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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集锦|人格权与民法典编纂研讨会在长春召开

发布日期:2016/1/2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人格权  #编纂民法典

导语

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和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承办的“人格权与民法典编纂学术研讨会”于2016年1月5日在长春召开,本次会议是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小型系列学术研讨会第四十一场。来自日本学习院大学、日本尚美学园大学,韩国仁荷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郑州大学、烟台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高校、研究机构的数十位学者和司法实务界专家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内容

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和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承办的“人格权与民法典编纂学术研讨会”于2016年1月5日在长春召开,本次会议是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小型系列学术研讨会第四十一场。来自日本学习院大学、日本尚美学园大学,韩国仁荷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郑州大学、烟台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高校、研究机构的数十位学者和司法实务界专家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建华教授致欢迎辞,马新彦教授受王利明教授委托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向元旦过后第一个工作日赶来参会的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并表达由衷的谢意。

大会进入研讨阶段后,首先日本学习院大学法学部冈孝教授作了题目为《成年监护的新制度设计》的报告,他考察了欧洲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建议把制度的名称从“成年监护制度”改为“成年支援制度”。他指出,不同于处于植物人状态的人,基于在大多数场合可以确定被保护人的意思的想法,提出在日本改革为支援制度的提案,通过任意代理权实现支援的可能性。中国新制度的构建也可以参考欧洲国家的相关制度。

韩国仁荷大学法学院朴仁焕教授报告题目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条约和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方向》,他考察了近代民法上无行为能力制度的结构和问题点。指出为了尊重自我决定权、本人意思,以及财产保护、任意监护制度的引入,成年监护制度有必要进行修改。朴仁焕教授还就联合国残疾人权利条约和成年人监护范式转变展开详细论述,并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条约的观点来看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方向。

日本学习院大学法科大学院的稻田龙树教授报告题目为《监护实务中的诸问题》,他考察民法典和成年监护制度,基于家庭法院施行时的各种问题、本人残存能力的活用、支援意思决定和民法意思理论的关系,他指出家庭法院的家事调解,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在进行纯粹的诉讼程序前,由调解委员会的民间人士协调各方当事人以解决问题,如果没能达成调解或者诉讼上的和解,则继续进行家事审判或者人事审判程序。2013年的日本家事事件程序法,就是基于这个原理而创设的全新法律制度体系。

日本尚美学园大学崔光日教授就日本人格权的现状及近来的发展动向作了报告,他结合日本立法和判例情况,谈了日本关于侵权法和人格权法修改的情况。

华为公司法务部部长张健博士作了《法律全球化视角下隐私保护的实证报告与法律遵从》的报告,介绍华为隐私保护的案例、业界隐私保护的案例、各国隐私保护立法和华为隐私保护的法律遵从。

腾讯公司法务部主任江波博士报告《互联网环境下隐私权保护基本现状和发展方向》,他介绍了互联网隐私问题基本现状和互联网隐私保护的几个基本问题,分析了互联网环境下的国内隐私保护现状和互联网隐私保护的发展方向,指出技术保护趋势是匿名化或去身份化。

1月5日下午,由国内人格权领域的专家学者继续作报告。山东大学法学院和烟台大学法学院郭明瑞教授指出,人格权是不是独立成编,不单是立法技术问题,而是涉及到对人格权性质的认识问题。他认为人格权只有在与他人发生关系上才有意义,人格权是天赋的、自然的权利,也是法定的权利,是宪法基本权利、私法当中的权利,是积极的权利,民法典中应当规定该权利。民法典中应当有一编规定人身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部分,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立法传统,可以免去人格权应当包括哪些权利的争议,而且身份权也是体现人格利益的。

复旦大学法学院刘士国教授对人格权立法提出了建议,认为立法机关应该尽快明确如何安排,现在强调以《民法通则》和2002年《民法草案》为基础,但前者规定在民事权利之中,后者独立成编,以何者为基础十分重要。他本人赞成人格权法在民法总则之后独立成编,但应明确应规定哪些人格权。如果最终没有独立成编,在总则中可以放在主体制度之中,但独立成为一章。他指出,有些权利具有身份权、人格权两种属性,有些权利既是宪法权利,又是民事权利。关于环境人格权,应为基本人格权,应在宪法、环境法中规定,也应在民法典中规定。人格权立法应处理好与特别法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作了题为《司法解释中的人格权法》的报告。提出在民法典编纂中应当厘清现存大量司法解释,可以将其放入法律渊源之中。人格权法(编)应当在民法典中存在,但如何进入民法典,为技术问题,人格权立法不应忽视司法解释的存在。

