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2024年11月23日,建设工程法律前沿论坛在杭州开幕。本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与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建筑时报社共同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绍兴仲裁委员会、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作为支持单位。来自全国各地高校、法院、律所、企业的80余名代表参加了本次论坛。
开幕式
本次会议的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家》常务副主编高圣平教授主持。
主持人: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法学家》常务副主编
开幕式上,程建乐、周江洪、姚辉、朱虎、陈太祥、李云、刘超致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程建乐发表致辞。程建乐表示,近年来浙江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进建设工程审判专业化,强化源头预防、多元共治审判改革,努力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在房地产市场迎来转折的背景下,建筑业发展面临重大困难和严峻挑战,各类纠纷的数量持续走高。本次建设工程法律前沿论坛的举办可谓恰逢其时,必将为浙江省建筑行业与法律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致辞:程建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浙江大学副校长周江洪教授发表致辞。周江洪衷心祝贺本次论坛顺利召开,指出本次论坛密切关注实务问题,充分关照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十分有助于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期待随着论坛的持续举办,建设工程领域中的法律难题可以得到逐一解决,建筑行业与法律行业之间能够达成新的、更加深入的共识。
致辞:周江洪
浙江大学副校长、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发表致辞。姚辉由衷感谢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与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和建筑时报社等主办单位的鼎力相助,也十分感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绍兴仲裁委员会、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等支持单位的大力协助。多年来,中心持续投身于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始终跟踪关注并深入研究国家经济发展当中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本次论坛聚焦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支付中的商票、以房抵债等前沿问题,上述问题皆为悉心挑选的重要实务问题。相信本次会议能够深入促进建筑行业与法律行业的交流,令诸位参会嘉宾收获新的见解。
致辞: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虎教授致辞。朱虎指出,无论是建筑还是法律,都强调系统的集成和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因而两者具有天然的相通之处。建筑行业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因此,妥当解决建设工程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建设工程领域中的法律问题,涉及多元主体的利益协调,必须妥当处理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妥当协调商事主体的平等保护与特定主体的特别保护。本次论坛会议的三项具体议题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向性,因而,本次会议必然能够促进建筑行业与法律行业的深度交流,必然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致辞:朱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与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陈太祥发表致辞。陈太祥表示,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促进投资、拉动内需、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建筑业的发展还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近几年,建筑业被讼案件剧增、债务清偿压力增加,工抵房纠纷、优先权争议以及票据兑付纠纷成为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建筑业企业破产重整等法律风险逐渐浮现。本次会议的举办恰逢其时,能够为解决建设工程领域中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提供充分的指导,有助于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致辞:陈太祥
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与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秘书长李云发表致辞。李云指出,在仲裁领域中建设工程案件的总体数量与争议金额始终排在前列,作为中国最早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贸仲拥有丰富的处理建设工程争议案件的经验。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贸仲拥有高素质、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专业方向涵盖建设工程融资、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竣工结算、项目索赔等各个领域,可以满足不同争议解决类型的案件需要。今后,贸仲还将进一步发展资源优势,加强和法律界、企业界、学术界的合作交流,携手共进,不断提高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水平,为争议的妥善解决、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
致辞:李云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秘书长
建筑时报社党总支书记、副总编刘超发表致辞。刘超表示,此次论坛以经济转型背景下建设工程领域的法治新命题为主题,必能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智慧启迪,促进法治领域改革并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未来,建筑时报将依托自身优势,继续为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从业者提供传递行业前沿观点和交流学习的平台,共同探讨和分享建筑工程法律领域的最新动态和专业知识,共同推动建筑行业的法治化进程,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推动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致辞:刘超
建筑时报社党支部书记、副总编
获奖论文颁奖仪式
获奖论文颁奖仪式
开幕式后,本论坛举行优秀获奖论文颁奖仪式。本次论坛共收到90余篇文章,经组委会组织评选,共评出10篇优秀论文。获奖作者包括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千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姚盛中、中建八局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赵振华、浙江振邦(杭州)律所事务所律师方雯雯、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法官司磊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童扬虹、河南万基律所事务所律师张世峰、北京市嘉源律所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曹菁菁、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法官王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魏择旭。
主旨演讲
颁奖仪式后论坛进入主旨演讲环节。主旨演讲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原法官肖峰、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与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副会长李乐敏共同主持。
主持人:肖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原法官
主持人:李乐敏
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与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副会长
主讲人: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法学家》常务副主编
