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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坛信息|民法典编纂三周年:回顾与前瞻 ——第六届世界法治论坛民法典相关讨论总整理

发布日期:2023/12/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民法总则  #物权  #合同分则  #侵权责任

内容

  编者案:2023年11月17日,第六届清华大学世界法治论坛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图书馆楼举行,论坛聚焦法典化时代的法治建设,进行了六个分论坛的讨论,其中四个单元分别探讨了“民法典适用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中的疑难问题”“民法典物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中的疑难问题”“民法典的编纂技术、教育功能与国际视野”四个焦点议题,于民法典编纂三周年之际,对民法典的法典化进行了回顾和前瞻。各与会专家学者的探讨既涉及到法典化编纂式与汇编式两种形式的区分和选择、民法典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完善、民法典与法学教育、民法的理论体系与法典体系、民法典的解释、民法典的编纂技术这类宏观层面的问题,也深入到民法典的具体规则,探讨了诸如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司法适用、民法典人格权请求权、以物抵债疑难问题、民法典的代理制度、连带共同担保与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的界分及规则适用、违约金的酌减和调整、抵销权的溯及力、债权的多重让与规则、民法典的公示效力、地方政府环境职责的划分与规范配置、民法典中的物权变动模式、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的权利顺位、《民法典》对新型财产的容纳与不足、健康法典的体系安排和实现进路、用人者责任的体系构成、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时代条约司法适用等诸多法律实践中极具争议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或高屋建瓴、或精深入微的真知灼见,也有学者从国际法的视角,提供了自己关于国际法法典化的思考,而与之同时,来自域外的三位学者则分别分享了普通法中如何以政策解释法规,各国中央银行电子货币的规制以及比利时新订民法典与侵权法的制定及相关具体规则的域外经验。清华大学法学院特将其观点归纳整理总结如下,以飨各位读者。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法治发展史上极具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对其编纂的经验进行回顾和总结,进一步体系化、系统化地深入思考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将纸面上的法典真正变成人们生活中的法典,仍是等待我们去践行的任务和使命。而对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典化,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能否以及当如何被它们所效仿,亦值得学界和实务界的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清华大学法学院愿与诸位法学界同仁共同站在民法典成功编纂的新起点之上,为民法典的解释、适用与实施,为创建中国自主的民法知识体系持续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1单元

  民法典适用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2023年11月17日,第六届清华大学世界法治论坛圆满举行。开幕式结束后,平行论坛二第1单元“民法典适用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准时召开。

  

  崔建远主持

  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崔建远主持了该单元。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温世扬,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新彦分别作主题发言。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房绍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鸿飞参与评议。

  

  王利明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指出,法典化历来就有编纂式和汇编式两种形式。他从立法机构、对体系和价值的不同追求以及是否要求规则有相当的成熟度几个方面对这两种形式的法典化方式进行了比较。此外,他对行政法是否要全部编纂成一部法典持不同态度,他认为很多其他的部门法即使要搞法典化,也并非要完全套用民法典的编纂式模式,可以考虑采用汇编式的模式。

  

  杨立新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围绕“相得益彰:民法典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完善”作主题发言。他指出,民法典司法解释的制定已经基本形成规模和体系,突出了实践价值,具有创新性,对理解和适用民法典起到了重要作用。他认为,应正确对待我国司法解释作为法官法的具体功能,要实现制定法和法官法的相得益彰。对于适用民法典的法官法的改进,应当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立法和司法各司其职,遵循统一的民法立法思想和基本原则,要敢于创新并且能够服务于实践。

  

  李永军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的发言主题为“民法典与法学教育”。他指出,我国民法典是多重继受的产物,这也导致对其的解释工作成为了艰巨的任务。由于这种多重继受,民法典存在着一些尚未明确问题,例如侵犯人格权自身的救济和侵权法的救济的区分和协调问题、法律行为理论的问题以及浮动担保和抵押的区分等,这些问题都给学界提出了新的研究任务。他认为,建立中国自主民法知识体系是学者、法官和律师共同的任务。学界同仁尤其要通过教与学的方式学习消化这些概念,使它们实现逻辑和体系上的贯通。

  

