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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7日晚,第535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法楼708教室线下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以“违约救济的新发展”为主题发表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许德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雷教授出席论坛并参与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副教授主持论坛。
王利明教授首先从违约救济的概念出发,对违约救济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进行解读,而后详细讲授了《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违约责任的新发展。王利明教授指出,违约救济的新发展主要能够归结为十个方面:第一,合同解除制度的新发展;第二,实际履行的新发展,即对合同终止时间的规定和补充;第三,可得利益的新发展,即获得可得利益要扣除合理成本;第四,替代交易是可得利益的计算标准;第五,替代交易规则在继续履行的金钱债务合同中的适用规则;第六,违约方因违约获益时的可得利益计算方法;第七,可得利益与实际损失的并用规则;第八,对损益相抵规则的承认;第九,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第十,根本违约制度在定金责任中的适用。围绕上述内容,王利明教授对《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违约责任专章展开深入讲解。
与谈环节,与谈嘉宾与王利明教授进行了更深入的讨论。
许德峰教授结合获利返还、效率违约、《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适用和违约金酌减等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一,侵权法和信托法之所以支持获利返还,原因在于较强的可归责性。其二,在效率违约中,较难评估各交易方的成本与收益。其三,在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总得找人判断履行不能是否成立。在这个意义上,找法院判断和请求司法终止最终都需要回到裁判者中其四,当违约金非常高,以至于达到了违反公序良俗的程度时,赋予法官调减的权力,并不会过分损害非违约方的利益。
朱虎教授指出,其一,违约救济的问题实质上是风险分配的问题。在分配风险的过程中,不仅要考量违约的原因,更要秉持预防的思维。其二,其虽然对“效率违约”有一些迟疑,但不排除在一些具体规则中将这一理念引入。最为典型的就是《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2项中的“履行费用过高”。其三,违约损害赔偿解决的是“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的问题。关于替代交易的具体计算与市场价格的抽象计算,应当赋予当事人以选择的权利。
王雷教授指出,法律致力于在不确定性中寻找尽可能的最大确定性,这一宗旨也体现在违约救济的新发展上。王雷教授认为,首先,可得利益的计算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合同编司法解释》对可得利益计算规则的细化有助于交易双方在更为确定明晰的规则下开展经济活动。其次,法定解除权的通知需以客观存在为前提。最后,王雷教授强调,替代交易规则的不确定性空间更小,因此替代交易规则应优先于净利润规则而适用。
熊丙万副教授也对效率违约问题作出了精彩的阐述。他指出,违约救济的新发展不仅是对当事人损失的解决,也是对合同关系的复位。在当事人均能够实现理想的价格评价前提下,效率违约或许是合适的。然而,实践中当事人难以进行理想的价格评价,因而与其支持效率违约,不如鼓励当事人坚守合同。
本次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编辑:尹东勇 张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