报告题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疑难问题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家》常务副主编高圣平教授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疑难问题研究”主旨发言。高圣平结合全国法院系统中能够收集到的所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例,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和客体范围、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效力范围、权利行使、优先受偿权与相关权利的竞存及其处理等六个部分进行了分析。高圣平认为,结合《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此种解释论背后的价值考量值得进一步探究。对于勘察人、设计人、受让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裁判实践中还存在较大争议,值得继续思考。在权利客体方面,主要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是否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装饰装修工程、违章建筑、保障房与安置房等的问题,目前存在裁判分歧需要进一步研究。在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这一问题上,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事由做出类型化区分,分别探讨每一类情形下合同的效力。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问题,需考察协议折价、拍卖、变卖等诸多行使方式的合理性。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相关权利的竞存问题,也应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利益衡量。
主讲人:江宇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报告题目:浙江建设工程审判中的争议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江宇奇副庭长作“浙江建设工程审判中的争议问题”的主旨发言。江宇奇介绍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概况,并围绕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工程款结算协议的效力、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条件、管理费的处理等问题进行研讨。江宇奇指出,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考量,浙江省各级法院一般认定工程款结算协议为有效,当事人在签订结算协议后,以未经过内部审批等程序,否认结算协议、申请造价鉴定的,一般不予支持。实践中,若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管理费的处理问题,浙江省各级法院一般参照合同的约定,将管理费作为工程款折价补偿计算方式的组成部分。对于“背靠背”条款的性质,应结合合同效力与“背靠背”条款的定位,具体探讨“背靠背”条款究为付款期限抑或付款条件。
主讲人:朱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报告题目:以物抵债中的争议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虎教授作了“以房抵债中的争议问题研究”的主旨发言。朱虎针对以物抵债的类型、以清偿为目的的以物抵债、代物清偿与新债清偿的区别等问题进行了解读。朱虎指出,所谓“以物抵债”或“以房抵债”系来源于司法实践的描述性概念,需结合交易的目的、当事人的约定以及以物抵债协议的签订时点,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类型进行区分,进而分别讨论其效力。部分司法实践未能正确把握“代物清偿”等法律概念的内涵,使得裁判者未能准确掌握以清偿为目的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对此问题,必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进行解释论上的澄清。此外,对于以物抵债中是否发生债的更改或新债清偿的问题,需要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妥当解释。通常而言,以物抵债协议仅具有债权效力,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中的以物抵债协议的处理,应分情况进行讨论。
主讲人:李琪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原法官
报告题目:工程款支付中的商票法律问题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原法官李琪作了“工程款支付中的商票法律问题研究”的主旨发言。李琪认为,关于承包方是否可以拒绝接受商票,应结合合同解释、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解释,因商票支付存在贴息费用及兑现风险,承包方可以拒绝接受商票。对于原因债权是否因票据授受而消灭的问题,除当事人明确约定票据交付即消灭原因债权外,原因债权并不消灭。对于一审时未到付款日期但二审时到期,能否对商票与原因债权一并处理的问题,李琪认为若此种情况下商票被拒绝承兑,当事人仍可回归原因债权。对于票据权利和原因债权竞合时的行使顺位问题,应从票据关系产生的原因和票据功能的角度考虑,持票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利,未能实现债权的,可再行使原因债权。此外,针对回归原因债权后如何处理持有票据、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时是否还可主张原因债权、总包方将商票背书转让或直接开具给下游之时如何处理、票据支付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的关系等问题,李琪也分享了相应的看法。
建设工程若干争议问题探讨
在下午的会议中,与会嘉宾围绕“以房抵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支付中商票问题”三项具体议题展开讨论。
主题一:关于以房抵债
主持人:毛海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报告人:丁晔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
报告题目: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中“购房者”的权利保护问题
报告人:丁林阳
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报告题目:如何拟订一份合适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
报告人:牛军勇
中建八局发展建设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报告题目:浅析承包人以房抵债的方法与路径
报告人:司磊磊
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法官
报告题目:廓清以房抵债协议效力及执行冲突思路
点评人:朱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首先,论坛针对“以房抵债”的具体议题展开讨论。该项议题的讨论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毛海波副院长主持。在该项议题的讨论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丁晔副庭长针对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中“购房者”的权利保护问题进行了发言。丁副庭长针对此类情形下“购房者”是否享有商品房消费者的超级优先权以及“购房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随后,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丁林阳律师针对如何拟订一份合适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进行讨论。丁律师认为,在妥当梳理以房抵工程款相关司法观点的基础上,应区分意图追求的法律效果,分别订立不同类型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此后,中建八局发展建设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牛军勇针对承包人以房抵债的方法与路径进行探讨。牛军勇总法律顾问区分未诉讼、诉讼中以及执行中三个阶段,对以房抵债的方法与路径展开了讨论。最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司磊磊法官针对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及执行冲突问题进行探究。司磊磊法官区分以房抵债执行案件中不同权利冲突的类型,分析各类执行冲突的成因。司法官提出,可以适用商品房登记备案制度对商品房权属进行公示,并借鉴《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做出相应制度安排,防止涉案商品房遭到查封。在嘉宾发言结束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虎教授进行与谈。首先,朱虎教授针对以房抵债情形下房屋消费者保护规则的类推适用问题发表见解。随后,朱虎教授特别提及,在研究司法案例的过程中,需特别关注裁判规范与司法态度的前后转变,并分析裁判规则的变化的合理性。同时,对于“代物清偿”等法律概念,需要对其内涵进行统一化,防止概念使用混乱影响学术交流。最后,朱虎教授针对网签的私法效力问题进行特别探讨,同时也对网签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的协调问题进行讨论。朱教授认为,《民法典》中预告登记制度的功能没有被充分激活。在制度设计上,如果网签可以自动转变为预告登记,则可大幅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网签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的应用。
