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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苑新香|《保险与侵权法:参与限度的研究》

发布日期:2016/12/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侵权责任  #保险法

导语

本书主要从保险与侵权法发生交集、互动影响、形成边界的三个历史阶段进行描述,并从中分析保险参与侵权法损害赔偿功能的限度原因。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保险与侵权法;并通过公报案例的分析,论述了中国的保险彩玉侵权法的现状,并思考其未来导向。

内容

【作者简介】

陈皓,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现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律史、私法理论研究者。曾出版著作《卡多佐:司法传统的革新》《侵权法的矫正正义论》,发表论文《交互性风险理论述评》《马克斯 • 韦伯论税收》《在经验中求证的自然法——庞德眼中的自然法学说》等。

 

【内容简介】

本书依据相关制度文献、判决意见、理论学说,勾勒出保险与侵权法发生交集、互动影响、形成边界的三个历史阶段,并从中分析保险参与侵权法损害赔偿功能的限度原因。本书第一章,从历史的脉络呈现各类保险在历史时期对侵权法制度的参与和限度;第二章,从理论层面以及法律自治层面探寻限度原因;第三章运用规范的经济学分析,而非围观数据的统计,分析限度原因;第四章,从个人与社会、政府与市场、责任与赔偿三个维度思考保险介入侵权法及其限度的意义;第五章,运用比较的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论述中国的保险参与侵权法的现状,并思考其未来导向。

 

【目录】

总 序

导 论

一、解题

二、前人研究综述

三、问题的研究价值和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第一章  参与限度的历史研究

一、交集:保险补充侵权法损害赔偿功能的历史渊源

二、危机:侵权责任扩张对责任保险的冲击与无过错方案导致的侵权法危机

三、边界:损害赔偿的混合救济模式

 

第二章  参与限度的原因探析:道德哲学

一、为什么侵权法没有成为损失分散机制

二、保险的金钱磁力:司法正义社会利益观的延续

三、通过金钱磁力实现分配正义:效用与效果的落差

四、侵权法矫正正义论:交往关系对利益支配的矫正

五、责任相对于责任保险的优越:司法职权与越权

六、现代社会的交往关系和司法正义

 

第三章  参与限度的原因探析:经济分析

一、限度原因分析之一:市场因素

二、限度原因分析之二:责任问题

三、限度原因分析之三:公共政策

 

第四章  当代中国保险与侵权法关系现状——基于年鉴和案例的分析

一、基于《中国保险年鉴》和《中国法律年鉴》的分析

二、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第五章  当代中国混合损害赔偿救济机制中的两个观念及其问题

一、“政府主导”的观念和问题

二、“赔偿优位”的观念和问题

 

结论

参考文献

 

【前言】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学科始建于1983年。1993年开始招收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006年开始招收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011年获得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目前在经济法、民商法、法学理论、国际法、宪法与行政法等二级学科招收硕士研究生。2013年设立交叉学科法律经济学博士点,开始招收法律经济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同时招聘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方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过30年的建设,经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几代法律人的薪火相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学科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

为了进一步推进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学科的建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支持下,组织了这套“法学前沿文库”,我们希望以文库的方式,每年推出几本书,持续地、集中地展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团队的研究成果。

这套文库既然取名为“法学前沿”,那么,何为“法学前沿”?在一些法学刊物上,常常可以看到“理论前沿”之类的栏目;在一些法学院校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中,一般都会包含一门叫作“前沿讲座”的课程,这样的学术现象,表达了法学界的一个共同旨趣,那就是对“法学前沿”的期待。正是在这样的期待中,可以发现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法学界一直都在苦苦期盼的“法学前沿”,到底长着一张什么样的脸孔?

首先,“法学前沿”的实质要件,是对人类文明秩序做出了新的揭示,使人看到文明秩序中尚不为人所知的奥秘。法学不同于文史哲等人文学科的地方就在于:宽泛意义上的法律乃是规矩,有规矩才有方圆,有法律才有井然有序的人类文明社会。如果不能把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人类活动给予分门别类的归类整理,人类创制的法律就难以妥帖地满足有序生活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研究的实质就在于探寻人类文明秩序。虽然,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有一些法律承担着规范人类秩序的功能,但是,已有的法律不可能时时、处处地回应人类对于秩序的需要。“你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这句话告诉我们,由于人类生活的流动性、变化性,人类生活秩序总是处于不断变换的过程中,这就需要通过法学家的观察与研究,不断地揭示新的秩序形态,并提炼出这些秩序形态背后的规则——这既是人类生活和谐有序的根本保障,也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所谓“法学前沿”,乃是对人类生活中不断涌现的新秩序加以揭示、反映、提炼的产物。

其次,为了揭示新的人类文明秩序,就需要引入新的观察视角、新的研究方法、新的分析技术。这几个方面的“新”,可以概括为“新范式”。一种新的法学研究范式,可以视为“法学前沿”的形式要件。它的意义在于,由于找到了新的研究范式,人们可以洞察到以前被忽略了的侧面、维度,它为人们认识秩序、认识法律提供了新的通道或路径。依靠新的研究范式,甚至还可能转换人们关于法律的思维方式,并由此看到一个全新的秩序世界与法律世界。可见,法学新范式虽然不能对人类秩序给予直接的反映,但它是发现新秩序的催生剂、助产士。

再次,一种法学理论,如果在既有的理论边界上拓展了新的研究空间,也可以称之为法学前沿。在英文中,前沿(frontier)也有边界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前沿”意味着在已有的法学疆域之外,向着未知的世界又走出了一步。在法学史上,这种突破边界的理论活动,常常可以拓展法学研究的范围。譬如,以人的性别为基础展开的法学研究,凸显了男女两性之间的冲突与合作关系,就拓展了法学研究的空间,造就了西方的女性主义法学;以人的种族属性、种族差异为基础而展开的种族批判法学,也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地。在当代中国,要拓展法学研究的空间,也存在着多种可能性。

最后,西方法学文献的汉译、本国新近法律现象的评论、新材料及新论证的运用,诸如此类的学术劳作,倘若确实有助于揭示人类生活的新秩序、有助于创造新的研究范式、有助于拓展新的法学空间,也可宽泛地归属于法学理论的前沿。

以上几个方面,既是对“法学前沿”的讨论,其实也表明了本套文库的选稿标准。希望选入文库的每一部作品,都在法学知识的前沿(frontier)地带做出了新的开拓,哪怕是一小步。

喻中

2013年6月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曹美璇  助理编辑:陈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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