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2025年5月24日,第十九届“法官与学者对话”交流会在青岛大学顺利召开。本次交流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判解研究》编辑部主办,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大学法学院承办,《数字法治》编辑部、中国人民大学青岛校友会协办。交流会以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主题,同时设立涉外商事审判热点难点问题、涉数字经济司法热点难点问题分议题。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东南大学、中南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湖南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黑龙江大学、烟台大学、西北大学、辽宁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青岛大学、山东农业大学、青岛科技大学等数十所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等全国多地的法官出席本次交流会。
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朱虎主持,他指出,“法官与学者对话”交流会至今已成功举办至第十九届,增进了法官与学者间的学术及实务交流,已经成为沟通民商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要品牌,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赞誉和法学界的广泛认同。
青岛大学党委副书记肖江南致欢迎辞。他介绍了青岛大学近年来学校事业发展成绩、法学学科的办学历史和学科建设进步,期待各位法官与学者以此次交流会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交流,增进共识,携手并进,共同描绘法治中国的美好蓝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教授杜焕芳在致辞中指出,法官与学者之间交流对话对于发现真问题,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科生人才培养机制有着重要推动作用。今年交流会的会议主题设置具有导向性,面向中国、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希望在会场上有更多思维碰撞,共同探索真知。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姚辉在致辞中表示,法学理论与实务的结合不可或缺,感谢历届法官与学者对话交流会中各位法官与学者的参与,感谢青岛大学法学院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次交流会,感谢人民法院出版社的支持,预祝交流会圆满成功、结出硕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正智在致辞中表示,近年来,青岛中院稳步推进审判执行各项工作,与法学院校建立了深度合作机制,在课题攻关、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下一步,将以本届交流会举办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成果转化,深化法校合作,积极拓宽与法学院校联动共建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共享司法资源和研究成果,做好、做实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升司法水平,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贡献青岛法院力量。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涛介绍了山东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经济地位,尤其是在涉外商事活动和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的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以及山东省法院在绩效考评、法学研究、课题调研等方面的建设成就,期待本次交流会可以为法官的工作提供理论支撑,通过对话交流,激发思想火花,凝聚奋进力量,推动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推动法学理论研究深入发展。
人民法院出版社党委副书记、总编辑余茂玉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出版社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把促进法治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责任落实到每一本图书、每一项产品上”的要求,立足职能积极服务法学理论研究、严格公正司法、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下一步,人民法院出版社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力开拓司法实务图书出版、《中国审判》新闻期刊和《数字法治》学术期刊、数字化智能化法律知识服务、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法治影视文创等业务,建好用好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平台,高水平办好《判解研究》,擦亮“法官与学者对话”品牌,立足出版职能推动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双向奔赴、携手共进,共同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一单元 关于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中的重点问题(一)
交流会第一单元的主题为“关于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中的重点问题”。烟台大学法学院郭明瑞教授以“家庭成员间财产关系变动的内外部效力”为题,从家庭成员财产关系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区分出发,系统分析了家庭成员财产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在价值目标、物权变动要件和时点等方面的差异,并以区分立场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规定的婚前当事人约定依法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到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权利归属问题、离婚后夫妻财产转移的撤销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就“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私法灵魂”作报告。他详细解析了婚姻家庭法参与民法体系的历程以及其重要的立法价值,指出婚姻家庭法从民法体系中分离出来,产生了婚姻家庭法是公法还是私法的讨论,并归纳出婚姻家庭法相关理论要点:一是婚姻家庭法和民法有统一的灵魂,不能割裂分开研究;二是婚姻法涉及的核心是亲属法律关系,亲属法律关系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是民法规则是统一的,但不同领域有不同规则,婚姻法律关系有自己特殊规则,要注意其特殊性;四是随着时代变化,婚姻家庭法会不断变化,但它始终是私法,需要不断探索婚姻家庭法的应有定位。
