这个两步走的说法大概只是一个在逻辑上可以区分开的一个说法,但是我不相信就是立法可以尽快的进行民法典起草的时候可以不去考虑民法典其他的各边究竟应该如何去进行相应的设计和安排,这个是一个,第二个就刚才咱们有同志提到关于编撰组织的问题,奚小明院长在发言的时候提到说最高法院他们要做的工作就是对既有的民事案件,既有的司法解释,要专门组织力量去进行梳理,他专门提到说每年大概有7、8百万件的民事案件,要动员法院系统的力量做这个工作,他认为这个法院系统能够给民法典的起草可能做的最直接的一个贡献,而且胡康生主任和李世石主任还专门提到,说这个要从中级法院、高级法院选择业务能力突出,理论修养深厚的法官参与到民法典起草的工作当中间来,这个他们也提出,刚才同仁们表达出的想法,就是有没有想象说的一年一百万的报酬,这个可能够呛,但是说他们要专门参与到工作中间来,离开他们的工作岗位,参与到这个工作中间来,所以可能这个大家说的过程中间,有一些遗漏,如果像梁老师那样做一个很好的记录的话,而且我注意到梁老师后来整理出版出来了,那是非常好的,我注意到在这个会上边,立法机关专门有速记的,这个我相信随着将来人们的呼吁,应该成为任何人都可以查阅的立法的一个资料,成为法律解释的一个重要的资料的来源,所以这个当时胡康生主任还专门提到民法通则起草的时候三结合的问题,他说立法机关的统治,司法机关的统治,学术界的三结合,他认为这是一个比较成功的模式,所以我很同意刚才几位同仁发言的时候提到的,可能对于民法学界来讲,特别对在座的各位,和今天没有到场的年轻的民法学人来讲的话,我觉得我们在这个历史进程中间,我们尽我们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做我们的推动工作,这是我们能做的,对于我们今天还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没法去进行改变的,那的确没有办法,你只能把它作为一个前提,但是我们把能做的做好,所以我想,以后的小型系列研讨会真诚的欢迎在座各位同仁多参加,多发表真知灼见,一个简单的会议。

   朱广新:现在我宣布,第一单元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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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杜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