主题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主持人:陈键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报告人:姚盛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法官
报告题目:如何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顺位——关于理想顺位规则的思维实验
报告人:朱贤和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报告题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疑难问题研究——民法解释学视角
报告人:赵振华
中建八局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报告题目:从承包人角度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
报告人:何鲁峰
绍兴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
报告题目:工程折价、拍卖问题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影响
点评人:李琪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原法官
在第二个环节中,与会嘉宾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议题展开探讨。该项议题的讨论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键主持。首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姚盛中法官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竞存时的顺位确定问题分享见解。姚法官认为,应构建复合型的顺位规则以适应司法实践中多元的价值面向。姚法官还指出,理想的优先受偿权顺位规则,既应符合现行法规范体系,又应尊重行业现状和发展需要,还应满足控制司法审查成本的需要。随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朱贤和专委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出发,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疑难问题进行探究。朱贤和专委认为,要深刻理解《民法典》的精神实质与核心要义,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妥当把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行使条件。此后,中建八局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高级经济师赵振华立足于承包人的角度,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问题。赵振华总法律顾问主要探讨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权利确认、权利救济与风控建设等问题。最后,绍兴仲裁委员会何鲁峰副秘书长就工程折价、拍卖问题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影响进行了探讨,认为应区分违章建筑、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建设工程、公益设施、分部或附属工程、已预付大部分购买款的商品房等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分别探讨该些工程是否适宜折价、拍卖及因此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完全实现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实现产生的影响。在嘉宾发言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原法官李琪作与谈点评。首先,李琪指出,理论界与实务界有必要深入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制度目的。其次,李琪指出,为了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务难题,需首先明确其性质与权能。对此,或可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最后,有必要注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执行中的相关问题。于此而言,需要关注折价、拍卖中的相关问题。
主题三:工程款支付中商票问题
主持人:谢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报告人:赵启龙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报告题目:建工合同纠纷涉商票法律问题审查思路
报告人:吴宝锦
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报告题目:总承包类施工企业商票应诉案件注意要点
报告人:胡小文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华东)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报告题目:商票拒付后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救济路径
报告人:曹菁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报告题目:论工程领域商票债权与原因债权的关系及行使限制
点评人:肖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原法官
在第三个环节中,与会嘉宾围绕“工程款支付中的商票问题”进行讨论。该议题的讨论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谢佑庭长主持。首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赵启龙庭长围绕建工合同纠纷涉商票法律问题的审查思路进行分享。赵庭长主要围绕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享交流:第一,承包人从发包人处接受商票的性质问题;第二,基础债权和票据的行使问题;第三,票据持有人因逾期提示付款导致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后能否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的问题;第四,电子商票支付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点问题。随后,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吴宝锦总法律顾问针对总承包类施工企业在商票应诉案件中的注意要点展开讨论。吴宝锦总法律顾问结合背书人常见的商业票据纠纷应诉答辩思路、总承包单位常见的票据风险应对措施等问题,进行实务经验的分享。此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华东)法律事务部胡小文总经理针对商票拒付后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救济路径问题进行研讨。胡总经理主要结合原因债权与商票债权的关系、欠付工程款的数额认定等问题,讨论承包人所享有的救济路径。最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曹菁菁律师针对工程领域商票债权与原因债权的关系及行使限制问题进行发言。曹律师的发言主要涉及商票及商票交易的本质、商票债权与原因债权的关系、商票连续背书转让情形下原因债权主张的限制及缓和、供应链金融中电子债权凭证或有争议等实务问题。在嘉宾发言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原法官肖峰作与谈点评。肖峰指出,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裁判应当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针对赵启龙庭长的发言,肖峰认为,对于接受商票的法律性质究为新债清偿抑或代物清偿之问题,仍需深入研究。此外,商票逾期提示付款遭到拒付时,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对救济路径进行重构。对于吴宝锦总法律顾问的发言,肖峰提出两点见解。其一,在诉讼中,权利人可以同时主张工程款债权和票据权利,此时法院应当择一进行裁判。其二,对于总承包单位常见的票据风险应对措施,在总承包方与下游分包方约定商票支付的方式、条件时,需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中的相关规定,避免约定无效的风险。对于胡小文总经理的发言,肖峰认为,针对商票拒付后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救济路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尚无深入研究,后续可以重点关注这一问题。对于曹菁菁律师的发言,肖峰认为,商票债权与原因债权的关系及行使限制问题涉及公平与效率的权衡,对此问题可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新的理解。
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与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副会长李乐敏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作总结发言。
会议总结: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姚辉教授对本次论坛的各家主办单位与支持单位、奉献真知灼见的参会嘉宾、积极投稿的各位作者以及论坛组委会工作人员表达了感谢,并诚挚希望建设工程法律前沿论坛能够持续举办,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对话提供平台,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法治建设。
本次会议在与会嘉宾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