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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坛信息|民商法前沿论坛第537期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之评析

发布日期:2024/10/1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司法解释

导语

      2024年10月11日晚,第537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法楼601教室线下成功举行。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之评析”为主题发表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冯珏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教授围绕该主题发表与谈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雷教授出席论坛并参与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阮神裕主持论坛。

内容

  

  首先,阮神裕助理教授隆重地介绍了莅临论坛的各位嘉宾,对各位嘉宾表达了热烈的欢迎,并对本次论坛主题作背景介绍。


  

  程啸教授围绕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从条文概览、侵害监护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监护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理解适用、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实现、用人者责任的适用范围、缺陷产品自损的赔偿责任、交强险中受害人的范围、高空抛坠物致害中建筑物管理人的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冯珏教授围绕“共同承担责任”、“补充责任”的诉讼构造、“相应的责任”的理解以及个体工商户在侵权责任编中的究竟应当定位为个人还是组织等问题发表观点。


  

  王利明教授参与讨论强调,当前司法解释中“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理解分歧在于是否有顺位限制,并对产品瑕疵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解释中“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表述存在的问题发表观点。


  

  周友军教授对司法解释中“共同承担责任”的性质、“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理解以及对司法解释第2条是否意味着完全排除其他非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发表与谈观点。


  

  熊丙万教授就监护的性质、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期间致其死亡的责任承担、监护人责任承担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受害人的界定、缺陷产品自损的赔偿责任发表与谈观点。


  

  朱虎教授参与讨论,对司法解释不使用“监护权”“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等语词的背景和原因作介绍,并对补充责任的理解适用发表意见。


  

  王雷教授参与讨论指出,应该注重侵权责任编和其他编衔接适用问题,并对数人侵权责任中的相应责任的理解发表意见。


  

  最后,阮神裕助理教授引导各位嘉宾回答了现场观众的提问,对各位嘉宾莅临论坛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本次会议在热烈的氛围和掌声中圆满结束!各位与会嘉宾与工作人员亲切合影留念。

  

  

文字编辑 陈今  申鑫

  图片编辑 凌意欣  武梦如


  论坛简介

  民商法前沿论坛是由王利明教授发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品牌学术活动。论坛以“打造学术争鸣之地、前沿传播平台、学子见贤思齐之所”为宗旨,自2000年9月15日创办至今廿四载余,已成功举办各类学术讲座536场,曾邀请谢怀栻、江平、魏振瀛、大村敦志、森岛昭夫、冯·巴尔等境内外著名学者分享洞见;论坛现场听众累计超过15万人,论坛实录通过“中国民商法律网”及其微信公众号独家全文发布,累计阅读量已逾520万人次。在中国民商法学界同类学术活动中,论坛运营时长及学术影响力均名列前茅,已经成为国内民商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论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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