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以《论民法法典化进程中的精神障碍患者之隐私权》为题作了报告。她指出,应关注隐私权的特别主体:精神障碍患者。罗马法虽然启蒙并引领了近现代社会民法的法典化活动,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的认识之局限性,导致仅关注精神障碍者的一般问题,却没有关注其隐私问题。产生于18世纪、发展于现代的《法国民法典》将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关注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和深度。她提出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的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权之立法思维进路:确认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确定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权非封闭式的范围、确定对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权之限制。

郑州大学法学院田土城教授围绕人格权制度的立法定位作了报告。他总结了目前的五种观点,提出在民法总则中,专门设立民事权利一章来规定人格权,并对五种观点做出了回应。田土城教授指出在民法总则中,专门设立民事权利一章来规定人格权,是民法总则理论结构合理性的必然要求,是民法总则基本功能实现的必然要求,是民事权利体系合理构建的必然要求,是民商合一编纂体例的现实要求。最后,田土城教授提出人格权立法的有关构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方法论视野下的人格权法立法》,王轶教授用类型化的方法梳理了人格权法立法的有关争议问题:一是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二是民法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三是民法问题中的立法技术问题。四是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这是人格权法立法的核心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报告题目是《人格权概念的成立条件》,张翔教授指出,只有选择人格权独立成编,才算是在民法典中认可了人格权的概念。他评述了人格权立法的三种模式,提出人格权概念的成立条件。法律如欲保护“人对于自身的支配”,不需要“权利”来实现。只有当法律欲保护“人对于外部世界的支配”,才需要“权利”为手段。因此,权利的客体,是外在于人的事物。在我国民法中,将“人”界定为“权利能力者”,并应进而将“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统一界定为“外在于人的事物”,实现人的伦理价值的权利客体化。张翔教授最后强调,人格权客体边界的界定,事关人格权概念的成立、事关人格权编的成立,不容回避。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彭诚信教授所作报告题目为《人格的界定与民法典编纂》,彭诚信教授认为人格具有双重内涵,一是罗马法上的主体资格,二是自然人格。自然人格在现代法上表现为:权利能力、法律人格、现代法上的法律人格。自然人格在规范意义上与人格权并无规范关联,法律人格与人格权具有关联,但并不具有排他性。人格权是否与自然人格有关系,并不影响人格权是否应独立成编,人格权法是不是独立成编是一种立法选择问题,而不是规范价值判断。

中国社会科学法学所刘明博士向大会作了《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保护路径》的报告。刘明博士介绍大数据技术对法律规范的影响,指出信息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不同之处在于:侵权人特定、受害人不特定。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和保护具有同样价值,不可偏废,应加入第三方的力量,给予制度上的依据,实现对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平衡。

吉林大学法学院曹险峰教授报告《人格权立法与民法典编纂》,曹险峰教授首先总结了学术界的三种观点,指出是否独立成编不是技术性问题而是价值判断问题。结合人格权权利化的理论困境、人格权权利化的现实要求、人格权权利化的路径,曹险峰教授提出立足于中国制定民法总则的大背景,应在原有《民法通则》基础上,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吉林大学法学院李国强副教授报告《论行为能力制度和新型成年监护制度的协调》,指出行为能力欠缺宣告的类型化规范已经落后,认为首先要废除类型化的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改革更新新型的成年监护制度来加强对成年人的保护,明确意思能力认定规则,并做好新型的成年监护和行为能力制度在民法总则中的安排。

吉林大学法学院马新彦教授报告《社会主义法治观下的人格权立法》,她强调中国民法典应当是权利的宣言,民法典最应当宣誓的权利应该是人格权。如果我们将更多的学术精力用于新型人格权(如环境人格权等)及传统人格权新内涵(身体支配权等)的研究上,对于解决独立成编的问题更有意义。至于如何编排人格权的体例,马新彦教授认为从形式、结构、逻辑上看,将人格权与身份权结合组成人身权编是较好选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汉明教授报告《试论现代人格权保护——兼论人格权独立成编》,他从人格权的本质出发,探讨了国内外五种观点,总结我国人格权保护法律制度面临的现实挑战。徐汉明教授强调,确立我国民法典体系结构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以我国民事立法经验为基础。民法总则和人格权编的制定,应当在《民法通则》和2002年的《民法草案》的基础上进行,即与物权、债权一样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建华教授做闭幕式发言,李建华教授简要总结了本次研讨会的意义和成果,并再次对参加会议的各位专家学者和同学表示感谢。

(整理人:高子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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