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行为是指自然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防止、制止不法侵害或者抢险救灾等危难救助行为。见义勇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被规定在民法典中,是民法典所鼓励、支持和保护的正义行为。认定见义勇为行为需明确见义勇为中救助行为的三个核心特点:第一,救助行为具有自愿性,即救助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如果是警察、消防员这类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实施救助行为就不符合该构成要件。第二,救助行为具有利他性,即救助人是出于为保护国家、社会或第三人的利益实施的救助行为。第三,救助行为具有紧迫性,即见义勇为是救助者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二、救助人受损害应向谁来主张权利?
民法典为救助者在见义勇为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途径。《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上述规定,首先,救助人在遭受损害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其次,基于公平原则,受益人在某些情况下也要向救助人给予补偿。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法条使用了“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的表达,此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并非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而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法条使用了“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表达,此时受益人的补偿就变成了法定义务。
三、救助行为若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表明只有在情况紧急时,救助人实施的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才能免责。“情况紧急”的认定一般以救助人的认知能力及判断能力为准。然而,考虑到见义勇为需要救助的危险往往具有紧迫性,救助的时间也具有瞬时性,不容许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思考,很难要求每个救助者都能对救助手段和方式进行仔细衡量。因此,在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持宽容态度,不应苛责见义勇为者承担通常情况下的注意义务。尽管如此,救助者在施行见义勇为的行为时,仍应注意要尽量采用不会给受助人或其自身造成损害的方法。
四、若职工因见义勇为受伤还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根据上述规定,即使职工不是在工作地点或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只要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按照工伤处理。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被涵盖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范围内。故职工因见义勇为而受伤应视同工伤。除此之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8批指导性案例中也有案例明确指出职工因见义勇为受伤应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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