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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今日头条 | 直播手术现场?患者隐私不容侵犯!

发布日期:2022/1/2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民事权利  #人格权  #侵权责任

导语

近日,网传一份《妇科男医生偷拍女患者声明书》。举报者称其先后进入B站平台一直播间,发现一名男妇科麻醉医生直播妇科手术,已直播1小时左右,经举报后直播被切断。有人认为,涉案医生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侵犯患者隐私,须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可能是刑事责任;也有人认为,若涉案医生仅直播了引产细节,未透露患者个人信息,则不构成侵犯隐私的行为。那么,直播手术现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患者隐私?又会承担哪些责任?

内容

一、什么是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隐私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私人生活安宁,即个人生活不受打扰。患者到医院就医,要向医务人员提供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医院或医务人员同时还会掌握患者的健康信息、生物识别信息,必要时还会询问患者的行踪信息,若医院或医务人员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甚至是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出于其他目的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患者,或是将患者的个人信息公开,或是利用患者的个人信息进行犯罪,都会侵扰患者生活安宁的状态。医院或医务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患者生活安宁的状态受到侵扰,其则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二是私密空间,主要指个人住所、日记、身体的私密部位等。临床工作中,有些诊疗行为不可避免地要触碰、暴露患者的私密部位,如导尿、引产、胸部听诊、私密部位查体等。出于对患者隐私的保护,很多医院的诊室、治疗室、病房都配有隔帘或屏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医务人员出于诊疗的需要,询问患者个人信息、触碰患者私密部位,是法律授予医务人员的诊疗权利,是诊疗职责需要,一般不需要征得患者同意,但其他人员或是非诊疗需要而进行涉及患者隐私的行为,应当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

三是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所进行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主要有日常生活、家庭活动等。一般情况下,医院和医务人员不会获悉、参与、打扰患者的私密活动。

四是私密信息,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主要有病历资料、身体缺陷、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财产状况等。私密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范围要广于私密信息。出于诊疗的需要,医院或医务人员需要了解、掌握、保存患者某些个人信息,因此也就有义务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防止泄露,且未经患者同意不能处理其个人信息。


二、侵犯患者隐私权会承担哪些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医务人员,因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结合其主观情况、行为性质、情节程度、后果情形等因素,可能会分别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也可能会同时承担三种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是否造成患者损害,只要有泄露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行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直播手术现场的行为定性为涉事医生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涉事医生所属医院也是存在管理的疏忽,存在一定过错,如给女患者造成精神损失的,医院或许面临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图源网络)

参考文献

[1]田胜男,薛涛,王子宇,茹丽娜.浅析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J].中国卫生人才,2021,No.281(09):40-44.
[2]宋才发.《民法典》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治保障[J].河北法学,2021,v.39;No.338(1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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