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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公告|法典化时代的中日民法——中日民商法线上研讨会侧记

发布日期:2020/10/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动产担保物权  #债权

导语

       2020年9月20日,由中日民商法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法典化时代的中日民法——以动产担保与债法改革为中心”研讨会藉腾讯会议线上平台举行,两国学者就中日民法典编纂与修改的新动向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内容

法典化时代的中日民法

——中日民商法线上研讨会侧记


2020年9月20日,由中日民商法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法典化时代的中日民法——以动产担保与债法改革为中心”研讨会藉腾讯会议线上平台举行,两国学者就中日民法典编纂与修改的新动向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中日民商法研究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渠涛教授和日方代表专修大学的道垣内弘人教授分别代表中日两国学者致辞,两位学者共同回顾了中日民商法研究会历届大会的讨论盛况,并向研究会前辈学者对两国民法典的编纂与修改作出的杰出贡献致敬。两位学者结合中日民法的法典化背景,探讨了本次会议聚焦的动产担保和债法改革两个话题的重要性,期许本次与会嘉宾深入讨论,凝聚学者智慧。


第一场次的研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渠涛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作“动产担保功能主义在中国民法典上的贯彻”主题发言。高圣平教授认为,功能主义对于物上担保合同概念进行了改变,为优先顺位规则的统一以及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权利实现机制的类推适用提供了基础。他指出,这种改变缓和了物权法定主义,拓展了金融担保的创新空间。

日本早稻田大学青木则幸教授就“集合动产让与担保的立法论与占有改定”进行主题报告,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程老师翻译并代为宣读。青木则幸教授就法政策面上交易安全的不同定位、标的物特定化的缓和和登记制度结构的差异、设定时债务人未取得的动产三个问题讨论了日本与美国的差异。他指出,真正应该检讨的根本问题是禁止隐性担保这一原则能否实现交易公平,并强调在立法上解决隐形担保的问题需要综合讨论。

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副教授围绕“民法典动产和权利担保中的登记对抗制度设计”进行发言。龙俊副教授认为,民法典将无公示但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纳入担保规则的调整范围,扩张了登记对抗制度的适用范围,统一了担保的优先效力规则。他还指出,《民法典》第404条作为登记对抗规则的例外与第406条并不矛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作“作为财产的债权”主题报告。朱虎教授介绍了历史上债从法锁到财产的历程与民法典的外部体系、债权转让的实践运用中对于保理合同规则的参照适用路径,并对债权转让中的规则体系对于债务人的限制性保护、程序性保护、延续性保护以及受让人的地位保障进行了探讨。

综合讨论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渠涛教授主持,与会嘉宾就动产担保的物上代位、担保物权功能的扩张解释、债权让与的登记对抗效力、隐性担保与善意取得的协调等问题深入交换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江洪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程老师等参与讨论。


第二场次的研讨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周江洪主持。

南京大学法学院解亘教授作了主题为“合同归责原则”的报告。解亘教授首先指出作为通说的合同归责二元论所存在的难以处理无名合同、不便理解同《合同法》第121条的关系等问题。解亘教授认为,违约责任应当采取一元论的归责立场,《民法典》第593条相较于《合同法》第121条所增加的“依法”二字是压垮归责二元论的最后一根稻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以“合同僵局的终结?——以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为中心”为题进行了报告。石佳友教授主张,尽管《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和自己的建议有所差异,但这一新增条款是值得肯定的,因其是对《合同法》第110条未规定履行不能结果的立法漏洞的完善。他指出该款的本质是宣告已无实质意义的合同的死亡,并对学界于该款的质疑进行了回应。

复旦大学法学院班天可老师作了“合同的第三人效力——中日民法典的比较”的主题报告。班天可老师先借由案例提出合同免责条款对第三人的限制效力的问题,然后通过复数合同(连锁关系、并存关系和循环关系)和单一合同的基本分类,详细介绍日本立法、学说、判例对此的新发展,并指出现在日本法上对此问题更多考虑的是该第三人是否参加了整体交易结构并从中获益。

自由讨论环节在周江洪教授的主持下进行,南京大学法学院解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程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日本南山大学法学部王冷然教授等与会嘉宾就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合同僵局的理解、合同免责条款对第三人的限制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第三场次的研讨由南京大学法学院解亘教授主持。

日本南山大学法学部王冷然教授做“中日两国民法典上的格式条款规定之比较”的报告。王冷然教授指出,中国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较为简略,日本的规定更为详细,且范围显著不同。王冷然教授梳理了中日两国在法典上格式条款的区别之处,回顾了学界和司法实践的主要观点,并着重讨论了日本民法典“定型格式条款”的概念。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江洪教授做“中介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研究”的报告。周江洪教授立足于解释论,指出《民法典》中的中介合同相较于《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有了大的变化,从条文入手,并基于一些司法实践中的实例和比较法上的判例梳理了“参照适用”的可能方式。他最后认为,《民法典》多处提及了“参照适用”,但未能说明如何“参照适用”,以中介合同为例,可以观察分析的思路。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高庆凯副教授以“产品责任制度中的‘缺陷’”为题作报告。高庆凯副教授以“缺陷”概念为中心展开,他首先对比了中日两国关于“缺陷”规定的语词内涵,并系统梳理了中国各下位法、部门规章等文件中的“缺陷”。而后讨论了制度出台的时代背景、利益平衡关系和政策选择,认为在上述背景下,如果基于司法裁判的梳理,可以观察“缺陷”概念的外延和判断标准。

自由讨论环节在解亘教授的主持下进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江洪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渠涛教授、日本南山大学法学部王冷然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副教授、日本独协大学周剑龙教授等与会嘉宾就格式条款的无效、《民法典》上的“参照适用”、“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背景对中介合同等合同条款的影响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会议的最后,中日民商法研究会日方秘书长、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部宇田川幸则教授和中日民商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做会议总结。两位教授回顾了本次论坛激烈而深入的讨论内容,代表主办方感谢与会嘉宾精彩的真知灼见,期许来年的大会可以在两国学者可以当面进行更为深入的交流,促成法典化时代中日两国民法的共同进步。



简报执笔:  王宁  浙江大学法学院2020级博士研究生

金微之  浙江大学法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

朱禹臣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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