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在《民法典》的总分结构下,总则编是《民法典》的总纲,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总则编的统辖下具体展开。可以说,总则编是民法学“基础中的基础”,具有“压舱石”的作用,理解和把握《民法典》应当从总则编入手。王利明教授最新专著《民法总则新论》结合了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注实践案例并借鉴比较立法例,对我国民法总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可作为法科生和法律工作者掌握民法总则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的重要参考。该书出版后,受到学界广泛好评,并获得《法治周末报》“2023年度十大法治图书”。
《民法总则新论》新在哪里?我认为新在如下几点:
第一,详细阐释了《民法典》总则编的价值理念和人文关怀。
我国《民法典》尤其是总则编采取多元价值体系,既贯彻私法自治,也关注人文关怀。一方面,《民法典》尊重民事主体依法自主地在能力范围内安排的事务,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另一方面,《民法典》以“关心人、培养人、发展人、使人之为人”作为立法的重要使命。与《德国民法典》“重物轻人”的立场相比,我国《民法典》实际上以“人”为中心展开了具体的制度建构,在调整对象上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强调了对人身关系的重视,彰显了人文关怀价值。
《民法总则新论》很好地把握和阐释了《民法典》总则编的价值理念。《民法典》的内在体系(或称价值体系)是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的航标,也是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的有力工具。民法学应当注重价值研究以真正落实《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在注重对规则本身的研究之外,要挖掘制度背后的立法旨意和价值,了解制度背后立法者的意图。缺乏对内在体系的研究,没有对规则背后立法目的的认识,很难准确把握民法制度的功能。加强对民法宗旨、价值理念的研究,进而形成完整的内在体系,是《民法典》体系效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民法总则新论》一书在分析和阐述《民法典》总则编时,充分凸显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价值,着重说明其在价值上的统领性和优先性,在法律适用上的指导性。尤其是在不同的民事权益发生冲突时,“人文关怀先于私法自治”的价值判断是对民事权益进行位阶排序的一个重要依据。比如,在人格权的合理使用规则中,禁止对物质性人格权进行合理使用,就体现出了人文关怀(物质性人格权的优先保护)和私法自治(合理使用)之间的优先顺位关系,帮助法官在裁判中进行决断。
第二,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论证,呼应《民法典》总则编的外在体系。
《民法总则新论》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体系建构。我国《民法典》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并没有像《德国民法典》那样以法律行为为中心,而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建构了整个《民法典》体系,因此《民法典》本质上是一部权利法,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民法总则新论》深刻阐释了《民法典》以民事权利的确认为经,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纬,编织了细密的民事权利保护屏障。《民法典》健全了从人身到财产,从精神到物质的民事权利体系,构建了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因此,构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一定要以民事权利为中心。作者认为,《民法典》总则编即是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民事权利及其保护的共性规则确立下来的。具体而言,有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规定,构成了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规范;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构成了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体系的法律规范;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构成了民事权利行使方法的法律规范;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因侵害民事权利所承担的民法后果;有关诉讼时效和期限的规定,是民事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
与《民法典》总则编的体例相呼应,《民法总则新论》也以民事权利作为全书篇章排布的主线, 依照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时效与期间的顺序,对民事权利的主体、体系、行使方法、救济和限制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其中,本书在第三编“民事权利”分析阐述了民事权利的基本理论,包括民事权利的法定类型、分类、取得和变动、行使和保护。《民法典》总则编在第五章专章对民事权利进行了规定,有观点认为这部分规定主要为宣示性规定、意义不明显,但事实上,这章功能广泛、内涵丰富,有深入研究和阐述的必要性。具体而言,该章明确了民法学研究民事权益的范围、民事权益的位阶、对新型权利的包容性以及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规则。其中,以民事权益位阶为例,《民法典》总则编在第五章对各项民事权益列举的先后顺序,实际上就是民事权益位阶的基础规则,展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并辅助裁判者进行准确的利益衡量。但是,如何建立全面细致的权益位阶规则,并以何种方法结合个案场景进行妥当的利益衡量,仍然是待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第三,吸收了我国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凸显了民法理论的本土性。
一方面,《民法总则新论》重视重视司法案例和司法实践经验,重视从本土中挖掘研究的资料,注重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民法典》总结了改革开放四十年的法治经验,立足中国实际,回应中国实践需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典》的大量规则来自于司法实践,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这一特色为民法学研究指明了方向。中国民法学要成为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有用之学,就必须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如果以老旧的案例或者外国法的案例来解释中国当前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无疑会造成与现实的脱节,甚至造成“时空错乱”的现象。我国的司法实践每年产生大量的裁判案例,这些案例是民法学研究的重要本土资源。本书对司法案例保持高度关注,挑选最新的、有价值的案例,展现现实生活中的新问题以及司法裁判的立场。因此,《民法总则新论》一书的最大特色在于,不再过分依赖比较法上的相关制度或者案例,而是结合本土特色,阐发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例如,《民法典》总则编第10条承认了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尊重了民族法传统,延续了良善法文化。同时,要坚持主体性意识,从中国实际出发,在结构和内容上充分回应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民法典》以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回应了实践需求,其中,《民法典》总则编在主体制度中确定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构建了特别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在监护制度中,构建了“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体系。
另一方面,《民法总则新论》凸显了本土性和借鉴性,着重分析和阐述《民法典》总则编如何立足中国实践、回应中国社会现实需求,同时,保持对比较立法例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消化吸收后为我所用。本土性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推倒重来、另起炉灶,而应当在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并重借鉴性,在立足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吸收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重视国际上民商法学的发展趋势,以外国法知识作为更好理解和发展中国法的辅助工具。
第四,回应了数字社会发展面临的最为前沿的理论问题,彰显了我国民法理论体系的时代性。
《民法典》是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产物,是面向21世纪的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仅努力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而且积极回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求。以《民法典》总则编为例,其在第127条对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就适应了数字时代的发展要求,并且,其在第3条规定保护“权益”而非“权利”,目的就在于扩张保护范围,通过“权益”概念的开放性来适应社会发展产生的新兴权利的需求。同时,数据权属、人工智能、生物伦理、算法歧视等等前沿议题都受到了民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民法理论蓬勃发展,新观点和新看法层出不穷。
民法教科书需要紧跟时代、与时俱进,这不单单意味着教科书需要保持与实定法的一致,要更准确把握时代精神,反映法在时代发展之中的变化,阐释这种变化的内在逻辑。本书对前沿理论保持关注,尽可能地在全面分析和阐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介绍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民法诸多前沿问题的不同观点,力求既准确反映现行法体系,又前瞻性地展示民法理论发展的方向。在《民法总则新论》中,读者能够看到王利明教授详细地谈现代民法的五个特点,包括“对所有权的限制”“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归责原则多元化与多元化的社会救济机制的形成和发展”“人格权产生和发展”以及“交易规则的一体化趋势”。很明显,这些民法学讨论极具理论深度,必须使用法理学的一般知识作为语言章句,才能更精准地进行表达。
总之,《民法总则新论》详细阐释了《民法典》总则编的价值理念和人文关怀,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全书的体系架构,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吸收了我国司法解释的经验,充分凸显了我国民法理论的本土性,并且回应了数字社会发展面临的最为前沿的理论问题。毫无疑问,《民法总则新论》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和运用《民法典》提供了最为宝贵的必读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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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秋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