清华大学谭兆讲席教授崔建远的报告主题为“再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以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比较为视角”。崔建远教授以民法典合同编为核心,系统阐述了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关键问题。他指出,现行法律对“直接损失”与“履行利益损失”的界定仍存争议,尤其是合同正常履行与违约情形下对于支出成本的赔偿规则需严格区分。例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条明确要求扣除成本,避免重复赔偿,但实践中需结合因果关系判断是否应支持替代交易等特殊成本。针对缔约过失责任,崔教授强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而非履行利益。他提出“成本类型区分理论”,主张将缔约成本与履行准备成本分类处理,并建议赋予当事人选择赔偿方式的权利,以平衡举证难度,保障处理结果的公平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高级法官潘勇锋聚焦新公司法修订后的实务争议,重点分析了债权出资的法律适用问题。她指出,新法首次明确“股权、债权”可作为出资方式,但债权出资的真实性、实现风险仍存争议。虚构债权出资可参照《民法典》保理合同规则,要求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此外,股东出资义务与债权抵销问题引发三种观点交锋:绝对禁止、民法普通抵销权适用及“资不抵债例外原则”。潘勇锋表示,司法解释倾向允许非破产情形下经公司决议的合法抵销。关于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潘勇锋认为,新法赋予公司和债权人双重请求权,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标准(是否需强制执行)及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股东清偿,仍是司法解释争论的焦点。
第二单元 关于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中的重点问题(二)
交流会第二单元围绕“关于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中的重点问题(二)”展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一级巡视员陈现杰就合同订立与事实上契约——“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展开辨析。他强调,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用事实契约的方式,而是采取强制缔约与格式条款的法定缔约方式。例如货运合同与运输合同,本质上仍然是意思表示合治,若违反契约精神会带来不好的效果。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要按照书面形式,若事实物业管理不合理,法院将不能支持物业服务公司的请求,更多问题仍需小区物业与业主协商一致完成。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歌雅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分享了自己的认知与感受,她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其司法解释的渊源与基础,而其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延展、补充与细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是将原则性、道德性的法律规范与司法适用相衔接的桥梁,其理据是维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彰显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身份性、伦理性等价值属性。《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该规定对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促进作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规定,遵循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原则,具有四方面的法律效力:第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所实施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而获益的婚外第三者,应当返还相应的财产。第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实施了解释(二)第7条规定的行为,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上述法律效力体现出两方面司法理念:第一,倡导婚姻关系的忠诚性,维护婚姻利益,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性以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民主性、公开性。第二,倡导婚姻关系的责任性,既要维护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也要维护夫妻个人财产利益,实现夫妻的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从而更好地履行婚姻家庭的功能。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龙俊就夫妻共同财产的三重归属展开分享。他强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正在形成一种新的解释框架。第一,内部归属与外部归属(交易)的分割。他指出传统理论不足之处在于推定婚后夫妻两人的贡献相等,认为重要的是为什么取得财产,考虑财产价值来源,只有是婚后共同财产才可以算作双方有共同贡献。第二,外部归属与最终归属的切割。当今的司法解释正在逐渐向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靠拢。