  刘凯湘发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围绕“民法典人格权编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发言。他通过汇集分析整理近三年的司法判决,得出结论认为人格权编独立成编有助于实现民法典的行为指引功能和司法保护功能。他指出,人格权请求权中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三种救济方式与侵权责任编中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并不相同,是人格权请求权中独立的内容。民法典人格权编以第995条为基础,为人格权的保护创设了空间,为法官能动性的发挥提供了条件。

  

  温世扬发言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温世扬以“中国民法上的人格权请求权”为题发言。他指出,民法典中人格权请求权的基础尚不明确。在人格权请求权概念的构造上,他倾向于狭义说,认为人格权请求权只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不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他认为,人格权请求权并不能够像物权请求权在物权领域的普遍适用一样在人格权领域得到普遍适用。

  

  马新彦发言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新彦围绕“以物抵债疑难问题的解决的内在逻辑”作主题发言。她指出,在实践中以物抵债的司法裁判存在较大分歧。实践中出现众多以物抵债纠纷主要是由于两个原因:一是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之后,抵债物的价值发生了较大变化,当事人基于对自己有利与否主张协议的有效或无效。二是以物抵债的债权能不能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对抗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她认为,要正确解决以物抵债问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界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概念;二是界定以物抵债协议的生效时间节点,即界定其法律性质是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三是界定以物抵债协议生效之后的法律效果。

  

  房绍坤与谈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房绍坤在与谈中对王利明、杨立新、李永军三位教授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中国的法典编纂传统自古有之,但传统意义上的法典编纂与我们今天的法典编纂并不相同,我们在进行今天的法典编纂时既要借鉴古代的优秀经验,也要充分借鉴国内外现有的成果。一个部门法是否要法典化要考虑这个部门法的特点,不能搞泛法典化。司法解释不能超越立法变成司法立法,不能改变法律的原意,不能在解释之后还需要再解释。此外,应当在民法教学中将民法典的精神贯彻始终,而不能违背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在这一点上,民法教育任重道远。

  

  谢鸿飞与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鸿飞在与谈中对刘凯湘、温世扬、马新彦三位教授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赞同刘凯湘教授的观点,认为人格权在司法适用中具有权利保护和权利确定两个基本功能。对于温世扬教授提出的民法典第995条后三项并不属于独立的人格请求权的观点,他建议将之解释为一般的侵权请求权。对于以物抵债问题,他认为,马新彦教授的建议具有合理性。

  

    第2单元

  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中的疑难问题

  2023年11月17日,第六届清华大学世界法治论坛圆满举行。下午13时30分,平行论坛二第2单元“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中的疑难问题”准时召开。

  

  韩世远主持

  该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韩世远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法学研究》编辑部副主任冯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家勇,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方新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保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虎,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俊作主题发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周友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耿林与谈。

  

  冯珏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法学研究》编辑部副主任冯珏以“民法的理论体系与法典体系”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她认为,我国民法典的出台为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民法典的通过使法教义学得到了发展,并有助于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但也应当注意法典的框定效应,正确认识理论研究与法典体系间的动态影响关系。她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提议学者首先应当深挖民法典内涵,同时保持自身理论体系的独立性,并充分进行学术交流,形成科学的评价方法,以更好地发挥民法理论体系作为法律体系比较尺度的作用。

  

  张家勇发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家勇围绕“民法典时代的解释建构问题”作主题发言。他首先以公司法修正案第190条为例论述了如何面对民法典奠定的基本法架构的问题。其次,他认为,在面对司法解释的立法问题时,应注意避免实用主义对民法典形式理性的冲击。第三,他以鹿特丹规则多式联运中的连带责任问题为例,谈论了应当如何面对立法缺失时的法律实践需要问题。第四,在司法解释的建构上,他认为,立法论和解释论有时存在区分的模糊性,因此对于如何看待民法典规则所产生的约束效力以及如何看待司法解释这两个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思考。

  

  方新军发言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方新军以“民法典代理制度的体系解释问题”为题作主题发言。他就民法典有关代理制度的第162条、第951条、第925条、第926条如何在体系上更好地衔接,以及如何控制第925条、第926条的外溢效应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强调,应当坚持代理中的名义标准以及无名合同类推适用最相似合同的规定。应当对第925条和第926条进行严格解释,但对第925条中但书规定的解释应当从宽。

