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什么是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隐私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私人生活安宁,即个人生活不受打扰。患者到医院就医,要向医务人员提供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医院或医务人员同时还会掌握患者的健康信息、生物识别信息,必要时还会询问患者的行踪信息,若医院或医务人员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甚至是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出于其他目的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患者,或是将患者的个人信息公开,或是利用患者的个人信息进行犯罪,都会侵扰患者生活安宁的状态。医院或医务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患者生活安宁的状态受到侵扰,其则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三是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所进行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主要有日常生活、家庭活动等。一般情况下,医院和医务人员不会获悉、参与、打扰患者的私密活动。
四是私密信息,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主要有病历资料、身体缺陷、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财产状况等。私密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范围要广于私密信息。出于诊疗的需要,医院或医务人员需要了解、掌握、保存患者某些个人信息,因此也就有义务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防止泄露,且未经患者同意不能处理其个人信息。
二、侵犯患者隐私权会承担哪些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医务人员,因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结合其主观情况、行为性质、情节程度、后果情形等因素,可能会分别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也可能会同时承担三种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是否造成患者损害,只要有泄露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行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直播手术现场的行为定性为涉事医生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涉事医生所属医院也是存在管理的疏忽,存在一定过错,如给女患者造成精神损失的,医院或许面临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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