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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信息披露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发布日期:2015/9/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证券法  #证券监管  #证券交易

导语

在注册制下信息披露要以监管需求为导向,向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因为交给市场,也就是说让投资者来了解信息、来决定买还是不买。信息披露不再是主要敷衍监管的要求,主要是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信息披露简要、简明、简捷,信息披露有承担了责任的人员予以保证,投资者早日实现真正的翻身,能够体验到当上帝的滋味。

内容

我就发布一个关于信息披露抛砖的观点,抛完之后希望大家拍砖,你买了股票看不看年报呢?这个为了简捷起见,当你买证券看不看信息披露?我作为一个教证券法的教授我不看,太费劲,冗长,有用的找不着、没用的一大堆,就不看了,其实这里面就反映了不看是对的,因为这个信息披露在核准制下,主要不是给我们投资者看的,主要是给监管者看的。所以在注册制下,就是要有一个转变,这个转变就是以监管需求为导向,向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因为交给市场,也就是说让投资者来了解信息、来决定买还是不买。以监管为导向主要有这么几个表现,简单说一下,第一个就是篇幅冗长、缺乏有效性,这里面我引用了其实是孙亮研究员的文章中的一些数据,从这里面能看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篇幅更长。同时在上海和香港上市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来说,在A股363页,H股的300页,之所以这么长,是因为我们规则的要求,我们是要求17章128条,这是一个原因。 另外一个原因,发行人的心理,觉得说我长就显得重视,如果我写得短的话,可能监管机构就会觉得说我这个不重视,敷衍了事。所以有的时候长比较好,我记得当年我追求我现在爱人的时候,我师兄跟我说你第一封情书一定要十页以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

第二个内容宽泛缺乏针对性,以风险披露为例,我们是要求按顺序披露,所有因素,凡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实际上大而全、大而空,缺乏实质性内容,没有针对性,从披露的内容来看,讲到宏观形势风险、政策风险、行业风险、市场竞争风险、人才优势风险、自然灾害风险、技术更新换代的风险,其实是大家普遍都有的风险,他个人有什么风险,他往往避而不谈。 就好像一个研究生就业应聘的时候,人家问他谈谈你自己有什么缺点?这个时候他不谈缺点也不好,就说自己年轻无经验,反正大家都这样,所以避重就轻,就是谈大家都有的缺点,真正的缺点他不谈,因为一谈就怕不要了。这个原因当然就是说招股说明书举例来说,它有很多的作用,既有完成信息披露程序上的监管的要求,也有产品说明,还有推销宣传的作用,所以他在写的时候我要写得广,好像我都说了,实际上我具体的什么都没说,因为只有这样我才能够推销得出去,将来又不被抓责任。

据美国SK规则的例子,他是这样表述的,就是说强调了应当提供发行具有风险性的最重要的那些因素,而且应当是简明且具有逻辑性,不要披露一些可以使用任何发行人,或任何证券发行的风险因素。对这些因素如何影响?应该进行解释,而且还应该加一个标题,就能看得出来,他这样的要求就比较实事求是,有针对性,让投资者比较容易看。第三,含糊笼统、缺乏易解性,表现在专业术语使用得过烂,以文字为主,很少使用照片、图形、表格等直观生动的表现形式,定性的多、定量的少,表述转弯落角复杂曲折不够简明直接,故意回避。

为什么说在核准制下会出现这种导向的问题呢?因为是政府而不是市场在起决定性的作用,作为发行人来说,它主要考虑的是政府批给我,政府不查我,这样就满足了。所以他不愁证券发不出去,比如说我们现在新股发行现在已经停了,基本上百里挑一,百分之一左右,投资者投资渠道有限。注册制以后应该说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也就是说起决定作用是市场而不再是监管者了,融资不是政府批不批而是人家买不买,这个渠道拓宽了,双方的地位会发生变化,这个考虑基础影响很大。导向转型应该说它不仅是我们的主观愿望而且是客观发展的必然,是历史趋势,我们只是说怎么来推动它,怎么让它顺利早日实现。

以什么样的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呢?投资者需求其实有机构投资者,有普通的中小投资者,也是散户,他们的需求可能不一样,所以我觉得要分别满足他们不同的需求,既要有比较详细的很专业的,又要有比较简明扼要的。在简明扼要的里面,其实可以由现在的基础设一些链接,这个问题想细看点进去就出来了。如果说下一层我还想再细看再点一下,就给这个投资者更多的选择,这样就比较好。

同时,对投资者决策要掌握一个重大性,有实质性影响,才披露,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就不要披露。下面就讲了一些怎么样提高有效性、针对性、易解性等等。此外,还建议有一个互馈的机制,像美国那样审查机构跟发行人之间提出的修改意见、提出的问题都会让广大投资者看到。同时,有一个论坛,他披露之后投资者也可以提问,当然这个有一个控制风险,要经过一个筛选,你可以回答,有一些你可以不回答,但是有一些如果是有重要的可能这个审查机构要求你必须得回答,有这样一个互动反馈机制的话,就能够使得投资者的疑问在哪里,都能得到解答。

最后一个问题,谁来负责信息披露的真实、准备、完整?在核准制下因为有实质性条件,所以证监会需要审查真实、准确、完整的,但是将来我们证券法草案现在交易所只是审查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我们说信息披露其实最重要的是真实、准确、完整,但是这个不管是交易所还是证监会,以后都不审了,或者说它不负责任了。这样的话,现在把责任交给了发行人和保荐人,还有一些服务机构,我想那些想在证券市场上圈钱捐款而逃的人,想让他负责不可能,有一些证券机构也承担不了这样的责任,他经常会在自己的意见当中给自己的意见加很多限制条件,真正抓住它也很难,如果真正实行注册制以后,虚假的出现了问题找谁来赔?

这个问题应该说是很大的,现在是没有解决的。有关部门应该是有担当的,就好像我们当独立董事要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我也不知道他有没有多报了,他给我的我都看了,有没有没给我的?他说这个问题解决不了,你要当的话也只能这样,如果你是忠实勤勉履行义务的话,这里面有很大的风险。

路德金有一个演讲,表达了他对于不同种族的人白人、黑人能够平等相处的一个美好的向往,我有一个梦想,我这里作为结语借用他的这句话,信息披露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很快成为现实,不再是主要敷衍监管的要求,主要是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信息披露简要、简明、简捷,信息披露有承担了责任的人员予以保证,投资者早日实现真正的翻身,能够体验到当上帝的滋味,我就说这么多。谢谢大家!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肖伟教授,摘编自法制网,标题为编辑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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