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为依据,并以夫妻离婚争夺房产为例,讲述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式。第三,三重归属的判断标准。内部归属看贡献,核心价值是公平,外部归属看公示,核心价值是安全。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长聘副教授汪洋介绍了夫妻共有股权的三重维度及其处分与分割。他在讲解夫妻共有股权时,围绕公司法维度、财产维度、婚姻法维度展开。在公司法维度,市场监管部门只允许自然人将股权登记于个人名下,使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都无法反映婚姻法维度的股权共有关系;在财产法维度,涉及对共有股权的处分,行使对象并非公司,而是其他股东或股权受让方等第三人,不受制于股东资格。在婚姻法维度,不宜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此外,他还介绍了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与补偿以及受让方能否获得股权的评判标准。
第三单元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一)
第三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虎教授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一级巡视员曹守晔共同主持。朱虎教授和曹守晔巡视员在开场中指出,民法典实施以来,在关键领域产生了诸多亟待厘清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次交流会通过法官与学者的对话平台,既能促进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又能推动实务经验向学术研究的反哺,是实现“理论—实践”良性互动的重要契机。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磊以“婚约彩礼纠纷法律适用的现实困境和定西实践”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近年来彩礼问题多发,数额持续走高,加剧代际经济压力,造成婚恋观扭曲等严重不良后果,而这离不开传统习俗的惯性、经济补偿的预期、社会竞争的压力等多重因素叠加的影响。为此,有必要细化彩礼的认定规则、规范高价彩礼的认定与返还标准等。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林旭霞教授以“生态环境潜在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 为主题进行发言。她从具体案例引出该问题的重要性,随后分别从“损害事实的缓发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违法认定标准的限制”三方面阐释了生态环境潜在损害认定的障碍。她认为,应当在损害事实确认与责任认定规则上探索法学理性与科学理性的耦合发展,拓宽损害的认知边界。同时,生态环境潜在损害的责任承担应当立足于民法典生态修复与赔偿损失相关条款的解释适用,并以定期金支付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责任分担的双重保障。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党组书记、院长何志以“有偿请托纠纷的司法困境与破解之道”为主题进行发言。他强调,有偿请托长期游走于法律与道德模糊地带,司法裁判的焦点在于合法性与公序良俗的讨论。从裁判表象、请求权基础、法理、同案类判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应当进行类型化区分。对于严重性违法有偿请托的情形,应当不予受理;对于轻微性违法有偿请托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应当适用各自过错各自承担的原则;对于轻微性违法有偿请托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情形,应当根据请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和请托事项完成情况具体确定请托费用的负担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以“普通诉讼时效多次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主题进行发言。他主张债权时效起算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发生时开始计算。时效中断后,应根据主观和客观情况分别处理,主观起算三年,客观起算不超过二十年,时效中断的最长时间限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立法目的来确定。他认为,中国法律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对时效中断和最长时限做出更明确的规定,以稳定社会秩序和关系。最后,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第249号指导性案例对时效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处理长期债务和时效中断问题上提供了新的视角。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芦磊以“以涉众性为基准的民刑交叉案件双轨制路径研究”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尽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修改了传统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的认定标准,为涉犯罪合同效力的认定提供了指导意见,但民刑交叉案件仍存在争议大、难处理的问题。他认为,有必要认真梳理关于民刑交叉的理论分歧和实务成果,提炼总结出应对涉众性民刑交叉案件的特有裁判规则,实现对以涉众性为基准的民刑交叉案件双轨制处理的规则,以便应对不同的民刑交叉案件类型,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在与谈环节中,西北大学法学院杨丽珍教授首先对五位报告人的研究成果给予了高度评价。随后,杨教授提出了四个疑问:其一,关于彩礼法律性质如何进行界定;其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其三,民刑交叉案件的法理区分标准是否需要引入新的理论框架;其四,违法请托行为中不当得利的追偿主体认定问题。这些问题既体现了对既有研究的批判性思考,又为后续研究指明了突破方向,展现出学者严谨的学术态度和敏锐的问题意识。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三级高级法官邹挺谦对杨磊院长与何志院长的观点作出回应。他通过具体数据指出,彩礼问题农村多发但受理案件少。他强调,彩礼问题背后隐藏着家庭代际贫困的恶性循环,需通过司法干预与社会治理协同破解。在审判实践中,时间切入点的把握(如婚宴结束后还是结婚登记后)和举证责任分配成为裁判难点。