  

  刘保玉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保玉围绕“连带共同担保与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的界分及其规则适用的差异”进行主题发言。他介绍了我国法律中关于共同担保的责任形态,并提出将共同担保责任规定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更加合理,但也应注意防范产生权力寻租的问题。他对于共同担保人均为“中间责任人”时能否构成不真正连带关系、债务人的物保以及与担保有关的其他抗辩事由是否具有涉他效力等问题作出了回答。他强调,民法典对于共同担保规则的处理方案,整体看是合适的,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于飞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以“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的若干疑难问题”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首先依照民法典第585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69条的规定,能否酌减和怎样酌减构成了违约金酌减的两个阶段。关于30%的规定应仅作为确认是否“过高”的门槛,而酌减幅度应当综合衡量。他还对确定酌减幅度的有关要素进行了分析。恶意违约不予酌减应当理解为“故意”并且附加“损害他人的目的”。对于当事人之间关于不允许调整酌减违约金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但法官可以在确定酌减幅度时予以考量。

  

  朱虎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虎的发言主题为“抵销溯及力的现代反思”。他介绍了抵销溯及力的渊源以及是否应当承认抵销溯及力的不同观点,并提出了三个问题:承认溯及力在实践中可能产生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等,已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后能否请求返还已履行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是否可以抵销。他认为,抵消溯及力与抵销的功能和诉讼时效的功能不相匹配。基于以上原因,他认为应当否认抵销的溯及力。

  

  龙俊发言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俊的发言围绕“一般债权多重让与规则的建构”进行。他对于与保理合同相区分的一般债权多重让与规则的构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首先介绍了民法典保理合同中有关债权让与规定的立法考量,并分析了德国、日本与美国立法例各自的优势和不足。基于前述分析,龙俊认为在考量了制度成本和交易习惯后,在日常交易中存在的债权多重让与采用合同签订优先规则是可取的,但应当提高证明要求,必须否定合同文本上记载时间的证明力。最后,他强调还应当考虑当确定受让人优先级的规则与对抗债务人的规则不一致时,最终受让人的确定以及受让人优先级的确定问题以及不当得利返还问题。

  

  周友军与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周友军在与谈中表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问题值得研究,民法典总则编规定连带责任必须是法定或者约定,如果某一项责任没有被约定或者法定为连带责任,又要让它有连带的效果就只能解释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我国采纳了民商合一的体例,对民事关系不适用的违约金数额未必不适用于商事关系,因此可能需要不同的酌减规则。不承认抵销权的溯及力可能会对商人比较苛刻。关于债权的多重让与规则,证据规则的引入需要诉讼法上制度的配套,这里仍需要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和探讨。

  

  耿林与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耿林在与谈中表示,民法理论体系与法律的内在体系有所差异,理论体系的范围更广、更松散,而内在体系更为聚焦,会涉及到法律的内在价值和原则。对于民法典自身体系建立时在理论上没有论证清楚的地方,可以通过学说去重新整理它。他赞同方新军教授关于民法典第925条和第926条在体系安排上的观点。他认为,不宜一味坚守形式的直接代理,否则可能会与现实生活中复杂且常见的场景产生不一致。

  

    第3单元

  民法典物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中的疑难问题

  2023年11月17日,第六届清华大学世界法治论坛圆满举行。下午13时30分,平行论坛一第2单元“民法典物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中的疑难问题”准时召开。

      

  申卫星、杨琳主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和盈科国际创始合伙人、全球董事会执行主任杨琳一同主持了该单元。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金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锡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贵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冷传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姚佳、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亦文、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险峰、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颖雯分别作主题发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耿卓、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祝只舟与谈。

  

  叶金强发言

  南京大学法学院叶金强教授以“《民法典》公示效力模式的批判与建构”为题作主题发言。他梳理了民法典中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权利质权、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现行公示效力的模式,指出我国形成了公示效力的二元模式格局,并引导大家思考此种格局的形成原因、正当性基础以及能否简化三个问题。他强调,一定要突出表征方式,只有在表征方式之下,才能实现公示、公信。中国面临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两面作战的局面,未来需要为物权变动模式建立更好的基础、建立更完备的理论构造。

