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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团体法思维如何在民法典中体现?

发布日期:2016/7/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私法自治原则  #法人  #其他组织

导语

  近代民法中的人法侧重规范自然人,体现了伦理学人格主义的法哲学基础。现代民法团体法思维和市场经济实用主义观念构成对近代民法伦理学人格主义的反思,并深刻影响了民法制度与规则的设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王雷老师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团体法思维》一文中就我国民法典编纂如何体现团体法思维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内容

蕴含于现代民法中的团体法思维主要是一种合作共赢的思维,符合市场经济实用主义价值的客观要求。其特点是承认人是有局限性的存在,肯定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及其他团体对于限制个人责任、提高社会效率的意义。作为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我国民法典,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贯彻团体法思维,以充分发挥团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推动作用:

(一)丰富法人社团和非法人社团的类型。

对法人社团而言,我国现行法将法人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学理上也依据不同标准作出了各种类型划分。我国民法典总则应秉持实用主义思维和法人类型法定的立法技术,采取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类型化标准,兼顾基于功能主义的现行立法分类和实务现状,将后者融入营利性社团法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之定义性法条后具体例示规定中,以回应和吸纳现实中丰富多样的法人类型,避免“法外法人”的存在。

对非法人社团即“其他组织”而言,民法典总则应明确承认“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将其作为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明确“其他组织”的核心特征就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组织。在对“其他组织”作定义性法条时,可以例示更多的其他组织的类型,以更直观地增强其涵括力。

(二)细化团体私法自治的工具。

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核心工具,法律行为理论和立法脱胎于个人法语境,并主要用于解释合同行为,因而对团体法思维下的共同行为和决议行为力有不逮。具言之,共同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同向的意思表示一致,非法人团体和设立中的法人主要通过共同行为来实践私法自治。而决议行为是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采取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决议结果对全体团体成员具有约束力。决议行为是成立后的法人团体以及农民集体、业主大会等行使社团自治的最重要的技术工具。

鉴于此,我国民法典法律行为制度应吸纳共同行为和决议行为,在法律行为的定义性法条之后增加例示规定:“……包括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行为。”并应在总则编中将共同行为和决议行为中的基本规则一并提炼规定,作为民商法中分散的、众多的、具体的共同行为和决议行为的共通规则。

通过上述对民事主体类型的规制和对民事主体实践私法自治的法律手段的细化,团体法思维得以在我国民法典中贯彻和体现。团体法思维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具体化,既符合了现代民法的发展方向,充满了时代气息,又能恰当地考虑我国的社会背景和立法现状,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需求,体现中国特色。



(本文作者:张泽丰,本网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团体法思维》

参考文献

王雷:《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团体法思维》,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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