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悦读驿站 >正文

法学茶座|今日头条|演唱会买到“柱子票”我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6/2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代理  #民事责任  #合同责任

导语

       听演唱会、追明星早已成为时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当红明星的演唱会更是一票难求,价格不菲。近日,市民张女士于5.20这天花费1299元购买了一张某明星的演唱会票,但不幸的是,位于其座位正前方的柱子恰好挡住了歌手,全场张女士只能听到演唱会声音而看不到歌手。如果演唱会买到“柱子票”我们该如何维权?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探究一下吧。

内容

一、主办方、票务网站,消费者买到柱子票该向谁维权?

按照大家的通常认识,我的演唱会票是从票务网站购买的,出现问题自然应当向票务公司索赔,其实并非如此。我国《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主办方、票务网站和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正是本人、代理人和相对人关系。因此,虽然消费者通过票务网站购票,但是就合同履行一旦发生纠纷仍然应当向演唱会主办方请求赔偿。不过,消费者仍然可以联系票务网站通过票务网站与主办方协商。

 

 

二、消费者买到“柱子票”能否请求惩罚性赔偿金?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超过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赔偿。本案中,消费者是否可以请求主办方承担超过票价的赔偿?所谓欺骗,指主观上刻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事实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从现有证据看,主办方对于“柱子票”的出现属于疏忽大意,并未刻意以“柱子票”欺骗消费者,因此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

 

 

 

 

三、消费者买到“柱子票”能否主张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合同?

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严重违约行为。《民法典》563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本案中,消费者虽然被柱子挡住视线无法高质量欣赏演唱会,但是毕竟进入了演唱会现场,欣赏了音乐演出,因此小编认为本案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

 

但是,主办方毕竟存在失误,在场地布置上考虑不周,也没有提前预判可能受到场地布置影响的座位,告知消费者或者采用打折出售的方式,因此,主办方违反了相关的合同义务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消费者进行相应赔偿。

 

 

(图源网络)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