  

  黄锡生发言

  重庆大学法学院黄锡生教授围绕“法典化背景下地方政府环境职责的纵向划分与规范配置”进行了演讲。他指出,环境法典立法需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法典内部的关系、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法典的关系以及环境法和资源法的关系。生态环境法主要属于领域行政法,涉及到国家如何管理生态环境的职责划分问题。他认为,我国地方政府环境职责纵向划分存在中央立法职责不清、央地立法职责重复、地方立法职责缺位的困境。他简略介绍了地方政府环境职责的纵向类型划分和法典化指引下地方政府纵向环境职责的规范配置。

  

  尹飞发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围绕“中国《民法典》中的物权变动模式”作主题发言。他认为,民法典中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与之前的法律相比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删去了原合同法中关于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的规定;二是对例外情形进行了调整。他据此认为,我国的物权变动需存在物权变动的合意,纯粹的债权合意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合意可以有置于债权合同、置于履行合同、单独的合意三种解释路径。他指出,对物权变动模式的认识还会在体系上对无权处分的物权效力、合同无效的后果、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等诸多法律问题产生影响。

  

  冷传莉发言

  贵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冷传莉以“法典化时代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的权利顺位”为题进行了发言。她指出,今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从演进过程上看最早可追溯至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2019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这两条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她认为,从规范演进上看,《批复》在对以往立法总结的基础上确立了商品房消费者房屋交付请求权、价款返还请求权两个所谓的“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但它对一些基本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回应,在理解与适用上仍存在诸多问题。

  

  姚佳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姚佳以“《民法典》对新型财产的容纳与不足”作主题发言。她从新型财产的出现与发展、民法典对相关新型财产的容纳、民法理论与社会发展的协调与融贯等几个部分进行了阐述。她指出,随着社会和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型财产,这可能推动物权法视域下的新型财产、新型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理论问题的发展。她认为,新型财产最好用特别法规范进行保护,但在尚无此类法律规定前,可以用现有的一般法规范加以保护,例如在新型财产稳定成为“财产权”前,运用债法规定进行保护。

  

  武亦文发言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亦文围绕“健康法典的体系安排和实现进路”进行了发言。他指出,从逻辑证成上看,“卫生法”或“卫生健康法”概念不适宜继续沿用。他对健康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将之区分为消极健康权、积极健康权两方面,并厘清了健康权和健康法的范畴。随后,他从调整对象、法律主体两个视角进行体系展开,具体梳理了积极健康权和消极健康权的法律规范体系。最后,他从健康法典的编纂技术、社会观念、政策发展几个角度对健康法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指出理论界和学术界应为之做好应有的理论储备,为将来健康法典的立法做好制度建设。

  

  曹险峰发言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险峰以“论用人者责任的体系构成”为题进行发言。他认为,民法典规范中与用人者责任有关的规范为第1191条、第1192条和第1193条这三则条文,但实质规范仅为第1191条和第1192条这两条,第1193条起到的是对比的作用。接着,他以四个例子对用人者责任的重要性和关联性进行了阐述。他指出,第1191条普通雇员侵权中雇员不能成为外部责任主体,只能成为内部追偿主体;而最近正在修改的公司法第190条规定董事、高管可以成为外部主体,总则编第62条、分则编、公司法之间存在如何协同的问题。此外,在用人者责任的体系构造方面,他将用人者责任分为致损型和受损型两类,并分别进行了阐述。

  

  蔡颖雯发言

  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颖雯以“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她梳理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历程,指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颁布之前,实践中已有多地通过地方性法律文件明确将个人信息纳入了公益诉讼领域。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主要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对于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她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一般也是以民法典第179条作为请求权基础。她还介绍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修复的双重模式,指出损害救济模式不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并分析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管理问题。

  

  耿卓与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耿卓在与谈中表示,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一是要从立法论走向解释论,即要注重对现行法的解释,在现行法的框架内讨论问题。二是也要从解释论走向立法论,即在通过解释论无法很好地应用现行法律规范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时,要学会用体系思维去整合现有法律,缓解其中的冲突,并最终从解释论走向立法论。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我们应努力实现原则体系和具体例外之间的平衡,通过实践不断总结,形成新的理论模式,构建出中国特色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祝只舟与谈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祝只舟在与谈中表示,曹险峰教授关于用人者责任的体系构造非常系统,发人深思。我国物权生效在实际中的情况可能更加复杂,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和所有权保留等,其实是采用了意思主义的物权生效模式。此外,对于登记制度的构建应当考虑登记机关的登记能力,登记机关接受度,以及登记制度的完善与否等问题。

