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案件回放:葛优如何躺着把权维了
近日,知名演员葛优因不满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龙网)在微博上对其著名剧照“葛优躺”的使用,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开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
葛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剧中其将身体完全摊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2016年网络热词。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发布了一条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该微博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18次。微博后附“订酒店用艺龙”的文字,并附二维码和艺龙网标识。葛优认为上述文字中提到“葛优”的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同年8月18日,艺龙网收到通知后删除了上述微博。随后于同年12月7日,艺龙网在其微博发布致歉信。葛优则认为该道歉承认了侵权事实,但极不诚恳,实际是为再次利用葛优进行商业宣传。
一审中,海淀法院认为艺龙网在涉案微博中的使用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艺龙网在其运营的微博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75000元。艺龙网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判决其在微博中赔礼道歉,且赔偿数额过高。经审理,二审法院最终裁决艺龙网的上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在围绕“葛优躺”表情包所引发的肖像权侵权诉讼中,一审与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如下:
首先,涉案微博是否侵犯葛优肖像权。
艺龙网表示涉案图片为剧照,并非葛优肖像,图片指向剧中人物的身体动作,其使用了剧中人物的性格特征而非葛优的肖像特征,因此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则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本案中,首先,一般社会公众看到涉案微博中“葛优躺”造型时,除了联想到剧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与葛优本人相联系,此时该表现形象亦构成原告的肖像内容。其次,艺龙网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多幅系列剧照,并逐步引导与其业务特征相联系,有一定商业性使用的性质,故其在涉案微博中的使用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艺龙网在二审中也未在提出异议。
其次,一审法院判决艺龙网在其微博中向葛优赔礼道歉是否适当。
艺龙网认为其在接到葛优的通知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剧照,向葛优道歉并尝试协商解决,充分尊重了葛优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仅因葛优对道歉内容不满即让艺龙网再次在微博中道歉,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当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法院判决的形式作出时,能够更有效地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并对社会形成行为指引,其起到的社会效果、公示效果及法律效果与当事人在诉讼之外的道歉显然不同。因此诉讼外的公开道歉并不能取代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赔礼道歉。法院还应对诉讼外的道歉予以审查,确定是否己经达到对被侵权人的内心伤害予以弥补。本案中,艺龙网的致歉微博缺乏严肃性,且再次涉及宣传品牌的表述。在葛优不认可的情况下,无法实现赔礼道歉所要达到的弥补被侵权人内心伤害的法律效果,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艺龙网在其微博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无不当。
最后,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艺龙网认为涉案剧照使用仅为24天时间,浏览量、评论量、转载量以个位数计,影响极度有限,与同类案件相比侵权情节轻微,赔偿75000元过分高于葛优因此造成的损失。二审法院则认为,关于经济损失部分,葛优作为著名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艺龙网对葛优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葛优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葛优的知名度、侵权微博的公开程度、艺龙网使用照片情况、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艺龙网赔偿葛优经济损失的处理适当。
三、案件评析:
1、 “葛优躺”的正确打开方式:如何避免侵权的发生
“葛优躺”颓废的形象,因迎合了时下年轻人的“丧文化”与对慢节奏生活的渴望而一时间爆红网络,以其为主要内容制作的表情包也在各类社交软件和网站中流行。然而在日常使用名人各类写真、剧照的过程中,往往会在不经意间碰触侵权的“雷区”。在维权意识普遍提高的今天,更要求我们(尤其是商家)也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觉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名人表情包。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总结以上的法律法规可得,公民的肖像受到法律保护,在制作与使用真人表情包时,若涉及到营利目的,应当极为慎重,只有在获得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之下才能使用;同时,也不应丑化和毁损他人肖像。本案的判决也向试图通过使用名人剧照来规避侵犯肖像权指控的商家提出了警告:肖像权的载体不仅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也包括剧照。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为营利目的随意使用。
2、“葛优躺”的正确维权方式:如何充分保护肖像权
作为名人,葛优的维权之路对于普通人也有着充分的借鉴意义。当肖像权等人身权受到侵犯时,除了要有敏锐的维权意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更不要忘记及时保存住证据以便日后举证。本案中,葛优在发现肖像权受到侵害后,第一时间申请了公证,对涉案侵权的证据进行保全,以此证实艺龙网确在网络上使用过其肖像进行了商业性质的宣传。同时还提交了经过公证用以证明原告影响力和肖像商业价值的相关证据,使得被告在有关事实问题的认定上没有抗辩的余地,方便法院清楚地认定案件事实,在原告的维权成功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大助力。
葛优诉艺龙网一案,实质上就是一个简单的侵犯自然人肖像权案件,之所以广受关注,是因为案件涉及了广为流传的经典表情包“葛优躺”。在名人表情包越发成为现代网络流行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的当下,如何避免“躺着也侵权”,如何能够“躺着维了权”,事关民众整体法律意识的提升。作为旁观者的我们看热闹之余,应当从案件中把握住法治的精神,尊重当事人权利并且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让表情包文化在法治的土壤中健康地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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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美璇 助理编辑:陈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