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继承了车牌还是继承了车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之列,为了公共管理需要,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车牌作为机动车登记的产物,属行政许可,不是遗产,也不能继承。但是,在许多大城市,因为限号管理等原因,车牌成了车辆最大附加值,继承人继承了车辆,也就继承了车牌。
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机动车的,需要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携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去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继承过户后绿本,即车辆登记证书会显示继承二字,无法更改,只能延续往下变更。
二、买到“继承车”能否要求退车或者赔偿?
机动车是现代生活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小轿车也成为人们心爱的座驾,在家庭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机动车绿本显示“继承”二字,表明该车的前主人已经离世,甚至可能是意外离世。在一些人的传统观念中,驾驶前主人已经离世的机动车会“妨主”,对自己造成不好的影响,正如刘表不愿意接受刘备赠送的的卢马一样。那么,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了“继承车”,发现后是否可以请求卖家退车或者赔偿呢?
如前论述,“继承车”的概念实际上是根植于人们的观念之中,仅仅是观念层面的认知,甚至是迷信思想的作祟,与车辆实际质量并无相关,并不影响机动车使用价值的发挥。正如的卢一样,虽然在别人口中有“妨主”之嫌,但是却背负刘备跳过阔数丈的檀溪,摆脱了后面的追兵,救了刘备一命。
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见,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违约情况,仅仅是机动车大本登记了继承二字,并不会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若无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若卖家隐瞒了机动车继承所得的事实,买家是否可以主张欺诈或者重大误解撤销该合同呢?根据我国《民法典》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此处所谓欺诈必须导致对方对意思表示可能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产生误认,这种误认是民法意义上的,显然在继承车并不影响车辆使用价值正常发挥的前提下,仅仅是观念上的差别认知,并不足以导致卖家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同理,卖家也不能仅仅基于是继承车而主张重大误解,依《民法典》147条请求撤销合同。
至于损害赔偿,因继承车在使用价值上没有瑕疵,且机动车本身就是消耗品,再次转手出售必然会价值贬损,也很难找到充足证据证明因为机动车大本记载继承二字,造成机动车交换价值明显贬损,因此卖家也无法要求买家赔偿损失。
三、若不想买继承车该怎么办?
如果对座驾的“前世今生”真的有执念,那么该如何避免买到继承车呢?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认真查验买家提供的车辆大本,尤其注意是否有继承字样。第二,可以在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条款,当买家发现所购机动车为继承车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此约定,即使卖家采取隐瞒、篡改或者欺诈的手段,伪造车辆大本或者虚假登记,卖家发现真相后,也能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四、登记“继承”二字的正当性
行政机关对公民财产进行登记是国家公权力向公民私权利渗透的领域,也是公法和私法的交叉领域,在此领域,国家公权力必须充分尊重比例原则,保持必要的谦抑性才具有正当性。
机动车虽是动产,但是相较于一般动产有特殊性:第一,一般来说机动车价值较高,涉及公民重大财产利益,以公权力登记的方式明确其权属关系有助于降低权属纠纷的发生概率。第二,驾驶机动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行驶速度快,不仅可能发生事故,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而且行驶本身就已经增加城市交通管理的负担。机动车登记制度有助于机动车发生事故或者违章后及时、准确追责。第三,机动车登记制度有助于机动车流转过程中的税收征收。综上,机动车登记制度无可非议,那么在机动车登记时是否有必要区分交易取得与继承取得并明确记载于登记本呢?
小编认为,一方面,如上分析,登记“继承”二字并不会对机动车使用价值造成实质损害,另一方面,登记“继承”二字明确了车辆流转的方式,一旦发生关于该机动车的权属纠纷或者完税纠纷,此登记可以发挥有力的证明作用。因此,登记“继承”二字既有正当目的,又不至于对公民权利造成实质克减,因此机动车登记本明确记载“继承”二字也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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