对于违法有偿请托问题的司法困境,他认为可以从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判断时,可以参考2020年至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至第三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岩教授分别对林旭霞教授和何志院长的报告进行与谈。针对生态环境潜在损害的认定问题,他指出在损害发生时间判定、损害程度界定标准等方面仍较为模糊,希望与报告人进一步讨论。在探讨违法有偿请托行为的法律效力时,李岩教授假设该类行为被认定为有效后的法律后果,特别分析了行为最终受益者为第三人情形下的诉讼必要性问题,同时提出了对违法有偿请托问题进行类型化的建议。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晓光从司法事实查明能力的角度入手,深入分析了民刑交叉案件的裁判规则。他指出,由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手段和证明标准更为严格,在事实认定上具有显著优势,因此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更倾向于刑事优先。针对诉讼时效问题,他认为二十年的最长时效规定正是基于事实查明的现实难度设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予以延长。
第四单元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二)
第四单元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三级高级法官邹挺谦和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刘宗胜共同主持。邹法官简要介绍了参与报告环节的六位专家学者,表达了对本次交流会举办方的感谢,并表示本单元将交由研究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专家学者们进行分享交流。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陶丽琴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民法典视域下农户的法律主体定位——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户独立责任为起点”。该报告从现有立法与实践案例深入进行分析,提出对“农户”概念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建设性观点。陶教授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农户不能简单等同于民法典中土地承包经营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农户所指的民事主体可以是土地承包经营户,也可以是土地经营权人,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企业中的合伙人或股东,个体工商户等,建议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司法解释,对农户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进行列举式规定,也建议对民法典第56条中的农户概念作出司法解释。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侯娜的报告题目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该报告探讨了一方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贷款时,如何认定商业银行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商业银行审查义务的不同解释路径影响善意的认定。侯娜法官认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应与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相互协调,以确保具体第三人的善意要件被准确认定。推定是消极事实的典型证明策略,商业银行举证证明已尽法定的严格审查义务,可以推定其为善意。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田朗亮以“债权人撤销权的程序法实现——基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六条展开”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能否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待裁判事项,撤销权给付之诉的备位表达可以应对这种不确定。在撤销权案件审判中,需要考量三个维度,分别是债权人的保护、债务人的自由、相对人的安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台办法官助理郭财顺的报告题目是“低生育率时代社会性冻卵权利化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该报告从理论基础、现实需求、国际比较、制度构建多维度展开论述社会性冻卵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言之,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原因在于该权利的享有不以婚姻关系为前提且现代法律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将生育权与身份权绑定也不符合当代家庭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当前低生育率加晚育的双重困境,正在深刻影响我国人口结构和经济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社会性冻卵权利化具有特殊的时代价值,社会性冻卵权利化可以为女性提供更多的生育选择空间,有利于增强婚姻的稳定性,提升人力资源的利用率。他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外部监管和医疗机构内部监管,完善管理审查机制等,推动社会性冻卵权利化。