  

    第4单元

  民法典的编纂技术、教育功能与国际视野

  2023年11月17日,第六届清华大学世界法治论坛圆满举行。下午十六时许,平行论坛二第3单元“民法典的编纂技术、教育功能与国际视野”准时召开。

  


  王洪亮、陈卫佐主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洪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佐共同主持了该单元。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彭岳,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志鹏,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彭诚信,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世刚,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Justin Tan,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教授Wang Heng,比利时根特大学法学教授Dirk Heirbaut分别作主题发言。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佐,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长聘副教授汪洋与谈。

  

  彭岳发言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彭岳以“民法典时代条约司法适用问题”为题进行了发言。彭岳以《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的相关规定为例,介绍了目前国内法院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以及国际司法中的条约应用等问题。他强调了法典化的重要性,并展望了国际法学界和实务界在民商法法典化时代所应作出的贡献。

  

  何志鹏发言

  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志鹏围绕“法典化:来自国际法的观察”作主题发言。何志鹏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订立为例,探讨了国际法法典化进程缓慢的深层原因。他认为,如何使各国在各领域之间达成最基本的价值共识是解决“国际法碎片化”问题的关键所在。

  

  彭诚信发言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彭诚信以“民法典时代的民法教学与教育”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彭诚信从培养法科生的体系化思维、开放意识、对法律事业的认识、专业理念思维和做人的底线思维五个方面讨论了民法教学的理念。彭诚信强调,法典化时代法学教育的核心仍旧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法学教育不仅要给学生讲授基本的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教育学生坚持做人的底线,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未来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李世刚发言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世刚围绕“民法典编纂的首要技术问题”作主题发言。他从比较法的视角介绍了在民法典的体系框架下,如何层次分明安置细分领域中合同约定、订立及合同效力等有关规范;他建议,在后续法典的补充和增订过程中可以继续审视“合同”等基础性概念的选用问题。

  

  Justin Tan发言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Justin Tan围绕“从政策角度解释法规——普通法经验”进行了发言。Justin Tan以普通法地区的相关案例,如英国针对佃户的税收优惠、“家庭成员”概念的变化、政府和保险公司关于医疗保险合同细则的谈判等为例,展示了每个法案背后的政府意图,进而说明政府是如何通过法规进一步推动政策的实行。

  

  Wang Heng发言

  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教授Wang Heng 以“中央银行电子货币规制”为题发言。Wang Heng 从国际实践案例中考察了当前央行数字货币监管的相关规定。他认为,央行数字货币监管需要考虑数字化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和金融安全等诸多方面,而传统治理和缔约模式难以涵盖这些因素。如何建立起各国之间的数字货币交易及监管的机制,同时有效控制技术带来的风险,以及国际金融争端的解决,乃至于相关法规的法典化,都是今后亟需讨论的问题。

  

  Dirk Heirbaut发言

  比利时根特大学法学教授Dirk Heirbaut的发言围绕“比利时新订民法典与侵权法”展开。他指出,《比利时新民法典》在从欧陆各国的民法典改革中汲取灵感的同时,其结构也具有相当的原创性。他还介绍了比利时侵权法中的过错认定问题,保险公司在侵权损失承担中的责任分配问题以及商事纠纷中合同与准合同的相关问题。

  

  陈卫佐发言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佐在与谈中指出,一个国家的法典编纂与这个国家的立法传统密切相关。对于很多国家来说,法典的编纂是时代的要求,法典编纂的核心是法律规则的系统化。与国内法的法典化相同,国际法法典化的核心也是法律规则的系统化、逻辑化和现代化。

  

  汪洋与谈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长聘副教授汪洋在与谈中指出,在民法教育中应当注重体系思维和底线思维,应当努力发挥民法典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教育功能和行为指引功能。人们制定法律,法律反过来也会形塑人的行为和人所生活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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