青岛大学法学院李伟平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债务加入人追偿权的法理依据与实现路径——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为中心”。他认为应以债务人与债务加入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视角审视债务加入人是否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并用原因理论对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的内部关系提供解释路径,主张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连带债务人间的追偿规则、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规则不可作为债务加入人行使追偿权的法律依据,应以委托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具体规则作为债务加入人追偿权行使的请求权基础。法院在确定债务加入人对债权人负担义务的给付判决中,不宜在主文中明确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特聘副教授石文静的报告题目是“悖俗的概念澄清与类型化”。该报告主要从悖俗条款的司法适用现状、作为善良风俗概念基础的伦理道德、善良风俗与社会公德的关系以及悖俗行为的类型化四个方面展开。善良风俗与伦理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同义,善良风俗是社会道德的下位概念,表现为社会公德,是对行为人最低限度的道德提出要求。更准确的说,只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才构成悖俗行为,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将“社会公德”“家庭伦理”“人格尊严”解释为善良风俗的内容有失偏颇,存在种属不清、类型不明等问题。侵害人格尊严可以构成悖俗行为,家事关系、财产关系中也存在悖俗行为,应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确定其具体类型。
在与谈环节中,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教授刘经靖回应了陶丽琴教授和侯娜副庭长的观点。他认为农户责任的准确界定一方面需要增强法律适用和解释中的“体系化意识”,另一方面农户公法责任的完善仍应以公法的立法和司法优化为中心。针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商业银行的审查义务标准,刘教授认为应当充分考虑民商事法律关系差异、交易审查成本以及商业习惯等因素,并对侯娜法官提出的原权利人和第三人之间围绕善意证明的动态举证责任分配思路予以肯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王萌对于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客座教授田朗亮的观点进行回应。法官在诉前梳理时要注重引导当事人更清晰、准确的表达诉讼请求,避免程序中断,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同时,他对李教授的发言也有所回应。李教授对请求权规范进行了一个类型化的路径,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很多思路,也指出处理案件时,要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璐对郭财顺法官助理的观点有所回应,认为将生育权界定为人格权还存在讨论的空间。而且,行政违法并不必然导致民事上的无效,并分析了行政违法与民事违法的不同法律后果。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瞿灵敏对石文静副教授的观点有所回应。他提到中国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从传统善良风俗转向公共秩序的趋势,并以具体案例说明当前社会更关注公共秩序的问题,认为石教授对善良风俗所做类型化的梳理有一定意义。但要区分违反公序良俗是造成法律行为无效还是侵权。同时,他对于陶教授的发言也有所回应,认为农户可能是立法的一个描述性概念,并非是一个严谨性概念。
分议题:涉外商事审判热点难点问题
涉外商事审判专题会场第一单元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焕亭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至诚主持,聚焦涉外商事审判的重点难点问题。他们指出,改革开放以来,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在全球环境波谲云诡的情况下,涉外审判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杜焕芳教授就“涉外法治观照下的国际商事法庭建设”进行报告。他指出,中国涉外商事审判历经多年发展,已形成“2+16”国际商事法庭布局,但在法治化进程中仍面临多重挑战:首先,法律依据不足。现行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主要依赖司法解释,缺乏全国人大立法支持,制约管辖权扩展与规则创新。其次,专业化与国际化存在短板。法官队伍国际化程度有限,港澳专家参与机制尚未成熟,庭审语言与程序适配性不足。再次,国际案件管辖标准狭窄,协议管辖灵活性不足,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效率亟待提升。最后,需强化维护国家主权与发展利益的司法职能,探索通过判决转化、仲裁衔接等方式增强国际影响力。他建议,未来应推动国际商事法庭立法,优化管辖规则,加强与国际仲裁、调解机制的协同,并依托“一带一路”建设提升全球治理参与度。
青岛国际商事法庭庭长王晓琼以青岛国际商事法庭为例,分享了涉外审判的“青岛经验”:第一,通过培育涉外典型案例,如“青岛公司诉北美母公司案”“俄罗斯仲裁判决承认案”等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及优秀司法协助案例等,着力打造涉外审判精品工程;第二,健全多元解纷平台,打造国际商事纠纷化解青岛优选地,构建“上合调解”品牌,崇尚合作、互利共赢,涉外商事案件调撤率达46%;第三,设立涉外巡回法庭,开展专项普法活动,例如同青岛市法学会联合开展国际商事大讲堂活动,发布《防范涉外法律风险白皮书》,发挥司法示范引领作用,护航“一带一路”建设;第四,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讲好涉外法治故事。青岛国际商事法庭接待国际司法访问团100余批次,与华东政法大学共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提升中国司法国际话语权。她强调,地方国际商事法庭需立足区位优势,积极应对审判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用心打造涉外商事纠纷化解的优选地,向世界传播中国法治好声音。
青岛大学法学院郝海青教授就“国际气候变化框架下损失与损害的救济问题研究”作报告。她聚焦气候变化领域的司法应对,指出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巴黎协定》,损失与损害赔偿议题逐步制度化,但责任认定与资金机制仍存分歧;接着,她着重介绍了气候变化诉讼,当前全球气候变化诉讼呈上升趋势,发展中国家胜诉率较高,但中国相关诉讼尚处起步阶段;首例气候变化诉讼“自然之友诉甘肃电网案”历时七年以调解结案,赔偿诉求未获支持,凸显了因果关系举证与法律适用难题;基于此,她呼吁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司法能力建设,推动中国在国际气候治理中的规则引领。
长春国际商事法庭庭长李丽萍以长春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为例,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仲裁协议效力审查问题”为主题,剖析了涉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难点:第一,介绍了当前仲裁50%涉外案件涉及仲裁裁决承认,核心争议大多集中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如“仲裁条款与诉讼条款并存案”);第二,她提出当前在涉外审判案件中可以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且存在协议效力认定存在,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执行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接着她通过法庭审理的具体案例,来具体说明当前实务中的法律查明难题,外国法查明依赖当事人举证,法院依职权查明存在障碍;她通过现状以及实际案例强调完善国际仲裁裁决中仲裁协议效力审查问题,建立仲裁保全与裁决执行的快速通道,提升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效率。
接下来,三位与谈人发表观点,提出要促进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龙飞指出,国际商事法庭建设需处理好三对关系:首先,制度创新与理论支撑:鼓励学术界深化对国际商事规则的研究,为“一站式”纠纷解决、外国法查明等创新机制提供理论依据;其次,问题导向与解决方案:聚焦“送达难”“调查难”等痛点,探索域外法查明平台共享、法官国际化培训等路径;最后,国际传播与本土实践: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强国际商事法庭成果宣介,推动中国法治故事全球化传播。她建议,应当加强对于国际商事审判的理论研究,促进国际商事审判本土化和国际化相结合。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梅宏教授提出,学者应从三方面助力涉外法治:第一,促进教学与科研融合,将典型案例纳入教学,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第二,加强跨学科协作,联合国际法、环境法、商法学者,破解气候变化诉讼、跨境数据流动等新兴领域难题;第三,推动高校与法院共建实习基地,促进理论成果向司法政策转化,搭建实践平台。他指出未来可以完善国商法庭的专属制度,凝练司法解释,将实践经验运用到立法实践中来。
宁波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毛坚儿结合基层审判经验提出,国商法庭做大做强的基础是做实。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主要有二,一是公司领域的涉外审判案件,争议焦点是股东责任、公司财产等;二是贸易纠纷案件,往往涉及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
在自由讨论阶段,毛坚儿庭长、马东旭法官、龙飞法官就涉外审判案件的程序问题展开讨论,一是进行程序优化:明确境外送达期限计算规则,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判决效力;二是专业能力建设:建立涉外法官英美法培训机制,提升复杂案件(如跨境并购、数字货币纠纷)审理水平。
第二单元由浙江大学法学院石一峰副教授和成都国际商事法庭谢芳副庭长主持,聚焦于涉外商事审判热点难点问题,围绕涉外法律实践,从法域外适用到豁免法实施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指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审判庭何建副庭长的报告题目是“域外法查明与适用的思维形塑”。该报告围绕域外法查明过程中的思维方法与实践的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查明内容的准确性与理解偏差和法律定性争议的矛盾提出了独特的见解,强调独立判断,提出法律、裁判、技术三种分析思维。
青岛大学法学院纪林繁副教授以“外国国家豁免法中侵权例外的实施”为题,围绕外国国家豁免法中侵权例外的实施问题展开研讨,将其置于限制豁免主义转向的国际背景下,剖析我国立法,并结合我国立法对相关问题的留白设计与司法裁量空间进行阐释,分析外国国家豁免法对侵权行为区分、领土联系及执行条件设定的相关内容,为理解和适用该法律提供更为清晰的视角。
天津海事法院四级裴大明高级法官以“普通法与域外法查明的司法技术:知识产权权利论导入的涉外司法综合配套”为题作报告。围绕域外法查明实践疑难,剖析提取关键词、案例比对等三项司法技术,提出了域外法查明的三项司法技术及知识权力论分析框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刘天翔审判员就“涉外商事纠纷高质量解决的规则衔接与功能优化——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为切入点”进行报告, 分析 “一带一路” 典型案例裁判价值,指出现行法律适用在涉外因素识别、准据法选择等方面的困境,从公共秩序保留、国际条约适用等角度提出优化路径。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张蕾法官助理的报告“论中国法域外适用体系构建中法院角色重构与功能再造”,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从发挥司法解释、确立积极管辖理念、完善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法院角色与功能优化路径。
对上述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马东旭法官、东南大学法学院易波副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高雅琦讲师进行思考与交流。
马东旭法官肯定了交流会聚焦涉外商事审判热点难点问题的意义,点评多位法官学者围绕域外法查明、国家豁免等议题的见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外审判中就域外法查明、国际条约适用等方面的工作举措及成效,强调涉外法治建设需理论与实践结合。
易波副教授肯定了裴大明高级法官报告中域外法查明的认知转型、方法创新与价值导向,认同纪林繁副教授关于国家豁免侵权例外适用逻辑的阐释,针对刘天翔审判员报告提出标题优化建议,强调张蕾法官助理的报告中法院角色定位的研究价值,并从比较法视角推荐理论文献以夯实论证根基,凸显对涉外司法实务与学术研究的多维观照。
高雅琦讲师结合自身留美经历与教学实践,谈及对两位法官关于域外法查明报告的感悟,指出中美司法制度差异及法官决策影响因素,强调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深入探讨国外司法技术的重要性,期待与实务界交流合作。
分议题:涉数字经济司法热点难点问题
在“涉数字经济司法应对问题”分议题中,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分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欧阳军共同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围绕AI侵犯人格权案件的裁判思路,剖析AI侵犯人格权的几大情形,尤其是深层次人工智能侵犯精神性人格权方面,进一步探讨了责任承担、AI合成声音产品、AI换脸应用、侵犯肖像权和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竞合等问题。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力,从一元模式及二元模式两个观点的论证路径及实践出发,就夫妻单方打赏主播类案的裁判逻辑与路径进行探析。其认为平台、主播、用户三方法律关系的二元论更具有解释力并且合同关系应以有偿说为主,无偿说为辅(正常情况为网络服务合同,背俗情况下认定为赠与合同),同时辨析了主播折价补偿的不同观点。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牛传勇从自身经历出发肯定法官与学者对话的重大价值。其从“法不能强人所难”的基本法理角度、新生事物的法律规制和自身的发展的矛盾平衡出发,探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归责。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仪军探讨了人工智能时代司法面临的挑战和应对,包含著作权法领域的输入端及输出端、人格权中虚拟数字技术、AI语音合成技术、深度伪造技术领域等。其认为应当在司法工作中加强交流和研讨,共同推进人工智能在内的新兴科技领域的法治治理。
杭州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官家辉深入讨论了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困境与探索。其强调AI平台主体身份及其提供服务性质的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认定,应结合具体行为和具体阶段进行判断和法律定位。
在与谈环节中,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民商事审判研究部主任及研究员丁文严指出我国人工智能浪潮汹涌澎湃,其产业规模巨大,社会关注度不断提高,并且我国法律领域对人工智能的理解与探讨在应然和实然上都不逊色于其他国家。其表达了希望人工智能浪潮推进法学研究、司法实践的美好愿景。
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范沁宁首先总结了学界和司法界对数字经济司法热点问题的探讨,并且提出了司法实践中解释性义务的有关问题。她提出在遇到算法黑箱或者可解释性难以做到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探讨替代方案,从而完成法律规制。
青岛市黄岛区法学会三级调研员张向前主张AI侵犯人格权应在石教授纲领性意见上,注重司法认定的可操作性。并且充分肯定了官院长所主张的归责原则是一个动态过程,主张其从证明手段和证明程度展开,应由原告提供初步证据,在侵权成立概率较高的情况下,再把过错推定责任分配给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提供者。
第二单元由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审,丛书编辑部兼《数字法治》编辑部主任兰丽专、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付雷主持。
国家法官学院民商事审判教研部主任李成斌深入研究了算法治理与平台法律责任问题。其根据权责统一、风险责任、社会契约重构、场所责任延伸的基本法理考虑,基于责任主体多样性、规则原则的范式转换、因果关系的证明革新、举证责任倒置的侵权责任理论变革,进一步探索了算法治理的困境以及算法治理案件的类型化应当按照算法本身进行分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邹治以一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聚焦匿名化信息的可识别性问题,探析该可识别的个人信息的利用是否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认为应进一步深化个人信息的可识别解释。同时又强调了个人信息交易的效力认定问题、个人信息交易的公益性问题。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张安毅研究了企业数据权独立成权的必要性与制度设计。其认为企业数据作为商业秘密或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企业数据权具备独立成权的大前提、正当性和可行性,并且从独立成权的制度框架探索了其成权方式。
广州互联网法院分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赖俊斌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难题与司法保障机制展开讨论。其以司法难题如虚拟财产概念界定模糊与认知差异、权力属性分歧、虚拟空间“执行难”的现实挑战为导向,探索了虚拟财产法律性质与保护路径,完善了虚拟财产类型化分类机制。
青岛大学法学院讲师宋雅婷从犯罪工具和犯罪对象两个角度深入探索了涉NFT藏品交易犯罪的考察与规制思路。其认为,实务中出现的NFT藏品交易案件暴露其法律属性与占有认定难题,因此可采用类型化分析视角,聚焦财产法益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的双重法益构造理论,考察NFT藏品交易犯罪的刑事法规制思路。
在与谈环节中,山东农业大学泰山法治研究院副研究员侯圣贺,强调法学的问题意识,突出了数字经济司法的独立性,并且从公司法的两个方面补充了企业数据权的制度框架。
青岛大学法学院讲师徐瑛晗对各位老师的观点进行肯定和补充,如其认为需进一步探讨个人信息交易中合同效力问题、借用知识产权领域知识解决数据独立成权的必要性和制度设计问题、倘若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身解决NFT藏品就没必要从发行权去考量。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应建均补充了前述观点,认为目前个人信息可识别性应当与时俱进,不应当局限具体身份的可识别问题。身份界定需结合个人信息使用的目的加以认定。并且他提出企业数据权可能来源于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在民法典体系下,个人信息停留在权益层面,而企业数据权益独立的权利构造是否合适的问题。
闭幕式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副总编辑、《数字法治》副主编、袁登明教授主持。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颖雯教授回顾了本次交流会的举办,表达了对所有参会人员及工作者的感谢,并寄予法官与学者交流会美好期望。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作了会议总结,以“前沿性、实践性、规范性”三个关键词对本次交流会的话题、论点和方法进行了高度评价,并强调本次交流会对民法典贯彻落实的重要意义。最后,下届承办方代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安毅教授发言,并进行了会旗交接仪式。
第十九届“法官与学者对话”交流会圆满落幕,这场思想盛宴为理论与实践架起了沟通的桥梁。法律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智慧碰撞,不仅为民法典时代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更为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注入了新动能。展望未来,期待这种良性互动持续深化,谱写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